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業經2001年2月5日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23號
  • 發布日期:2001-02-15
  • 生效日期:200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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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號)
《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業經2001年2月5日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市長:張傑輝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檔案內容

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增強全民衛生意識,提高城鄉整體衛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根據《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政府組織領導,全民參與,旨在強化公共衛生意識,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民眾性社會活動。
第三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動手、科學管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方針。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分步組織實施,並將城鄉除害防病、健康教育等愛國衛生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管理、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具體工作。
第七條愛衛會的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貫徹落實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統一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除害防病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四)組織開展創建國家衛生城市、衛生鄉(鎮)、村活動,推動農村改水改廁工作,強化城鄉環境衛生管理;
(五)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科研活動。
第八條愛國衛生工作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愛衛會各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機構負責本系統的愛國衛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指定機構、人員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民眾監督相結合的制度。愛衛會可在成員單位中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協助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每年四月份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城市各單位實行門前綠化、衛生、設施、秩序責任制和周末衛生日制度。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在愛衛會的統一指導下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按照國家、省、市愛衛會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室內外衛生、專業衛生和規定範圍內的環境衛生,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隨地便溺、吐痰,禁止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禁止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禁止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禁止在街道、廣場和其它公共場所焚燒樹葉及其他雜物。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以下簡稱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愛衛辦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除四害工作,定期組織消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和技術指導。
從事衛生殺蟲與滅鼠工作的專、兼職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愛衛辦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後上崗;任何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專業知識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衛生殺蟲與滅鼠工作。
殺滅病媒生物所需藥品、工具的成本費由受益者負擔。
第十五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由本單位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本單位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交由環境保護專業單位採取有償服務的辦法,統一密閉運出,集中處理。
第十六條市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飼養雞、鴨、鵝、兔、牛、羊、豬等家畜家禽,禁止當街屠宰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經批准飼養家畜家禽的,應當實行圈養,並定期進行檢測和預防接種。飼養寵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七條市區內禁止從事露天燒烤、大排檔經營活動,禁止露天加工製作直接入口食品。
第十八條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對已經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但衛生質量下降、達不到愛國衛生標準的單位,授予機關應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愛衛會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及時受理或者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不接受指導,拒不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單位室內外衛生、專業衛生和規定範圍內的環境衛生達不到標準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除四害工作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個人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安排未經專業知識培訓合格人員從事衛生殺蟲與滅鼠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清理現場,消除危害,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對環境造成影響和危害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或者沒收擅自飼養的家畜家禽,並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擅自飼養寵物以及因飼養寵物對環境衛生造成影響和危害的,由公安部門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分別予以處罰。
當街屠宰家畜家禽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業,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未予處理的,愛衛會有權督促其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愛衛會可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上級行政機關對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污辱、威脅、毆打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或舉報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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