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0號

《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蔣巨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1日
  • 文號:第260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0號

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蔣巨峰

2012年10月31日
四川省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預防和減少疾病,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和公民生活質量,預防和減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參與、屬地管理、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加強督促檢查,並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必要經費,保證愛國衛生工作開展。
第六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省愛國衛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各級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和規範,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愛國衛生活動,組織開展衛生城市(縣城)、鄉鎮(街道)、村(單位)的創建工作,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對外交流合作、病媒生物防制和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等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商務、衛生、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網路,衛生及有關部門制定有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強城鄉居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國小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托幼機構應當進行衛生常識教育,培養健康良好的行為習慣。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要採用多種形式對衛生、健康、防病知識進行宣傳報導,製作、刊登、播出維護和改善衛生環境、預防和減少疾病的公益廣告,促進衛生防病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每年4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月活動。
各地、各單位在愛國衛生月和重大節假日期間,應當組織人員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三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公眾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具體措施,預防和減少疾病的發生。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組織網路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定期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動。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並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管理規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病媒生物消殺藥物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衛生城市標準,設定和完善衛生基礎設施,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按期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衛生指標。
鄉(鎮)、村應當結合鄉(鎮)、村建設規劃,組織開展改廁工作和環境衛生建設工作。
第十七條 城鎮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
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分類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垃圾處理系統;在當地環境容量範圍內,可以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處理、處置技術,就地消納處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點由縣級相關部門統一確定和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完善環境衛生和相關生活設施,做好環境衛生保潔工作,改善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本區域內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責任,開展衛生環境治理,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衛生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愛國衛生工作計畫和標準,制定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並組織動員居(村)民參與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
社區的物業管理、自治組織應當開展衛生健康知識宣傳,進行社區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社區環境整潔。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參與愛國衛生活動,提高衛生素養,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並維護社會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紙屑等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提倡在公共場所不吸菸。不得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第二十二條 建立愛國衛生水平評價制度。組織對社會衛生水平和居民的健康生活水平進行評價,並定期公布評價結果。
單位應建立衛生檢查評價制度,定期開展衛生自查自糾。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愛國衛生工作民眾監督舉報制度,設立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繫方式,及時查處影響愛國衛生的行為。
新聞媒體做好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輿論監督。
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動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區)、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單位)的創建活動,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制定和實施創建規劃,為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獲得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區)、衛生鄉鎮(街道)稱號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
第二十五條 愛衛會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轄區內衛生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調研考核,促進衛生創建活動有效開展。
愛衛會應當加強對已命名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區)、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進行複查;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標準的,取消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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