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鄉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陽市實際在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貴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第41號
【發布日期】1998-06-24
【生效日期】1998-06-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1號)
《貴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貴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動員全民參與、增強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鄉衛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科學治理、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社會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同步發展。
第六條市、區、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負責,統籌協調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各成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完成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第七條各單位均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並指定人員負責落實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條愛國衛生工作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九條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周末衛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愛國衛生月”制度;
(三)門前衛生和衛生包乾區責任制度;
(四)在規定的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制度;
(五)全民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區、衛生城鎮活動。
農村應當把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無害化衛生廁所和搞好環境衛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開展創建衛生鄉(鎮)、衛生村活動。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室內衛生和規定範圍的室外環境衛生。
禁止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廢棄物、糞便或者焚燒垃圾、廢棄物。
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社會公共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便溺、污損公共設施。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
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應當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的活動,按要求採取綜合預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三條凡自行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有困難的單位和住戶,可以委託經市愛衛會批准的除害專業機構開展服務。除害專業機構必須確保除害殺滅效果。
未經批准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營利性除害活動。
第十四條禁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標準的衛生用殺蟲滅鼠藥劑和器械。
第十五條各級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社區健康教育。
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所屬人員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宣傳、教育、衛生、文化、新聞等單位應當定期進行衛生與健康知識宣傳。
第十六條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在規定的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應當有禁菸標誌。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進行菸草廣告宣傳。
在公共場所內禁止吸菸的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監督
第十七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
市、區、縣(市)愛衛會通過組織監督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督促各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各成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和本行業單位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市、區、縣(市)愛衛會應當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指導等工作。
愛國衛生監督員應當持有市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監督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監督檢查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檢查。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條對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的,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愛國衛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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