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南京市除四害管理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1994-06-18
  • 發布日期:1994-06-18
  •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屬性,正文內容,

發布屬性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正文內容

南京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1994年6月18日寧政發〔1994〕124號)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以下簡稱四害),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住戶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容委)是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下設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愛衛辦)負責除四害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區(縣)愛衛會應當做好轄區內除四害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除四害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考核鑑定以及四害密度的監測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愛衛會應當配備除四害監督員,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具體承擔除四害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對確無能力除四害的單位由專業隊伍承包,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和市市容委共同核定。居民住宅區除四害所需經費在收交的垃圾費中列支。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除四害工作,落實除四害任務。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要組織本轄區內的單位、住戶開展除四害活動。公共地段的除四害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除四害所需藥械,由市愛委辦認可的單位生產、加工或經營,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殺滅四害的效果。
第八條 衛生防疫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除四害藥械的質量監測和審查工作,防止偽劣藥械流入市場。
第九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以及公共地段的主管部門都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消滅老鼠,在其負責的範圍內必須達到國家滅鼠先進城市規定的標準:鼠密度用粉跡法測定不得超過5%,用鼠夾法測定不得超過1%,鼠征陽性房間不得超過2%。
第十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以及公共地段的主管部門都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嚴格控制室內外蒼蠅孳生,在其負責的範圍內必須達到國家滅蠅先進城市規定的標準:居民住室、職工和學生宿舍、普通工作間的有蠅房間不得超過3%,有蠅房間的蠅數不得超過2隻。飲食、食品行業操作間、單位餐廳、廚房、庫房、辦公室和學校教室、醫院病房,都應當達到基本無蠅。生產、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清。環衛設施及時清理,定期灑藥,不得有蠅蛹孳生。
第十一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以及公共地段的主管部門都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殺滅蟑螂,在其負責的範圍內必須達到國家衛生城市規定的滅蟑標準:房間蟑螂侵害率不得超過5%,有蟑螂房間的成蟲數不超過5隻;有蟑螂未孵化卵莢的房間不得超過2%,有卵莢房間查見的卵莢平均數不得超過2個。
第十二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以及公共地段的主管部門都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嚴格控制室內外蚊蟲孳生,在其負責的範圍內必須達到國家衛生城市規定的滅蚊標準:逐步做到有蚊房間不得超過5%,有蚊房間的蚊數不得超過3隻。
第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各級政府和市容委給予表彰、獎勵:
(一)除四害成績顯著的;
(二)在除四害組織協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貢獻的。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不符合國家除四害規定標準的,由市、區(縣)市容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對住戶處以10元至50元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兩部罰款。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執行處罰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使用統一印製的處罰通知書和市財政局制發的統一罰款單據。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十六條 除四害監督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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