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台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8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施行:2013年8月18日
  • 審議: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
  • 發布單位:浙江省
  • 生效日期:2013-08-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責任與義務,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簡介

【發布文號】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7號
【檔案來源】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台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8月18日起施行。
代市長 張 兵
2013年7月18日
台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保障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愛國衛生促進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和公民生活質量,預防和減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參與、屬地管理、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辦法在所轄地區內的實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和愛國衛生工作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公共衛生服務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縣級以上愛衛會由宣傳、農辦、發改、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環保、建設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海洋漁業、衛生、工商等成員單位組成。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分工,協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並配備與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由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並組織制訂愛國衛生目標和計畫。
第九條 國家機關、部隊、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工作組織,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促進與教育規劃,建立健康促進與教育機構,完善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網路,有目標、有計畫地開展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衛生主管部門的健康促進與教育專業機構應當加強對健康促進與教育的技術指導、培訓和監測評價。
愛衛會負責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檢查,動員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參與健康促進與教育行動。
宣傳、文化部門應結合工作職能和業務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各類公共場所、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行業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利用各種有效形式開展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結合有關教學內容和行為規範的培養進行系統的健康教育。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規範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禁止和限制吸菸的公共場所、區域,加強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的監督管理;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禁止在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或利用新聞媒體發布菸草廣告,控制菸草促銷活動;積極開展吸菸危害健康、控制吸菸的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及國家標準的要求,有計畫地建設、完善城鄉公共飲用水設施和垃圾、糞便、污水、廢氣的收納排放和處理等相關基礎設施,加強植樹造林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淨化、綠化、美化環境;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和完善衛生、環保、環衛、城管等專業管理隊伍建設,保證監督管理職責的履行。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在新村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完善衛生設施,做好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治理,健全水質衛生監管體系,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統籌安排農村改水改廁、垃圾處理、污水處理、道路建設、綠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項目;控制農藥、化肥及其他化學物質對農副產品的污染;防止企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環境衛生、免於健康危害的權利,有參加愛國衛生活動、自覺維護環境衛生的義務。各部門、各單位有責任督促其下屬單位和人員遵守各項衛生法律、法規,履行愛國衛生運動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維護環境衛生,做到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亂倒垃圾。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負責衛生設施、衛生狀況的維護及衛生宣傳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築工地、閒置空地、廢品收購貯存點、公路鐵路沿線、旅遊景區(點)等區域或地段的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完善環境衛生和相關生活設施,做好環境衛生保潔工作,改善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環境衛生。
第十六條 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組織全社會集中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並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小區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居民委員會督促落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七條 在堅持衛生經常化管理的同時,實行愛國衛生月、門前三包、衛生責任區、單位衛生達標制度。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本區域內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達標責任,保證單位衛生達到規定標準。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動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區)、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的創建活動,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標準,制定和實施創建規劃,為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獲得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區)、衛生鄉鎮(街道)稱號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衛生長效管理機制,落實管理職責,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塊為主、條條保證、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地、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責任制和監督檢查制度,完善自我監督體系。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愛國衛生工作經費保障機制,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資助、捐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衛生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保證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愛衛會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轄區內衛生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調研考核,促進衛生創建活動健康開展。
愛衛會應當實行專業監督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愛衛會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衛生專業人員、志願者等擔任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組織其開展愛國衛生監督,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危害公共衛生、損害公民健康利益的行為都有權監督、舉報和制止。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有關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舉報案件,並在30天內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者。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人員,有關部門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的,市、縣(市、區)愛衛會有權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糾正。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未按規定要求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由愛衛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飲用水工程項目管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要求及單位衛生未達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浙江省愛國衛生促進條例》進行處罰。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對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工作,污辱、威脅或毆打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監督人員或舉報人員及破壞公共衛生設施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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