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為控制和消除蚊、蠅、鼠、蟑螂(以下簡稱
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1997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建成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建成區。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為本行政區域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和縣(市)、區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受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除四害工作。
第四條 城建、市政公用、房地產、人防等管理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除四害管理工作。
文化、廣播電視、教育等部門和各新聞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
除四害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防範、殺滅四害的義務和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標準與要求
第六條 除四害工作堅持治本為主、標本兼治的原則。採取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殺滅四害等綜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應當有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嚴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擴散。
第七條 各地、各單位和居民住戶,應當採取多種措施防範和消滅老鼠。
防鼠設施完善率和鼠密度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鼠密度粉跡法測定低於3%,夾日法測定低於1%,鼠征陽性房間低於2%;
(二)外環境的鼠征每2000米不超過5處;
(三)重點單位防鼠設施不合格率不超過5%。
第八條 各地、各單位和居民住戶應當積極做好翻缸倒罐、平整窪地、疏通陰溝及消除屋頂、雨蓬積水等工作,嚴格控制所轄範圍內的蚊子孳生場所。
蚊幼或蛹,居民區室內外陽性孳生地的百戶指數不超過3個;單位陽性孳生地的容器指數不超過3個;河流、溝渠等大、中型積水的蚊幼或蛹陽性孳生數,用勺捕法計,每100勺的陽性勺數不超過3勺,陽性勺內的幼蟲或蛹平均每勺不超過5隻。
成蚊,每百間房陽性率低於5%,陽性房間成蚊數平均不超過2隻。
第九條 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廁所、垃圾箱及廢棄物的管理,積極採取措施,消滅蒼蠅。凡易招致蒼蠅及孳生蒼蠅的行業和場所,應完善防蠅滅蠅措施。
蒼蠅的成蟲和幼蟲密度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幼蟲(蛆),單位及居戶室內不得有蠅蛆孳生;單位院內及居民區內散在的、暴露的蒼蠅孳生物,每平方公里不超過20處,其中陽性孳生地不超過8處;單位廁所、垃圾桶的陽性孳生地不超過3%。集貿市場內不得有蠅蛆孳生。公共廁所、垃圾箱(桶)、垃圾清運器具的陽性孳生處不超過3%。
成蠅:生產或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蒼蠅,且有完善的防蠅設施。集貿市場內經營非直接入口食品的攤位蠅數平均不超過2隻/攤。交通視窗單位等候廳有蠅數不超過2隻/廳。重點單位(包括畜牧飼養場、屠宰場、食品、水產、骨類、皮毛加工場、釀造、豆製品加工場等)的有蠅房間不得超過1%,平均每陽性房間不超過3隻,防蠅設施不合格房間不超過5%;其他場所(包括居民住房、單位集體寢室、教室、辦公室、工作間、會議室等)的有蠅房間不得超過3%,有蠅房間的蠅數平均不得超過3隻。
第十條 各地、各單位和居民住戶應當消除蟑螂的棲息場所,採取多種方法殺滅蟑螂。房間蟑螂陽性率不超過3%,有蟑螂房間的蟑螂平均數大蠊不超過5隻,小蠊不超過10隻;檢查房內蟑螂未孵化卵鞘,陽性率不超過2%,陽性房間查見的卵鞘平均數不超過4隻;有蟑螂糞便、蛻皮等蟑跡房間的陽性率不超過5%。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愛衛辦具體負責除四害工作的宣傳發動、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具體負責四害密度和除四害藥械的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設除四害監督員。除四害監督員由市和縣(市)、區從事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和除四害專業人員擔任,並經市衛生行政部門任命。
除四害監督員的職責如下:
(一)宣傳除四害知識,檢查指導本地區的單位、居民住戶開展除四害工作。
(二)依據本規定對所轄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除四害專業知識的人員作為除四害檢查員,協助除四害監督員開展除四害的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各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除四害工作,建立除四害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 單位內部的除四害工作由各單位自行負責,也可委託除四害專業機構代為進行殺滅四害,並按規定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十七條 成立營業性除四害專業機構,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營業性除四害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條件和技術力量,其工作人員應具有相應的除四害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 生產除四害藥物的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除四害藥物必須做到對防治的蟲害高效,對人、家畜、家禽低毒,對環境低污染。
嚴禁生產和銷售國家禁止生產的滅鼠藥物和殺蟲劑。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對未達到本規定第二章規定標準和要求的單位,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限期在七日內改正。
第二十條 對警告、限期整改後仍未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單位,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規定標準二倍以下的,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二)超過規定標準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三)超過規定標準四倍以上的,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達到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個體工商戶,予以警告,並限期在七日內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未達到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居民住戶,除四害監督員應予以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除四害監督員應盡職盡責,依法辦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夾日法是指以一日內布放的有效中號鐵板鼠夾中捕到老鼠數量所占比例來計算鼠密度的一種測定方法。
(二)粉跡法是指以一日內布放的長、寬各20厘米的有效粉塊中發現鼠跡粉塊所占比例來計算鼠密度的一種測定方法。
(三)鼠征陽性率是指發現有鼠洞、鼠糞、鼠咬痕的房間占總查房間數的比例。
(四)蟑螂成蟲、若蟲陽性率或卵鞘陽性率是指發現有成蟲、若蟲或卵鞘的房間占查房間數的百分比;平均密度指數指陽性房間成蟲、若蟲或卵鞘的平均數。
(五)孳生地是指適宜四害繁殖生長的場所。
(六)蚊孳生地的百戶指數是指每一百戶居民室內外孳生有蚊幼或蛹的陽性積水數。
(七)蚊孳生地的容器指數是指每一百個積水容器中,孳生有蚊幼或蛹的陽性容器數。
(八)勺捕法是指用500毫升採集勺,在離岸1米以內水面,隨機採集水樣,檢查有無蚊幼或蛹孳生及孳生數量的方法。
(九)集聚是指平均每一立方米成蚊數超過一隻,或平均每一平方米上停棲的成蠅數超過10隻,或每一平方米上棲息的蟑螂成蟲、若蟲數平均超過5隻或老鼠數超過1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在內,"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