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鄂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鄂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鄂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是2011年頒發的關於醫療衛生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鄂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湖北省鄂州市
  • 類別:醫療衛生
  • 頒布日期:2011-12-22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鄂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鄂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2011)
醫療衛生
鄂州政規10號
鄂州市政府
2011-12-22

法規內容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鄂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修訂)》經2011年第18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鄂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2011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持久地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狀況,創建衛生整潔、優美舒適的居住環境,提高城鄉居民的衛生意識和健康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心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遵循“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地的愛國衛生髮展規劃,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相協調。
第六條 城鄉除害防病、健康教育與促進、衛生基礎建設、病媒生物防制、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指揮、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區愛衛會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髮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每年定期召開愛衛會全體會議,研究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計畫和措施,協調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四)組織、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創建國家、省、市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社區)以及衛生單位等工作;開展健康鄂州創建及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負責農村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防制、環境綜合治理以及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組織實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節慶活動以及經市政府確定的具有特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愛國衛生工作,督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健康危害因素採取綜合干預措施;
(六)制定和實施愛國衛生工作標準和檢查辦法,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考核鑑定以及效果評價,指導、檢查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職責;
(七)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及相關科學研究;
(八)表彰獎勵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和個人;
(九)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由衛生、發改、經信、住建、農業、公安、財政、人社、編辦、教育、環保、交通運輸、商務、旅遊、民政、林業、廣電、文體、人口計生、水務、城管、園林、食藥監、工商、質監、安監等部門以及宣傳、科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成員單位組成。
第十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切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衛生部門應加強衛生監督執法,預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傳染病的發生、蔓延,普及衛生科普知識,做好醫療衛生單位的垃圾、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開展除害防病的技術指導等;
(二)編辦負責核定與各級愛國衛生機構職能相適應的人員編制;
(三)發改、財政、經信等部門應當把城鄉除害防病、健康教育、衛生基礎建設、農村改水改廁等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分期實施;
(四)住建、旅遊、園林、林業、城管、公安、交通運輸、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愛衛會工作要求,做好城市街道、旅遊景區(點)、公園(綠地)、交通設施和車站車輛、企業等的衛生管理,依法進行環境衛生保護和管理;
(五)商務、質監、工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食品生產、銷售活動依法進行管理;
(六)食藥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餐飲服務及消滅、防治病媒生物藥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管理;
(七)環保、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加強對建設項目污染、區域噪聲污染及城市交通幹線噪聲、道路拋灑的防治管理和車輛停放的管理,對污染嚴重的項目限期治理;
(八)農業部門應當制定農村發展規劃,開展農村發展規劃、農田建設和能源建設,加強農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監管,抓好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加強能源開發與綜合利用,推廣使用沼氣池、衛生廁所;
(九)水務部門應結合農村水利建設,按照國家飲用水標準,完善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
(十)人社、教育、文體、安監、宣傳、科協、廣電、人口計生、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應注重愛國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促進全社會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愛國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村委會)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基層愛國衛生組織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愛國衛生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單位負責、條條保證”的管理原則。
第十三條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月”活動。每年四月為“全國愛國衛生活動月”,全市應按照要求開展市容環境衛生整頓、治理髒亂差等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四條 設立“城市衛生日”。每月最後一周的星期五為“城市衛生日”,城區所有單位應在“城市衛生日”做好室內外環境衛生,並積極組織職工、居民參加公益性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單位愛國衛生標準,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加強日常衛生管理,搞好室內衛生和門前“四包”工作。
第十六條 城中村、社區應當加強對居民區及其街巷、樓院的愛國衛生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衛生制度,推行居民生活區封閉化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駐地及新型農村推行農村衛生城市化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療養院、科研機構、屠宰場、生物製品廠、化學製品廠、污水處理廠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應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傾倒、超標排放。
第十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現場應當保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整潔,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有關要求進行拆遷和施工。
城市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進行病媒生物的預防和控制,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
第二十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公共場所(包括學校、托幼機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衛生要求將水沖式公廁等衛生基礎設施納入建設項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築施工、運輸過程中應當依法妥善收集、處理渣土、垃圾、糞便和污水,清除建築工地內“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場所,保證建築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等設施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公園廣場、早市夜市、建築物立面、河道溝渠、市政設施、環衛設施等影響城鄉衛生質量的特殊行業、單位等重點部位和區域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工作,符合有關衛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文化娛樂行業應配備相應數量並符合衛生要求的衛生設施,保持設施清潔完好,定期或者根據需要隨時進行消毒。垃圾及時清掃,日產日消,無衛生死角;室內採用濕式清掃,保持地面清潔。
第二十四條 賓館、旅店應合理布局、科學功能分區,標誌明顯、管理有序。每個樓層有單獨的公共用具、用品消毒間,清洗、消毒、保潔設施齊全;有嚴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提(警)示標誌;有專人負責,並掌握正確的消毒操作方法;各類公共用具、用品應進行嚴格消毒,消毒記錄台賬齊全。
第三十七條 市愛衛會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愛國衛生工作檢查評比,命名表彰市級衛生城鎮、衛生社區(村)及衛生單位,並對受表彰的單位定期進行考核、複查。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愛衛會給予表彰和獎勵。市級衛生單位每2年表彰一次。
第三十八條 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或者已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由授予稱號的單位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愛衛會相關成員單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愛衛會成員單位不履行管理責任的,市、區愛衛會有權責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責任;仍拒不履行的,向有關部門提出對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處理建議。
第四十條 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創建文明鄉鎮、文明社區(村)和文明單位的重要標準。未評為衛生鄉鎮、衛生社區(村)和衛生單位的,不得評選為文明鄉鎮、文明社區(村)和文明單位。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或者未完成年度愛國衛生目標任務的,本年度內該單位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年終考評不得評為優秀。
第四十二條 愛國衛生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所有能傳播傳染病的生物,如老鼠、蒼蠅、蚊子、蟑螂、跳蚤、虱子等。
本辦法所稱門前“四包”,是指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包門前設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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