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濟南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在1992.06.3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6.30
  • 實施時間:1992.06.30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四害(蚊、蠅、鼠、臭蟲包括蟑螂,下同)消殺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建康,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遵守本辦法,履行除四害的義務。
第三條 除四害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專群結合、科學除害的原則,因地、因時制宜,採取綜合措施,有效防範和消殺四害。
第四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愛衛會)負責本市除四害監督管理工作。市愛衛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除四害日常管理工作。
縣、區愛衛會在業務工作上要接受市愛衛會的領導,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除害消殺站在同級愛衛會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場所、鐵路沿線、河道、污水溝渠等處的四害消殺工作,並可以為單位和個人供應除四害藥品、器械,提供除四害技術諮詢和四害消殺服務。
第六條 本市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四害消殺的技術指導工作,並定期向同級愛衛會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和監測結果。
第七條 環衛、城建、園林、工商、人防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城市環境、建設施工工地、公園苗圃、集貿市場、人防工程和居民住宅區除四害管理,組織專人定期清掃,噴灑藥物,剷除四害孳生條件,落實責任制,配合愛衛會做好除四害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單位和居民應當保持室內和責任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整潔,妥善處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積水,及時清運垃圾,不得隨地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丟污物,不得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積極主動採取化學、物理、生物等綜合措施消殺四害。
第九條 水產、屠宰、禽蛋、醬菜、果品、皮毛、食品、糧食加工和垃圾糞便消納處理場等易孳生四害的特殊行業和場所,都應當建立健全制度,配備必要設施,落實專人負責,嚴格控制和消除四害孳生。
第十條 無力對責任區消殺四害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與除害消殺站簽訂契約,委託有償大力消殺。除害消殺站應當嚴格按規定對委託區域內的四害進行消殺,確保消殺效果。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未達到控制標準的,應當重新無償進行消殺並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根據除四害的實際需要設立除四害監督員,除四害監督員從各級愛衛會、防疫站和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中確定,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轄區內的除四害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宣傳除四害知識;
(三)進行四害消殺技術指導,提供除四害諮詢服務;
(四)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二條 除四害監督員有權向受檢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了解除四害情況,進行四害密度調查和監測。除四害監督員在執行監督任務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密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愛衛會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愛衛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警告或者限期改正:
(一)不按規定參加四害消殺活動的。
(二)責任區域內四害密度超過全國愛衛會規定標準的;
(三)妨礙、干擾除四害檢查監督管理的。
逾期不改正的,愛衛會可以指派除害消殺站強行消殺,按規定收取消殺費用,並對個人處以三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連續兩次違反規定受到處罰仍不改正的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嚴重妨礙管理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愛衛會執行罰款時,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六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時同級除害消殺站的四害消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四害消殺質量低劣,責任區域內四害密度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其重新消殺,並追究除害消殺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愛衛會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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