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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推進健康平涼建設,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平涼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稱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公共衛生環境,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治理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政府主導,跨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學治理,全民共建共享方針。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年提高,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支持,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縣鄉兩級應成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作為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各級愛衛會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
(三)動員、指導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其它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愛衛會日常工作,愛衛辦應具備與其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編制、人員、經費和工作條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起草愛國衛生工作規劃、標準、規範和措施;
(三)動員、協調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以下簡稱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協助指導農村改廁工作;
(四)組織開展衛生城市(縣城、鄉鎮、村、社區、單位等)申報工作,參與、協助衛生城市(縣城、鄉鎮、村、社區、單位等)評審工作;
(五)開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六)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推進長效化無煙黨政機關建設,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促進人民身心健康;
(七)執行上級或同級愛衛會的決議並組織實施,承辦上級或同級愛衛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愛衛會工作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設立愛國衛生管理組織,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完成本單位應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及愛衛會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 鄉鎮(街道)應成立辦公室,確定專門人員、辦公場地並安排經費,按照愛國衛生工作計畫和標準,制定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並組織動員村(居)民參與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城鄉統籌要求,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提高社會衛生管理和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和甘肅省標準,組織開展以健康知識普及、環境衛生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為主要內容的衛生鄉鎮、衛生街道、衛生村、衛生社區和衛生單位創建活動,推動重點區域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完善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開展對旅遊景點、機場、車站、廣場、體育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及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城市河道、建築工地、校園周邊、背街小巷、無物業管理的生活小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等區域的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污水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工作。農村廁所建設、污水和垃圾處理應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十四條城鄉環境衛生治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街道、廣場、車站等公共區域乾淨整潔;
(二)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和垃圾箱設定滿足實際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規範;
(三)集貿市場、建築工地衛生管理規範,環衛設施齊全,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齊備;
(四)污水、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
(五)城鎮集中式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活禽銷售市場按照動物防疫有關要求,實行隔離宰殺,落實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對廢棄物實施規範處理;
(七)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建有衛生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衛生狀況良好,環衛設施完善,垃圾日產日清,公共廁所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
第十五條 村(社區)應建立衛生公約,共同維護環境衛生。
社區物業按照物業管理規定,做好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及養護、共用部位維護及管理、保潔服務、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全體市民應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提高衛生素養,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維護社會公共衛生:
(一)禁止在公共場所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和其它廢棄物;
(二)禁止在公共區域亂貼亂畫、亂潑亂倒、亂拉亂掛、亂搭亂建、亂停亂放;
(三)禁止隨地吐痰、便溺;
(四)禁止在露天場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五)禁止污損公共物品及設施;
(六)禁止向河道、湖泊、濕地、農田、耕地、林地傾倒垃圾和其它廢棄物,不得將家禽、家畜糞便直接排放至河道、湖泊、濕地;
(七)禁止食用野生動物,不購買、使用野生動物製品;
(八)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積極配合政府的各項防治舉措,少聚集,戴口罩,做好個人防護,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場所;
(九)禁止其它有礙社會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 無菸環境建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控煙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開展控煙知識宣傳活動,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衛健、教育、工信、公安、文旅、體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行政部門應做好菸草危害健康的宣傳和控制,引導公眾主動學習、掌握控煙知識,共同建設無菸環境。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特定群體的控煙知識普及活動,促進公眾心理健康。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開展吸菸和被動吸菸有害健康的公益廣告宣傳活動。
車站、機場、廣場、公園、商場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場所應設定宣傳平台,社區、村莊、醫院、學校等應完善宣傳陣地,普及控煙等健康知識。
第十八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分別負責所管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在全市範圍內廣泛開展無煙黨政機關、無煙學校、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無煙圖書館、無煙交通工具、無煙家庭等無菸環境建設活動。
第二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幼稚園、中國小校、青少年活動中心;
(二)中國小校以外的其它學校室內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四)其它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五)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館等室內區域;
(六)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室內區域;
(七)商場、書店、門市等場所室內區域;
(八)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內;
(九)國家規定的其它公共場所。
本條規定以外的其它公共場所,應劃定禁止吸菸區,同時設定室外吸菸區,不得設定室內吸菸區。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吸菸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做好禁止吸菸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設定禁止吸菸標識和監管部門電話;
(三)不得設定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四)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吸菸者吸菸或勸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的吸菸行為可以採取合法方式進行取證,並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防制措施,消除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環境,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
各級愛衛會應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需要,組織全社會集中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監測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種屬和孳生情況,科學指導除害防病活動,並將監測結果報送本級愛衛會。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上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社區)應定期組織所屬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開展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活動。
