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蘭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0年12月17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3月28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蘭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0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3月28日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17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3月28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統一部署,市政府對截止2009年底前公布施行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並經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對主要內容依據上位法作出完善、部分內容結合管理實際作出修訂的《蘭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予以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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