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發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1998-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天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李盛霖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天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以下稱四害),防止疾病傳播和流行,保障城鄉人民身體健康,改善生活、工作環境,建設現代化文明城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範圍內的除四害活動。
本辦法所稱除四害,是指通過各種有效方法消除四害,使其密度降低到不足為害的程度。
第三條除四害是每個單位和公民的義務,是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新聞、文化、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進行除四害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除四害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專群結合的方針,採取淨化環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殺滅四害等綜合防治措施,做到人人動手,消除四害。
第五條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是執行本辦法的主管部門。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在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愛國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統一的除四害活動;
(三)制定除四害規劃,督促、檢查年度目標的落實,組織考核、評比、驗收;
(四)進行除四害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愛國衛生運動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除四害管理工作。
天津港務局及民航、鐵路、部隊等部門負責本系統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除四害工作的業務指導、人員和技術的培訓以及除四害密度的監測。
第八條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所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除四害工作。轄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須服從其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除四害規章制度,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系統所屬單位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條食品加工、飲食、糧食、水產、釀造、畜牧、生物製藥、旅遊、環衛、市政、房管、園林、電力、客運交通、集貿市場、建築工地、廢品收購等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養護及廢棄物處理等過程中,應有完善的防範、殺滅四害措施,嚴格控制四害的孳生和繁殖。
第十一條單位和住戶應有防、滅鼠措施,並採取堵洞、毒殺、粘捕等方法消滅老鼠。
食品、飲食、水產加工、倉貯等行業應設定嚴密的防鼠設施,加強防範,將鼠密度指標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二條單位和住戶應妥善處理垃圾、糞便等一切易招蠅生蛆的孳生物,消滅成蠅,將蠅密度指標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三條單位和住戶應嚴格控制和整治管理範圍內的蚊蟲孳生地,並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滅蚊方法,消滅幼蟲和成蚊,將蚊密度指標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四條單位和住戶發現蟑螂,應及時用毒殺、粘捕和噴灑藥物等方法殺滅蟑螂。將蟑螂的密度指標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五條在全市性的除四害活動中,各單位所需除四害藥、械的品種和數量,向所在區(包括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下同)、縣愛國衛生運動主管部門申報,並由區、縣愛國衛生運動主管部門統一匯總後,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落實供應。
單位和住戶在全市性的除四害活動中,應按照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的統一時間,積極行動,科學用藥(械),實施有效殺滅。
第十六條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對本市範圍內除四害專用藥、械進行監督管理,並由法定機構進行檢測。
在本市範圍內禁止生產、配製、銷售、使用偽劣的或國家禁用的除四害藥、械。
第十七條各區、縣及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公益性除四害服務組織,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的除四害工作,並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設立營利性除四害服務組織或增加營利性除四害服務項目,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並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除四害服務組織可向無力落實除四害措施的單位和住戶提供有償服務,並按照統一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或委託各級愛國衛生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仍不改正者,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工商、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除四害服務組織應當保證工作質量,凡未達到除四害效果的,應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或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拒絕、阻礙除四害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市鄉人民政府及所轄村民委員會的除四害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