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8月15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8.15
- 實施時間:2008.10.01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居民生活環境,提高公共衛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動員全民參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會衛生環境,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為目的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積極組織開展社會衛生活動,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協調。
愛國衛生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責任制。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域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對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由同級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社會衛生工作職責。
第八條 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愛國衛生工作的各項社會衛生活動;
(五)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
(六)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第九條 各級愛衛會下設辦公室(簡稱愛衛辦),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愛衛會的決議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落實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三)開展創建衛生城市和健康城市的監督檢查、考核評比;
(四)進行愛國衛生工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
(五)根據生態環境的變化和突發事件的需要,積極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六)指導有害生物防制的服務機構按照生物習性和生態環境規律開展工作,有效控制老鼠、蟑螂、蚊蠅等有害生物對人類的危害;
(七)總結交流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每年四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活動月,每周末為各單位的衛生清理日。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制定創建衛生城市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按期達到工作目標。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村鎮建設規劃,組織開展以改善農村飲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搞好環境治理為重點的衛生鄉(鎮)、村建設,逐步使飲用水和廁所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政府的要求,組織動員社區、單位開展創建衛生街辦、衛生社區和衛生單位活動。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禁止在非指定地點隨意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第十六條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衛生公約,共同維護環境衛生,不得在樓道、院落和街巷亂堆亂放、亂搭亂建。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改造環境衛生,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有害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集貿市場、賓館、醫院等場所,應當完善和落實有害生物防制措施。
第十九條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所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有害生物活動,使有害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二十條 申請開展有害生物防制的服務機構,應當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並向同級人民政府愛衛辦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生產、銷售和使用殺滅有害生物的藥品、器械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三條 愛國衛生未達標的單位不得評為綠色單位和文明和諧單位。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愛國衛生先進稱號的單位,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者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先進稱號的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稱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提請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義務的;
(二)不落實愛國衛生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相應規定的,由法定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