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

《龍海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和《龍海市除四害管理規定》經2011年6月17日第十五屆39次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全文共26條。

龍海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愛國衛生工作水平,促進文明龍海建設,根據《福建省愛國衛生條例》和《漳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龍海市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本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分工、全民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實行目標管理制度,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愛國衛生工作包括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環境保護、健康教育、滅除“四害”等內容。
第五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市政府領導下,指導全市愛國衛生工作,各級愛衛會要根據實際情況,聘任一定數量的愛國衛生監督員,依法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組織根據實際,設立愛國衛生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在所在地愛衛會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衛生、建設、環保、農業、教育、工商、交通、水利、公安、文化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各司其職,完成各自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人、財、物方面提供必要的條件,組織動員全社會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第八條 我市的愛國衛生工作目標是:加強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加強健康教育;增強每個公民大衛生意識;滅除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體及其孳生場所,切斷疾病傳染源,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營造良好的人居和投資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
第九條 愛國衛生工作具體要求為:
(一)環境衛生;城區全面推廣垃圾袋裝、密閉收集、密閉運輸、日產日清、無害化處理;農村垃圾定點堆放、定期清理、無害化處理;下水道、排水溝暢通,無積水現象;主幹道和背街小巷整潔衛生;城區禁養家禽家畜,農村實行圈養;無違章搭蓋;城區公廁建成二類以上並衛生符合要求,農村公廁逐步改造成三格式或沼氣式無害化廁所,衛生清潔。
(二)室內衛生:地面、牆面、天花板、窗明几淨,無積塵蛛網,無雜物;辦公用品、家庭器具擺放整齊、無灰塵;衛生工具配備齊全;廁所整潔,無臭味、無蠅。
(三)食品衛生:內外環境整潔,無蠅、無蟑螂;有專用消毒設備,生熟品分開;四防(防鼠、防蠅、防塵、防霉)設施齊全;無霉變或過期食品,衛生許可證、健康證齊全,有衛生制度。
(四)公共場所衛生:室內外衛生整潔。旅店業有專業消毒間,被套、枕套(巾)、床單等床上用品清潔衛生,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理髮美容店通風好,用具清潔,做到一客一消毒;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室)客用毛巾、衣褲、茶具、拖鞋整潔,一客一換一消毒;歌舞廳有機械通風裝置且運行正常,設有吸菸室,廁所潔淨。
(五)滅除“四害”(老鼠、蒼蠅、蚊子、蟑螂):堅持環境治理與化學防治並重的綜合性防治措施,定期消殺,在除“四害”工作中堅持科學用藥、合理用藥,符合國家和全國愛衛會有關規定,將“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之內。
(六)門前三包;落實“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秩序、包綠化)責任制,做好門前衛生工作。
第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重點是:城鎮要加強環境衛生、交通秩序、集貿市場、建築工地、娛樂場所的“五項管理”,重點整治衛生死角、占道經營、違章搭蓋、車輛亂停放、亂擺攤設點、亂張貼、亂塗寫、亂懸掛等;農村重點整治房前屋後亂堆放亂倒垃圾、雜土、雜物等,清理污水溝、死水潭、改造旱廁;以及省道、縣道、鎮道、村道兩旁和溪流水渠邊垃圾堆清理整治。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滅除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體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所在區域內的單位、物業管理機構和個人應按要求參加以上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和隊伍建設。各單位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衛生保健知識,提高全民大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果皮紙屑;
(三)不亂倒垃圾、污物,不亂焚燒垃圾;
(四)不在禁菸場所吸菸;
(五)不在公路、河道兩旁等公共場所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土頭等;
(六)不做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 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畫,每周至少組織一次衛生大掃除,並建立、健全衛生長效機制,完善自我監督體系。
第十五條 每年四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月。在愛國衛生月期間,著重解決愛國衛生難點、熱點及當地突出的社會衛生問題。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應按照建設部規定標準和國家衛生城鎮要求,把衛生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納入規劃,提高衛生工作總體水平。
第十七條 加強城鄉環衛隊伍的建設與管理,改革舊的管理工作模式,推進市場運作機制,做好環境衛生保潔工作。
第十八條 市區、鄉鎮應當積極開展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村創建活動,按期達到創建目標;積極開展衛生單位、衛生小區、衛生之家評選活動。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菸,歌舞廳、汽車站、火車站等應設吸菸室,禁止吸菸的場所應有明顯的禁菸標誌,嚴禁中小學生、未成年人吸菸。
第二十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愛衛會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認真開展愛國衛生活動,環境衛生髒、亂、差的單位,市愛衛會可通過新聞媒介等形式予以公開批評。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愛國衛生先進稱號的單位,發現衛生質量明顯下降或回潮現象,由授予先進稱號的愛衛會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稱號。衛生單位每兩年複評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有以下行為之一者,依據《福建省愛國衛生條例》實施處罰。
(一)拒絕參加滅除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體及消除其孳生場所活動的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以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內吸菸的行為人,給予批評教育,可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禁菸場所所在的單位管理不力的可處以 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鄉鎮(場)、開發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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