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是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1996年5月23日
  • 批准時間:1996年10月14日
  • 地區:成都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管理,推動衛生工作的社會化,提高社會衛生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是指政府領導,全社會參與,旨在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改善城鄉衛生條件,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環境衛生質量、生活衛生質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
本市實行愛國衛生月、城市清潔日和周衛生日制度。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籌安排,加強環境保護和衛生基礎設施建設,使環境衛生質量、生活衛生質量的改善和提高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的各委員部門應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並負責本系統的愛國衛生工作。市和區(市)縣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條例,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檢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愛衛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 區(市)縣愛衛會可在有關單位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負責愛衛會委託的愛國衛生檢查工作,其聘任條件、辦法和工作職責由市愛衛會規定。
第九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佩戴標誌,出示證件。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可向單位或個人收集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資料和證據。
第十條 各單位應落實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並接受轄區愛衛會組織的檢查考核。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場鎮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日常衛生管理;開展農村改善飲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等社會衛生工作,並納入村鎮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開展健康教育工作,使各項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中國小校應開設健康教育課;幼稚園(班)應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第十三條 全市要定期統一開展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
各單位、家庭、個人都應開展、參加殺滅鼠、蠅、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健全衛生制度,保持本單位內的環境衛生,達到以下衛生標準:
(一)按規定設定衛生設施;
(二)單位內部衛生管理有序;
(三)無亂堆、亂放以及焚燒雜物、廢棄物;
(四)排水暢通,無污水糞便漫溢。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藥械,須經市級以上法定檢驗機構抽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或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授予其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一)衛生水平顯著提高,經考核鑑定達到衛生城市(鎮)、衛生單位或衛生村標準的;
(二)有效控制鼠、蠅、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經考核鑑定達到國家標準的;
(三)在愛國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四)在愛國衛生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從事愛國衛生管理工作30年以上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授予其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機關或上一級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水平下降已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的,同時追回其所獲取的獎金、獎品。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或愛衛會可根據情節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對責任人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其違法生產、經營的藥品、藥械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愛衛會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愛衛會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愛衛會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總額的3%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罰沒收入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監督員、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檢查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愛衛會解除其聘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81年5月公布的《成都市城市公共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和1995年8月公布的《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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