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愛國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廣安市愛國衛生管理實施細則》經2014年11月17日四屆廣安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12月9日廣安市人民政府令〔2014〕39號發布。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職責與任務、管理與監督、獎勵與處罰、附則5章35條,由廣安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4年11月22日廣安市人民政府第27號令發布的《廣安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愛國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機關:廣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廣安市人民政府令〔2014〕39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9日
政府令,實施細則,第一章部 總 則,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章 附 則,

政府令

廣安市人民政府令
〔2014〕39號
《廣安市愛國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14年11月17日四屆廣安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羅增斌
2014年12月9日

實施細則

廣安市愛國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部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預防和減少疾病,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鄉人居環境,助推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廣安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和公民生活質量,預防和減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參與、屬地管理、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部署,落實工作保障,加強督查考核,促進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社會建設協調發展。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
市愛衛會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由市發展改革、教育體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城管執法、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商務、衛生計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公安、文廣新、質監等部門組成。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愛國衛生工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設立愛衛會,接受市愛衛會的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建立愛國衛生組織,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和規範,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愛國衛生活動,組織開展衛生城市(縣城)、鄉鎮(街道)、村(社區)、單位的創建工作,開展病媒生物防制、農村改水改廁、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對外交流合作等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各級愛衛會委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網路,衛生計生及有關部門應制定有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第十條 市、縣兩級愛衛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向同級愛衛會提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建議;組織、參與、協助評審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社區)、衛生單位;組織申報上一級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社區)、衛生單位,協助進行複查驗收;配契約級政府績效考核部門進行愛國衛生績效考核工作,提出整改意見;承辦同級愛衛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強城鄉居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國小校應開設健康教育課程,托幼機構應進行衛生常識教育,培養健康良好的行為習慣。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採用多種形式對衛生、健康、防病知識進行宣傳報導,製作、刊登、播出維護和改善衛生環境、預防和減少疾病的公益廣告,促進衛生防病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建立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管理。
每年4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月活動。
各地、各單位在愛國衛生月和重大節假日期間,要組織人員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應建立門前“包乾”、病媒生物防制、清掃保潔、環境衛生周末大掃除、衛生檢查評比和獎懲等制度。
第十三條 實行愛國衛生公示制度。
第十四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各級人民政府應動員公眾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具體措施,預防和減少疾病的發生。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組織網路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體系。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級愛衛會統一安排部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採取綜合防制措施,定期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加強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應符合有關標準和管理規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病媒生物消殺藥物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應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衛生城市(縣城)標準,設定和完善衛生基礎設施,健全和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按期達到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有關衛生指標。
城市中的建(構)築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建設與管理應達到《城市容貌標準》要求。
鄉(鎮)、村應結合鄉(鎮)、村建設規劃,組織開展改廁工作和環境衛生建設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
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分類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垃圾處理系統;在當地環境容量範圍內,可以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處理、處置技術,就地消納處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點由縣級相關部門統一確定和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完善環境衛生和相關生活設施,做好環境衛生保潔工作,改善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本區域內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責任,開展衛生環境治理,達到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有關衛生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愛國衛生工作計畫和標準,制定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並組織動員居(村)民參與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
社區的物業管理、自治組織應接受同級愛國衛生組織的業務指導,積極開展衛生健康知識宣傳,進行社區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社區環境整潔。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參與愛國衛生活動,提高衛生素養,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維護社會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貼亂畫,不亂扔垃圾、紙屑等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室內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全面禁菸。禁止在下列公共場所吸菸:
(一)幼稚園、中國小校、大學、青少年宮;
(二)幼稚園、中國小校、大學以外的其他學校室內區域;
(三)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四)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五)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美術館、博物館、體育館、會議室等室內區域;
(六)國家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室內區域;
(七)商場、書店、門市等場所室內區域;
(八)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渡輪等公共運輸工具內;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應當確定禁止吸菸區(室)和吸菸區(室),室內吸菸區應當設有通排風設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室)吸菸。
第二十三條 建立愛國衛生水平評價制度。組織對社會衛生水平和居民的健康生活水平進行評價,定期公布評價結果。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建立衛生檢查評價制度,定期開展衛生自查自糾。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愛國衛生工作民眾監督舉報制度,設立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繫方式,及時查處影響愛國衛生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做好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輿論監督。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應接受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和推動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社區)、衛生單位的創建活動,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相關標準,制定和實施創建規劃,為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獲得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稱號的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
第二十六條 各級愛衛會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轄區內衛生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調研考核,促進衛生創建活動有效開展。
各級愛衛會應按職責加強對已命名為衛生城市(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社區)、衛生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對市、縣命名的衛生組織進行複查;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標準的,按程式取消榮譽稱號。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國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部門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予處罰的,由愛國衛生主管部門採取書面、口頭的形式督促其依法處罰,對拒不依法處罰的,追究其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和個人不配合開展或者不參與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有關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安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4年11月22日廣安市人民政府第27號令發布的《廣安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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