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達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3月21日達州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
  • 發布日期:2013-04-10
  • 生效日期:2013-05-10
  • 發布文號達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1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達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61號
《達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3月21日達州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包惠
2013年4月10日
達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鄉人居環境,助推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改善衛生環境和公民生活質量,預防和減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參與、屬地管理、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實行目標績效管理,統籌安排部署,保障必要經費,加強督促檢查,促進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同級政府衛生、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商務、城管執法、工商等部門組成,實行同級政府領導下的愛衛會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
各縣(市、區)愛衛會應在市愛衛會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和規範,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愛國衛生活動,組織開展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衛生單位創建工作,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對外交流合作等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設在市、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向同級愛衛會提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建議;組織、參與對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衛生單位的評審和複查工作;配契約級政府目標績效辦開展愛國衛生目標績效考核,提出整改意見;承辦同級愛衛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網路,衛生及有關部門制定有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第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強城鄉居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托幼機構應當進行衛生常識教育,使青少年和兒童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要採用多種形式對衛生防病知識進行宣傳,刊播改善衛生環境、預防和減少疾病的公益廣告,促進衛生防病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每年4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月活動。
單位和個人要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月活動。
第十四條 各地、各單位在愛國衛生月和重大節假日期間,應當組織人員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各地、各單位應建立愛國衛生義務勞動、門前雙“三包”、 病媒生物防制、清掃保潔、周末衛生日、檢查評比和獎懲等制度。
第十五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公眾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具體措施,預防和減少疾病的發生。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組織網路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體系。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級愛衛會統一安排部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定期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動。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並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管理規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病媒生物消殺藥物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衛生城市(縣城)標準,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和落實衛生管理制度,並按期達到國家和四川省規定的有關衛生指標。
第十九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應當達到《城市容貌標準》。城市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無垃圾堵塞現象;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整潔美觀,無亂張貼、亂塗寫、亂設攤點現象,廣告、牌匾設定規範,居民樓房陽台屋頂無亂堆放和亂掛衣物等現象;沿街單位“門前三包”等責任制度落實,車輛停放整齊;廢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無亂扔亂吐現象;城區無衛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無殘垣斷壁、亂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違章飼養畜禽現象。建成區清掃保潔制度落實,生活垃圾日產日清,主要街道和一般街道保持整潔。
第二十條 公園、遊園、廣場等城市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無亂擺攤點、亂停車輛、亂扔垃圾等現象,遊樂休閒設施應完好、整潔、安全。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衛設施設定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布局合理,數量規範、管理規範。公共廁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規範與設計》要求,城市主次幹路、人流和車流量大的道路沿線、公共汽車首末站、汽車客運站、火車站、機場、碼頭、旅遊景點所設定的公共廁所不低於二類標準。環衛設施標誌標識規範,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城市河道、湖泊等應當保持水面清潔,無漂浮垃圾;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
第二十三條 鄉(鎮)、村應當結合鄉(鎮)、村建設規劃,組織開展改水改廁工作和環境衛生建設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鎮要建立布局合理、高效、衛生的生活垃圾收運網路,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大力推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填埋數量,實現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和防止環境污染的統一。
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分類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垃圾處理系統;在當地環境容量範圍內,可以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處理、處置技術,就地消納處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點由縣級相關部門統一確定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完善環境衛生和相關生活設施,做好環境衛生保潔工作,改善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環境衛生。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本系統內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責任,開展衛生環境治理,達到國家和四川省規定的有關衛生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愛國衛生工作計畫和標準,制定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開展愛國衛生知識宣傳,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並組織動員村(居)民參與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
社區的物業管理、自治組織應當接受同級愛國衛生組織的業務指導,積極開展衛生健康知識宣傳、社區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社區環境整潔。
第二十七條 公民應當參與愛國衛生活動,提高衛生素養,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維護社會公共衛生。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下列公共場所吸菸:
(一)幼稚園、中國小校、青少年宮;
(二)中國小校以外的其他學校室內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四)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五)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館、會議室等室內區域;
(六)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室內區域;
(七)商場、書店、門市等場所室內區域;
(八)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渡輪等公共運輸工具內;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應當確定禁止吸菸區(室)和吸菸區(室),室內吸菸區應當設有通、排風設施。
第二十九條 建立愛國衛生評價制度。組織對社會衛生水平和居民健康生活水平進行評價,並定期公布評價結果。
單位應建立衛生檢查評價制度,定期開展衛生自查自糾。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愛國衛生工作民眾監督舉報制度,設立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繫方式,及時查處影響愛國衛生工作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輿論監督。
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動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衛生單位創建活動,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相關標準,制定和實施創建規劃,為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獲得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稱號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
第三十二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轄區內衛生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調研考核,促進衛生創建活動有效開展。
各級愛衛會應當加強對已命名為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衛生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對其進行複查。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按照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獲得市級以上愛國衛生先進榮譽稱號的單位,由各地人民政府在年度目標績效考核中給予加分獎勵,具體加分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獲得省級以上愛國衛生先進榮譽稱號的,由省級以上愛衛會組織複查;獲得市級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衛生單位的,由市愛衛會組織複查,複查合格的保留其榮譽稱號,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單位和個人不配合開展或者不參與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外,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相關執法部門按照現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處罰;未予處罰的,由愛衛辦督促相關部門依法處罰,拒不依法處罰的,由有權機關追究其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有關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動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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