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愛國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1997]110號檔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愛國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7.18
  • 實施時間:1997.07.18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市)縣愛衛會負責按照本辦法規定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並監督管理。
第三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和省、市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應的標準、規範,熱愛愛國衛生監督工作;
(二)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盡職盡責,秉公執法;
(三)清正廉潔,不謀私利;
(四)屬市或區(市)縣愛衛會委員部門、愛衛辦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正式在編人員,且從事愛國衛生工作兩年以上。
第四條 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愛國衛生監督員人選,由市和區(市)縣愛衛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聘任。
區(市)縣愛衛會聘任的愛國衛生監督員,應當報市愛衛會備案。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愛國衛生監督員在聘任機關的授權範圍內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對本地區、本系統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三)對加強和完善本地區、本系統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提出建議;
(四)具體承辦社會衛生防病的有關協調工作;
(五)對違反《成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執行愛衛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愛國衛生監督員須經市愛衛會統一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統一的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檢查,不得阻撓。
第八條 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時,愛國衛生監督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愛國衛生監督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必須報同級愛衛會備案。
市和區(市)縣愛衛會應當認真審查愛國衛生監督員作出的行政處罰,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予以糾正。
第九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必須在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認真履行職責,按程式執法,按程式執法,做到依法辦事,禮貌待人。
對越權行使監督職責,或利用監督權違法亂紀,以權謀私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由愛衛會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愛衛會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定期組織培訓,並對愛國衛生監督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執法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愛衛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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