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滁州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是滁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衛生面貌,緊密圍繞健康中國、健康滁州建設,確保文明創建、衛生創建工作落到實處。根據《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黨委領導、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同、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和方法。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定期研究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主要職責:
(一)監督檢查愛國衛生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制定規劃、計畫,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實施愛國衛生考核鑑定以及效果評價;
(四)指導並監督愛衛會成員單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五)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社區(村)和衛生先進單位活動,開展以健康社區(村)、家庭、學校、單位等為重點的健康“細胞”工程建設;
(六)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
(七)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設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各級愛衛辦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要在愛衛會及愛衛辦的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衛生制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負責衛生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其成員分工負責愛國衛生工作。村規民約中應當有愛國衛生方面的內容。
第三章 公共衛生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知識宣傳,加強傳染病預防,強化執法監督,保障公眾健康。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將食品生產經營小作坊、食品經營攤販納入監管範圍,加強日常巡查檢查,排查食品安全隱患。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巡查檢查工作,排查公共衛生隱患。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住建、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從水源地保護、自來水生產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監管體系,強化水質檢測監測,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單位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加強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教育。
第十五條 教育體育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和托幼機構改善教室、食堂、宿舍、廁所等教學和生活環境,使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場所應當配置保潔、清洗、消毒設施和工具;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四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完善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整治活動,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治理水平。
第十八條 商務部門應當推進城鄉集貿市場衛生設施建設。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集貿市場食品安全、市場交易管理。
第十九條 住建部門應當加強鄉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並積極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的防治。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規範施用化學肥料和農藥,監督動物養殖場所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住建、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進程,優先對江河湖泊水庫周邊村莊、一般村莊中的簡易露天圈廁進行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經批准飼養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有關責任單位應當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度,管理好責任區域的衛生、綠化和秩序。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本轄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納入環境綜合整治範疇,列入環境綜合治理考評體系。
第二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並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共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二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堅持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消殺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措施。使用藥物消殺的,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
第六章 健康促進與教育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規劃,完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體系,加強健康教育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九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鼓勵和引導報刊、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新媒體積極開展愛國衛生公益宣傳、開闢健康教育專欄,普及科學的衛生防病技能和健康知識,提升公民健康素養。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完善衛生服務體系,健全疾病預防控制網路,加強疾病監測與管理,實施免疫規劃,加強婦幼保健,提高健康管理服務質量。
第三十一條 衛生健康、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控煙宣傳教育,並將青少年作為吸菸預防干預的重點人群,減少新增吸菸人群。
第三十二條 教育體育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城鎮公共健身場所和體育設施建設,推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工作場所工間操制度,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三條 公民應當養成文明健康的衛生習慣,在公共場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菸蒂;
(二)亂扔廢舊電池、塑膠包裝物和其他廢棄物,拋撒冥紙,焚燒垃圾和冥紙,隨地便溺;
(三)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
(四)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
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場所,應當防止寵物傷害他人,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市級愛衛辦定期組織對衛生鄉(鎮)、衛生社區(村)和衛生先進單位進行抽查。
第三十六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結合工作目標和任務,做好本系統的愛國衛生考核評估工作。
第三十七條 愛衛會應當建立舉報、投訴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舉報事項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10日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 對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成員單位,由愛衛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建議,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由愛衛會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監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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