小區公共場所、共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社區督促落實,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公園等人員聚集場所以及飲用水水源地、集中式供水場所、糧庫、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農貿市場、建築工地、廢品收購站、公共廁所、下水道、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容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定病媒生物防範、殺滅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取得有效營業證件和行業服務能力認證。辦理企業登記或服務能力認證的相關行政部門應與本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建立企業信息共享制度,向其書面告知企業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符合國家和省上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病媒生物消殺藥物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應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法規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愛國衛生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指標,並進行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衛生監督制度,對衛生創建和無菸環境建設進行綜合評審。
第二十九條 各級愛衛會以及各部門、各單位愛國衛生組織,可以根據省、市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或檢查員,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愛國衛生監督員、檢查員在履行職責時,應依法佩戴標誌和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提供有關材料,接受檢查,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愛國衛生工作民眾監督舉報制度,設立愛國衛生工作監督平台,受理民眾的建議和投訴。
第三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做好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愛國衛生工作中完成目標任務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圓滿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年度指標考核成績優異的;
(二)各類衛生創建工作取得顯著成效,通過考核並命名的;
(三)愛國衛生專項工作取得優異成績的;
(四)參加重大愛國衛生活動,並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三條 所在轄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愛衛會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向相關部門建議對其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一)愛國衛生工作制度落實不到位的;
(二)愛國衛生工作檢查不合格的;
(三)對衛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的;
(四)對涉及愛國衛生的舉報,無正當理由、不按章受理的;
(五)違反愛國衛生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其它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對單位、個人違反愛國衛生有關規定的其它行為,由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愛國衛生工作措施不力、嚴重失職的,由責任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因工作質量明顯下降,已不符合榮譽稱號要求的,由命名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其它動物傳播給人的蚊、蠅、蟑螂、鼠等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病媒生物消殺藥物是指用國家允許使用的不危害環境衛生的原藥,按一定配方配製出的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主要包括粉劑、乳劑、溶液、緩釋劑、氣霧劑、驅避劑等。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所有陸生野生動物(含人工繁育、飼養的)和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動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為適應新形勢下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需求,解決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挑戰,做好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前期準備工作,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愛國衛生運動的重要指示精神,市衛健委牽頭起草了《平涼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第24次常務會審定,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愛國衛生運動是我們黨把民眾路線運用於衛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實踐,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偉大創舉。2020年11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意見》,提出了新時期愛國衛生運動的目標,強化了愛國衛生法治化保障,明確提出各地要及時修訂完善地方愛國衛生法規規章,完善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技術標準,推進工作規範化、標準化。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市愛國衛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組織發動民眾開展了一系列活動,有效改善了城鄉環境衛生狀況,民眾健康素養顯著提升,疾病防控取得顯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並且2006年印發的《平涼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不能很好指導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繼承和發揚愛國衛生運動優良傳統,全面改善人居環境,有效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助推我市國家衛生城市創建,助力常態化疫情防控,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起草了《平涼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需要。為適應新形勢下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需求,解決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挑戰,有必要通過印發規範性檔案,將愛國衛生工作的內容、標準和要求從政策性的號召和倡導轉變為全社會必須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促進愛國衛生工作長效機制的建立,切實保障公共衛生和公民健康。
二是解決愛國衛生工作薄弱環節的需要。目前我市愛國衛生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如愛衛會的協調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愛國衛生工作不夠重視,人民民眾的衛生保健意識不強,農村愛國衛生工作比較薄弱,病媒生物防制覆蓋面不廣,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等,都亟待出台《辦法》予以規範。
三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需要。市委、市政府於2022年作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決定,力爭通過3年努力,在2024年實現國家衛生城市的創建目標,重新起草出台《辦法》是做好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前期準備工作的基礎保障,更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愛國衛生運動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
三、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21〕28號)
4.《平涼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實施意見》(平政發〔2021〕28號)
5.《全國愛衛會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和<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衛生縣標準><國家衛生鄉鎮標準>的通知》(全愛衛發〔2021〕6號)
四、起草過程
市衛健委指導市愛衛辦堅持以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主管部門制訂和發布的有關政策為依據,結合我市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平涼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本辦法形成後,先後2次徵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委辦、市委宣傳部、市住建局等31個市愛衛會成員單位意見,對徵求到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充分吸納,形成了送審稿,報送市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經市政府五屆第24次常務會審定通過後,以市政府檔案印發各縣(市、區)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中省駐平有關單位執行。
五、主要內容
2022版《辦法》包括總則、機構與職責、環境衛生治理、無菸環境建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8章,39條內容。與2006年《平涼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相比,刪除了市愛衛會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新增了監督管理章節,同時將06版中“制度與管理”章節細化為“環境衛生治理”、“無菸環境建設”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三個章節。
一是將愛衛會7項職責歸併整合成4項職責,刪除了“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職責,將“組織創建衛生城鎮、衛生單位活動”職責調整到愛衛辦,將“表彰獎勵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和個人”調整到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
二是將愛衛辦6項職責調整成7項職責,新增了“加強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推進長效化無煙黨政機關建設,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促進人民身心健康”工作職責。
三是將公民在公共場所規範行為由6條細化擴展為9條,增加了禁止十亂現象、禁止污損公共物品及設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強調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積極配合政府的各項防治舉措,少聚集,戴口罩,做好個人防護措施,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場所”。
四是新增了城鄉環境衛生治理要求、9類禁菸的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分工等內容,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指標,並進行監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