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2013年7月1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3〕14號印發《六安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公共場所衛生、生產和生活衛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5章3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3〕1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1日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六安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六安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規定的通知
六政辦〔2013〕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六安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六安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6月14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日

辦法全文

六安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會衛生環境,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同、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和方法。
第四條 各地應當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並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縣(區)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作為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規劃、計畫,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並監督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履行其應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農村改水改廁、改善環境及創建衛生城市、衛生村鎮、衛生單位等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市、縣(區)愛衛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愛衛會的決議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落實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三)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考核評比;
(四)總結交流愛國衛生工作;
(五)進行愛國衛生工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
第八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其他組織均要成立愛衛會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在所在地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每年4月份為愛國衛生月,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二章 公共場所衛生
第十條 公民應當養成文明健康的衛生習慣,在公共場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菸蒂;
(二) 亂扔廢舊電池、塑膠包裝物和其他廢棄物,拋撒冥紙,焚燒垃圾和冥紙,隨地便溺;
(三) 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
(四) 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
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場所,應當防止寵物傷害他人,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第十一條 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博物館、商場、候診室、候車室等公共場所應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管理機構要加強公共衛生規劃和建設,建立衛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區、景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吸菸有害健康宣傳教育和創建無煙先進單位活動。
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以及其他設有禁止吸菸標誌的場所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應當設定禁止吸菸標誌。
第三章 生產和生活衛生
第十四條 集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日常衛生管理制度,設定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要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建築工地要文明施工,宿舍、廚房、廁所要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定點屠宰場以及生物、化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對其產生的廢棄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中堆放及清運。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改善衛生環境,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經常清除積水、垃圾,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倉儲單位應當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生產、銷售和使用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劇毒急性殺鼠劑。
第十八條 各地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衛生知識。
各有關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第十九條 各地應當推廣鄉村或者聯片建設自來水廠,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改善農村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
第二十條 各地應當發展農村沼氣,推進並逐步普及衛生廁所的建設,推廣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愛衛會可以聘請社會志願者協助對社會衛生情況進行監督。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檢舉的權利。各級愛衛會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舉報事項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10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地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愛衛會成員單位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由本級政府(管委)愛衛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本級政府(管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先進稱號的單位,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先進稱號的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稱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有下列行為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菸蒂的,處5元以上25元以下罰款;
(二)亂扔廢舊電池、塑膠包裝物,拋撒冥紙,焚燒垃圾和冥紙,隨地便溺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攜帶犬、貓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貓外出,未能及時清除寵物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處理。未依法處理的,各級愛衛會有權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愛衛會工作人員、愛國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與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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