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愛國衛生條例

《景德鎮市愛國衛生條例》,地方性條例。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景德鎮市愛國衛生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愛國衛生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景德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景德鎮市愛國衛生條例
( 2022年12月7日景德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人居環境,普及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推進健康景德鎮建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主導、跨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科學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納入高質量發展和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建立健康影響評價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和布局建設愛國衛生相關基礎設施,落實日常管理和維護責任。相關場所和設施應當免費開放共享。
第五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四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為本市全民衛生與健康行動日,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和宣傳,普及愛國衛生知識。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統籌、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愛國衛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和措施;
(三)組織動員、協調和指導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成員單位落實愛國衛生措施,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  
(四)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學習培訓、交流合作;
(五)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健康知識科普和控制吸菸工作,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六)組織實施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市建設,開展村、社區、機關、企業、學校、醫院、家庭等健康細胞建設;
(七)推進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在農村組織開展實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廁所改造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每年定期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項檢查;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應當配置專職人員,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愛衛會成員單位,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成員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愛衛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明確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社會監督員,承擔愛國衛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條 在發生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愛衛會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組織和協調,動員單位和個人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城鎮創建標準,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提高公共衛生管理水平和總體衛生水平;推進重點健康治理項目,促進城鄉建設與人民健康協調發展;加強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網路建設,動員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衛生單位、衛生村(社區)等衛生創建活動,推動全社會健康環境改善、健康服務最佳化、健康教育普及和健康行為養成。
第十三條 實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開展以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公園、健康步道、健康場館等場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公共健身設施開放率和利用率,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對單位職工開展健康知識普及活動,通過組織開展工間操以及其他符合人群特點的健身和體育競賽活動,培養職工自我保健能力,為職工提供健康檢查和健康指導服務;
(三)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開展健康教育;
(四)學校、托幼機構應當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培養學生、幼兒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五)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設衛生知識和健康教育欄目,發布健康公益廣告;及時發布公共衛生事件有關信息,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
(六)車站、機場、廣場、公園、商場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或者其他宣傳平台;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時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強出入人員的健康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禁菸、控煙(含電子菸)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菸草危害的認識,創建無煙、健康的公共環境。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活動。鼓勵控煙志願服務組織和有關社會組織開展控煙宣傳活動。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務人員、教育工作者等應當發揮控煙表率作用。
第十五條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開設戒菸門診、設定戒菸諮詢熱線等形式向公眾提供心理、生理方面的戒菸服務。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傳送任何形式的菸草廣告。
禁止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國小校、托幼機構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菸。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電梯轎廂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吸菸的其他場所吸菸。禁止吸菸的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識。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公共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持續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推進老舊小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建築工地環境衛生標準化管理;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農村戶廁改造,加強無害化衛生廁所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開展經常性的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完善環境衛生設施,落實環境衛生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訂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形式,組織動員村(居)民參與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庭院和村莊(小區)整潔衛生。
第十七條 農村、旅遊景區、特色旅遊小鎮的公共廁所應當合理配備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落實衛生保潔、維修維護和監督檢查等制度,保證供水和排污設施的正常運轉,並公示監督電話。
第十八條 學校、托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集貿市場、室內公共場所、公園、廣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眾場所應當合理配置使用方便的盥洗設施。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監管、周邊環境清理、標準化改造等管理措施,規範市場功能分區設定,嚴格規範並逐步取消市場活禽交易,維護市場及周邊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的早市、夜市等臨時便民市場採取有效管理措施,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落實清掃保潔制度,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劃定臨時停車區域,保障周邊市容環境衛生、交通秩序和民眾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羊、豬、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農村飼養家禽家畜提倡舍飼圈養,家禽家畜的飼養場地應當定期消毒,不得污染環境。
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寵物的,應當即時清理寵物在道路、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排泄物。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職業病危害源頭防控,督促和引導用人單位採取工程技術和管理等措施,改善工作場所勞動衛生條件,推進分類分級管理,加強監管部門與技術支撐部門上下聯動、協調配合,推進職業健康工作。
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並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依法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愛衛會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採取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制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愛衛會應當會同疾控機構開展專業指導和技術培訓,建立蚊、蠅、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監測網路,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監測與評估。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按照所在地愛衛會的組織部署,落實預防控制措施,設定和完善預防控制設施,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活動,防止病媒生物滋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的春、夏、秋季統一組織殺滅病媒生物活動,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全國愛衛會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村(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負責組織或者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和器械,科學投放和設定,保障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飲食店、單位食堂等重點單位,糧庫、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流通場所、建築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點)、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重點場所,其經營者、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應當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並設定病媒生物防範和消殺設施。
第二十六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所在地愛衛辦備案。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預防控制措施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不得使用偽劣、違禁的藥品和器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拒不開展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的,由所在地愛衛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愛衛辦確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機構代為開展,所需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過程中所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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