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在1999.07.2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7.26
- 實施時間:1999.07.26
瀋陽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據《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民眾動手,門前三包,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改善城鄉衛生面貌,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管理、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區管理委員會等組織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全國、省、市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協調各部門共同履行社會衛生工作職責;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愛國衛生活動。
第六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委員部門應在愛衛會領導下,加強對本系統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 每年四月份為愛國衛生活動月,每周末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衛生清掃日。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在當地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按照國家、省、市愛衛會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單位室內外的環境衛生。
第九條 瀋陽市轄區內的所有沿街單位,都應遵守《瀋陽市門前三包管理辦法》,做好門前三包工作。
第十條 公共場所應嚴格執行市政府關於 《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單位和居民應做好除四害工作,綜合防治措施健全,消除四害孳生場所,並做到室內外環境整潔。外環境無亂堆亂放,無垃圾積存,垃圾應密閉收集。居民區無違章建築,庭院甬道無凸凹破損。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 各縣(市)應參照全國城市衛生檢查標準,開展創建衛生縣城活動。鄉鎮所在地應參照城市衛生標準要求,搞好衛生建設工作。村屯應做到街平路直,禽畜無散養,路邊無柴堆、糞堆、土堆,主要街路路邊應綠化。
第十三條 農村應加強改水改廁工作。改水工作須按全市改水計畫完成,改水受益人口數量應達到全市計畫要求。農村水廠應有衛生防護,周圍50米內無污染源,應定期檢測水質。
村屯廁所應做到有棚有蓋、有圍檔,不滲不漏、無蠅蛆,實施糞便無害化管理。
第十四條 個人應遵守市政府“衛生五不準”的規定,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亂潑污水、亂倒垃圾。
第十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各區、縣(市)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街道、鄉(鎮)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四害綜合防治措施不健全、有亂堆亂放雜物、積存垃圾、四害孳生場所、四害密度和室內外環境衛生達不到國家、省、市規定標準及飼養寵物影響周圍環境衛生的單位和居民,由各級愛衛會按照管轄許可權,對單位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禽畜散養、路邊亂堆柴堆、糞堆、土堆的鄉鎮(村屯),由各級愛衛會按照管轄許可權,對責任者處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各級愛衛會按照管轄許可權,對個人處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罰沒款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愛衛會檢查人員應加強自身素質建設,秉公執法。對以權謀私、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清除監督檢查執法隊伍;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妨礙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