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高州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十六屆五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愛衛辦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州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高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茂名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包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環境衛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條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單位和公民應盡的義務,本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遵循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方針,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市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市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愛國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有領導分管,明確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並落實工作經費。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確定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實行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責任人,並確定有關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對社會大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四)組織動員社會各界參加愛國衛生運動
(五)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鎮、衛生村活動;
(六)組織開展對“四害”(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和消除其孳生場所活動,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工作,並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七)表揚獎勵愛國衛生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愛衛會由市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由市政府確定。
第十條 愛衛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愛衛會的決議;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落實並完成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三)開展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評比和效果評價;
(四)總結交流愛國衛生工作經驗;
(五)進行愛國衛生工作的宣傳,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
(六)執行愛衛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愛衛會的統一指導下,開展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健全衛生制度,搞好室內衛生和責任區範圍內的環境衛生以及除“四害”工作,做到除害達標。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按國家、省衛生城市標準,制訂創建衛生城市規劃,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提高社會衛生管理和總體衛生水平,按期達到衛生城市目標。
第十三條 鎮(街道)、村(居)委會應當結合本地建設規劃,組織開展安全衛生供水、衛生廁所修建和環境衛生建設。
第三章 管理與規範
第十四條 愛衛辦及有關職能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宣傳健康科普知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愛國衛生的宣傳工作。宣傳、教育、衛生、文化、新聞、科協、城管等部門應當開展衛生與健康知識及控煙宣傳,增設宣傳衛生與健康及控煙的公益性廣告。
學校應當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教學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車站、商場、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單位和住宅小區,應當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教育宣傳。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疾病、意外傷害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開展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周末衛生日制度:市區、城鎮內各單位均應在周末組織衛生大掃除,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實行集中統一清掃;
(二)“愛國衛生月”制度: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月”,全市統一開展除“四害”活動,並重點解決環境衛生突出問題;
(三)衛生區包乾負責制度;
(四)全民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五)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六)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生物製品、屠宰場、化學製品的生產加工企業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由專業機構或本單位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建築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廢品收購、建築工地、集貿市場等場所,應當完善落實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創建無吸菸單位、無菸草廣告城市活動。
禁止在醫院、影劇院、候車室、公共運輸工具內、大中型商場、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會議廳(室)、體育場館、學校和專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應當設定禁止吸菸標誌。
第二十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做好單位、家庭和個人衛生工作。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單位成立衛生管理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完善衛生設施,配備保潔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住宅小區配備專門的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
(二)環衛設施齊全,公共廁所進行清掃保潔並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密閉化,無暴露垃圾、衛生死角;
(三)無亂搭建、亂掛物件、亂堆放、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排污水、亂丟垃圾的行為;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產日清,環境整潔衛生。
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責任人發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組織整改;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負責。
無物業服務企業且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由社區(村)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或者發動業主成立自治管理組織,逐步實行自治管理。
對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以獎代補、困難補貼等形式鼓勵、扶持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聘請專職保潔人員,對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進行管理。
城中村的衛生工作,由社區(村)委員會負責組織居民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範,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菸頭、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膠袋(盒)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禽畜臟器及其他污物;
(四)從高空、建(構)築物向外擲物、潑水;
(五)將路面樹葉、砂石、廢紙等掃進市政排水管網設施內;
(六)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七)亂寫、亂畫、亂貼及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醫院、賓館、飯店、單位食堂、集體宿舍、商場、娛樂場所、車站、公園等人員集中的場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築工地、農貿市場、糧庫、養殖場、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廁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省、茂名市及我市規定的標準之內。
無能力自行進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委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機構進行預防控制。
第二十五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機構應當經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並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愛衛辦備案。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業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其從業人員參加業務培訓,保證其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知識技能。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單位衛生檢查評比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職責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對舉報事項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愛衛會應當定期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督促,對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或者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不力的,由愛衛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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