撫順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撫順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是1990年10月25日撫順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0年11月23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613
  • 發布日期:1990-11-23
  • 生效日期:1990-11-23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章 責任與義務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深入持久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運動是指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旨在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保護人民健康的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撫順行政區域內的地區、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是: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區域負責,民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條例在所轄地區內的實施。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努力改善衛生條件,提高衛生水平。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本地區的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由政府主要領導、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駐軍、武警部隊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本地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監督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履行愛國衛生運動的職責和義務;
(四)組織動員全社會成員參加除害防病的社會衛生活動;
(五)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有關愛國衛生運動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項衛生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措施,依法管理和維護社會衛生。
第十一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由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並指定相應機構和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必須完善健康教育機構,建立健康教育工作網路,有目標、有計畫地開展社會性健康教育工作。
文化、宣傳部門,應結合工作職能和業務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各類公共場所、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行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應利用各種有效形式開展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
托幼園(所)和中、國小校應結合有關教學內容和行為規範的培養進行系統的健康教育。
影劇院、醫院、學校實行禁止吸菸制度。各地區還應指定若干公共場所和單位逐步實行禁止吸菸制度,形成良好的衛生風尚和習慣。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要求有計畫地逐步建設、完善公共飲水設施和垃圾、糞便、污水的收納、排放和處理設施,加強植樹造林和市容建設,淨化、綠化、美化環境;必須加強和完善衛生、環保、環衛、城管等專業管理隊伍,實行科學管理,保證監督管理職責的履行。
第十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維護環境衛生。在城鎮不準隨地吐痰,不準隨地便溺,不準亂扔髒物。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負責衛生設施、衛生狀況的維護及衛生宣傳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部門、各單位有責任督促其下屬單位和人員遵守各項衛生法律、法規,履行愛國衛生運動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建築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施工過程中的工地衛生和工程竣工後現場及時清理工作;產權單位必須保證工程投入使用後的衛生設施功能。
第十八條工礦企業應完善必要的衛生設施,改善廠容廠貌,健全衛生制度,消除或控制生產、生活環境中危害健康的因素,促進職工身心健康。
第十九條農村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在村屯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完善衛生措施,加強飲水改良、人畜糞便管理和無害化處理工作,控制農藥、化肥對農副產品和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參加本地區消滅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在堅持衛生經常化的同時,每年4月為愛國衛生月,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參加愛國衛生月活動。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制定規劃,落實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責任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完善自我監督體系。
第二十三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設愛國衛生督察員和民眾監督員。愛國衛生督察員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愛國衛生民眾監督員由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聘任。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危害公共衛生,損害公民健康利益的行為都有權監督、舉報和制止。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必須及時受理關於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舉報案件,並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者。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人員,有關部門未予處理或處理不當的,市、縣(區)愛衛會有權建議有關部門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危害公共衛生或未達到國家、省頒布的愛國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單位和個人,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不得跨地區處罰。
第三十條對愛國衛生工作中失職,致使管轄範圍內衛生狀況低劣,嚴重違反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地區、部門、單位負責人,各級人民政府應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政府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期間,原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對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人民政府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愛國衛生監督人員營私舞弊、誣陷報復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工作,污辱、威脅或毆打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監督人員或舉報人員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具體獎懲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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