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愛國衛生條例

《承德市愛國衛生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承德市愛國衛生條例》。

條例全文
承德市愛國衛生條例
(2023年6月29日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升社會健康綜合治理能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文明、健康承德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增強公共衛生意識,改善城鄉衛生環境質量,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動員全民參與的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愛國衛生工作體系建設,在部門設定、職能調整、人員配備、經費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職責範圍內愛國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五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辦公室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文化旅遊、交通運輸、菸草專賣、教育、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統一規劃、部署、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考核鑑定和效果評價;
(四)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指導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和衛生村鎮,指導農村改水改廁,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消除病媒蟲害和控制吸菸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和科學研究;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環境衛生、免於健康危害的權利,有接受愛國衛生教育、參加愛國衛生活動、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工作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及投訴受理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達到衛生標準的城市、縣城、村鎮和單位,授予相應的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村鎮、衛生先進單位稱號;對在愛國衛生單項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授予相應的單項工作先進稱號。
第二章 管 理
第九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愛衛會應當集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宣傳愛國衛生知識。
第十條 本市公民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一)保持個人衛生和室內衛生,主動學習健康知識,養成健康生活方式;
(二)維護公共場所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吸菸,科學佩戴口罩,定期開展衛生大掃除,綠化美化環境;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倡導綠色低碳出行,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聚餐使用公勺公筷;
(四)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不食用、不購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 城市市區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城市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乾淨,照明完善;
(二)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集容器配置齊全、布局合理,收集運輸體系完善,做到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分類處置;
(三)公共廁所設定規範、布局合理、清潔衛生設施設備完好;
(四)河湖水面、城市綠地定時養護清理,保持潔淨美觀;
(五)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規範,環衛設施齊全,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
(六)建築工地符合國家衛生和環保標準,在建、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圍擋規範,防塵設施設備符合要求;
(七)單位、居民小區的公共區域保持乾淨整潔;
(八)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城市衛生環境要求。
第十二條 農村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道路平整,環境整潔,無明顯坑窪積水,無垃圾死角;
(二)牆壁、門面、電線桿、樹木無亂貼亂畫;
(三)庭院內外衛生清潔,物品堆放整齊,無侵占街道現象;
(四)河道、水塘、水溝等水體潔淨;
(五)使用無害化衛生廁所;
(六)畜禽實行圈養,無散養畜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遠離村莊和人群聚集地;
(七)建立和落實村莊衛生保潔制度;
(八)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農村環境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有關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建築工地、校園周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農貿市場、廢品收購貯存點、背街小巷、閒置空地、公路鐵路沿線、旅遊景區(點)等區域或者地段的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完善有關衛生設施,落實門前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和門內衛生達標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公廁、旅遊景區(點)公廁改造升級和農村戶用衛生廁所建設改造,引導農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設衛生廁所,人口規模較大村莊配套建設公共衛生廁所。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有序推進縣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統籌治理,因地制宜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完善水源保護、自來水生產、安全供水全過程監管體系,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廠供水和用水點的水質監測。推進規模化供水工程建設以及人口分區域的小型供水工程規範化改造,提高農村供水保障水平。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縣級以上愛衛會的要求,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日常管理,並主動參加愛衛會組織的殺滅活動。
第三章 監 督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控制吸菸工作,堅持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工作,有序創建無吸菸單位。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建立健全考核機制,促進愛國衛生工作發展。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健康教育與促進的技術指導、培訓和監測評價。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教育體系,作為學校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學生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提高學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全面提高公民身體素質。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特點,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新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愛國衛生公益宣傳,開闢健康教育專欄,傳播衛生知識和健康理念,倡導綠色生活方式,營造有利於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社會氛圍。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建立愛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責任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並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指導、檢查監督。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愛國衛生公益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健康管理納入愛國衛生工作重要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創建活動。鼓勵和支持開展愛國衛生月等民眾性衛生與健康活動,依靠和動員民眾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險因素,改善環境衛生狀況,建設健康城市、健康村鎮、健康社區。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或者組織應當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宣傳與健康促進活動,營造健康社會氛圍,倡導健康生活方式。車站、商場、廣場、公園、集貿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知識宣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愛衛會對不履行愛國衛生義務或者在檢查評比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城市市區環境衛生不符合標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愛國衛生的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污辱、威脅、毆打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或者舉報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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