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在1996.04.05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4.05
- 實施時間:1996.05.01
第一條 為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改善生活、工作環境,促進特區的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和臭蟲(以下簡稱四害)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本市城區範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市農村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除四害是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組織、發動、管理、監督除四害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除四害的宣傳教育、資金籌集、效果評定和消、殺、滅隊伍的監督、考查、協調工作;市愛衛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除四害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考核鑑定工作由各級衛生防疫站及除四害技術指導組負責。
第四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條包塊管、單位負責”的原則,各單位,各住戶均應服從所在區、鎮、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村委會)的組織領導,積極宣傳和普及除四害知識,努力提高市民的衛生文明意識,確保本單位、住戶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 除四害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採取專業隊伍工作與發動民眾相結合的原則,人人動手,消滅四害。
第六條 除四害工作應採取淨化環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殺滅四害等綜合防制措施。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應有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場所都應達到國家滅鼠先進單位的標準。
各單位、各住戶應有防鼠、滅鼠措施,採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殺等辦法消滅老鼠。食品、飲食、水產加工、倉庫等行業應有更加嚴密的防鼠設施,加強防範。
第八條 各單位、各住戶應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死禽,嚴禁隨地傾倒、堆放,並採取誘捕、拍打和毒殺等方法消滅成蠅。易招致和孳生蒼蠅的行業和場所,應落實防蠅、滅蠅措施,嚴格控制蒼蠅孳生。賓館、旅店、飲食行業及食品生產、銷售行業應達到無蠅的標準。
第九條 各單位、各住戶應整治各自範圍內的蚊蟲孳生地,運用生物、物理、化學等辦法消滅幼蟲和成蚊,積水中不得孳生三齡以上的蚊孑孓和蛹。
第十條 各單位、各住戶應積極運用各種方法殺滅蟑螂和臭蟲。賓館、旅店、飲食行業及食品生產、銷售行業要達到無蟑螂、無臭蟲標準。
第十一條 各區、鎮、街道辦事處可積極創造條件建立除四害專業隊伍,按照“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實行有償服務。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按市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執行。
除四害專業隊伍應對服務對象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 各單位、各住戶和公共場所的除四害工作可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專業消、殺、滅隊伍承包或代辦。
第十三條 成立除四害經營企業經工商登記註冊後,應報愛衛辦備案。現有企業,凡增加除四害經營項目的,也應報愛衛辦備案。
第十四條 愛衛辦對除四害專業隊伍和除四害經營企業實行質量監督和技術指導。物價部門對除四害經營收費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除四害藥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經營,嚴禁生產、配製和銷售國家禁用以及假冒偽劣的除四害藥械。
第十六條 各級愛衛辦要定期開展除四害的檢查評比工作,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經教育仍不改者,可按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一)有新鮮鼠洞或鼠糞、鼠咬痕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除要求採取必要措施外,對住戶每宗罰款100元,對單位每宗罰款5000元;
(二)積水孳生三齡以上孑孓的,住戶每宗罰款100元,單位罰款5000元;
(三)垃圾沒有容器盛裝、化糞池破損外溢、沒有加蓋或孳生地有三齡蠅幼蟲或蛹,每宗罰款3000元;
(四)經營直接食用的食品有蠅接觸,或者廚房、食品加工場、餐廳、客房內有蒼蠅,每宗罰款5000元;
(五)有蟑螂或蟑螂卵莢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除要求採取必要措施外,對住戶每宗罰款100元,對單位每宗罰款5000元。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除四害藥械、禁用藥品者,由愛衛辦、工商、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頒布的《廈門市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