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地區:廈門市
- 發布時間:1995-11-10
- 編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發布日期】1995-11-10
【生效日期】1995-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1995年11月1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第一條 為推動愛國衛生運動的開展,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提高社會衛生綜合水平,促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倩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愛國衛生運動是指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改善和提高環境衛生質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創造良好生活環境的活動。
愛國衛生包括市政衛生、環境衛生、農村衛生、環境保護、疾病的預防,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內容。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負責,民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和方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本轄區的愛國衛生髮展規劃,提高社會衛生管理和總體衛生水平。
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
第五條 每年四月開展全市愛國衛生月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統一領導愛國衛生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愛國衛生工作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規劃和措施;
(二)組織全社會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三)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四)進行社會衛生監督、效果評價,制定各項衛生檢查評比標準、辦法,組織開展檢查評比活動,進行表彰命名;
(五)開展社會衛生工作交流與合作;
(六)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人應定期召開會議,認真履行職責,並向同級政府匯報工作開展情況。
第七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愛國衛生工作,處理愛國衛生工作日常事務。
第八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部隊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根據需要設立愛國衛生領導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在本轄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建設部門要把各類衛生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和農村建設規劃,有計畫地建設污水、污物及其它生活廢棄物的處理設施。
第十條 市容與環境衛生部門應當及時做好生活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保持市容環境整潔。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環境污染的監測、監督和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環境污染及危害。
第十二條 衛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監督,預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種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第十三條 勞動管理部門要加強文明生產的管理,促進各企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和生產環境,保護職工健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第十四條 農村愛國衛生工作應以人畜糞便管理及無害化處理、改善飲水條件、村莊環境衛生為重點。
第十五條 文化、新聞、廣播電視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衛生宣傳,進行健康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按國務院《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托幼,少兒機構應當開展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第十六條 城區應當開展創建衛生城市活動;農村應當開展創建衛生村、鎮活動。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應按所在區人民政府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實行門前三包,負責清掃保潔。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廈門市規定的標準,搞好室內衛生和規定範圍內的室外環境衛生。
每個公民應當遵守《廈門市“十不準”行為規範》,自覺維護公共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亂倒廢棄物。
第十九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吸菸,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廈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和無證養犬。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所屬瞎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殺滅老鼠、蒼蠅、墳子、蟑螂等病媒動物的活動,消滅病媒動物的孽生場所。除四害的管理辦法按照《廈門市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制定衛生監督檢查計畫,每年定期進行綜合性衛生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設愛國衛生監督員。監督員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聘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調查;
(三)指導愛國衛生工作並提供諮詢;
(四)參加衛生檢查評比。衛生效果評價和評比先進活動;
(五)執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辦公室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愛國衛生檢查員,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進行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在開展愛國衛生活動、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妨礙愛國衛生工作正常開展,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