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本)

1999年7月20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17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3月28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11年0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3月28日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20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17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3月28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愛國衛生管理工作,增強公民衛生意識,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狀況,提高公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必須牢固樹立社會大衛生觀念,堅持不懈地抓好民眾性、社會性衛生工作。包括:除四害活動、防治疾病活動、內外環境治理、農村改水改廁、全民健康教育、衛生監督以及開展衛生檢查評比競賽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各級領導的任期目標,並將愛國衛生活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活動月。
第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負責、民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價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委託,實施愛國衛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愛衛會各成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村和衛生單位的活動。
區、縣應當按照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建設標準,完善衛生基礎設施,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提高社會衛生水平。
鄉、鎮、村應當以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除害防病為重點,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制度和義務衛生勞動制度,完善有關衛生設施,實行門前清掃、保潔及庭院內外的綠化美化和衛生秩序責任制度,不斷改善工作和生活環境,逐步達到衛生單位的標準。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愛衛會和愛國衛生組織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
中國小校和托幼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程。
公民應當接受健康教育,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隨地便溺、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不在街道、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雜物等。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消滅病媒生物的孳生場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
殺滅病媒生物所需藥品、工具的工本費,由受益者負擔;無具體受益者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藥品必須是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合格產品,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殺滅病煤生物的藥品,應當標明批准文號、使用說明及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害毒餌還須有劇毒標記和鮮明的警戒色。
嚴禁生產、經營和使用劇毒急性鼠藥。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妨害愛國衛生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和舉報。市、縣、區愛衛會對於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達到衛生街區、衛生縣城、衛生鄉、鎮、村和文明衛生單位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或者取得榮譽稱號後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標準的,由授予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並予以通報批評。
對不履行愛國衛生義務的單位,由愛衛會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其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參加愛衛會組織開展的愛國衛生活動的,由愛衛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拒不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的,由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愛衛會、愛國衛生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愛衛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