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8]74號
【發布日期】1998-08-31
【生效日期】1998-08-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1998年8月31日津政發〔1998〕74號)
第一條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愛國衛生工作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衛生工作方式,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民參與的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本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的基本方針和方法是: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
第五條愛國衛生工作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積極發揮社會所有組織和民眾的作用,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其目標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目標管理內容。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愛國衛生委員會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六條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本地區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七條市、區(縣)、街道(鄉鎮)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各級愛衛會下設辦公室,為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檢查、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五)進行社會衛生狀況監督、檢查和效果評價;
(六)表彰、獎勵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和個人;
(七)完成各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組織,均應設立愛國衛生機構,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並在上級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每年4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愛國衛生月重點解決社會衛生的突出問題。
第十一條各區(縣)、街道(鄉鎮)應當按照
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和衛生街道、鄉鎮標準,設定和完善衛生基礎設施,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逐步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衛生指標。
第十二條鄉、鎮和村應當結合鄉、鎮、村的建設規劃,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改水、改廁和創建國家衛生鎮、衛生村活動。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畫,健全、落實衛生制度,開展單位內部衛生達標和創建衛生先進單位、衛生紅旗單位活動。
第十四條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加消滅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以內。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教育和引導民眾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斷提高全民健康素質。
第十六條每個人都應當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潑污水、亂扔廢棄物;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四)不從事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愛衛會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所管理範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教育;
(三)參與社會衛生的監督、檢查;
(四)建議有關單位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對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人員,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