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衛生城市(縣城)考核命名及監督管理辦法

2006年6月28日 川愛衛發〔2006〕5號 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衛生城市(縣城)考核命名及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6年6月28日
一、申報
(一)基本條件
申報城市、縣城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縣級城市、縣城還應當是市、州級衛生城市、衛生縣城並鞏固一年以上):
1、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40%★。
3、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3%,綠地率≥ 28%,人均公共綠地面積≥6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 70%,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或TSP)年均值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5、城區滅鼠、滅蠅達到全國愛衛會規定標準,另兩項不超過國家標準的三倍;
6、近兩年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近兩年無甲、乙類傳染病暴發疫情;
(二)申報程式
1、申報城市(縣城)應於上年底前逐級向省愛衛會上報創建計畫。
2、地級市經認真自查,認為各項指標均已基本達到《四川省衛生城市標準》要求,由市愛衛會向省愛衛會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可行性調研報告。縣級市和縣城自查合格後,應向上一級愛衛會提出書面申請;市、州愛衛會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經認真調查研究與考核認可後,起草可行性調研報告並向省愛衛會書面推薦。
(三)申請和推薦材料
申請、推薦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創衛工作自查總結,市(州)愛衛會對縣級市、縣城創衛工作的可行性調研材料和推薦報告等。
二、調研
(四)省愛衛會接到市、州愛衛會的申請、推薦報告後,組織有關專家審核申報材料,並對申報市、縣適時進行可行性調研,了解核實申報市、縣的基本條件,基礎設施建設現狀,達到標準程度,以及日常衛生管理水平等。
(五)對基礎設施較差,日常衛生管理不到位,距離標準差距較大的市、縣,省愛衛辦將納入次年或以後的創建指導計畫。
(六)對基本符合申報條件的城市、縣城,省愛衛辦將列入當年創建指導計畫,不定期對其組織明查暗訪與調研指導。
三、考核鑑定
(七)為了客觀、公正地做好衛生城市(縣城)的評審工作,省愛衛會組織衛生、建設、環保、工商等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及部分市、縣愛衛會辦公室負責人,組成“四川省衛生城市(縣城)評審委員會”,具體承擔“四川省衛生城市(縣城)”的申報材料審核、明查暗訪、調研指導和考核鑑定工作。
(八)四川省衛生城市(縣城)、除四害單項工作考核前,省愛衛辦將根據申報城市(縣城)創建工作開展情況,會同所屬市、州愛衛辦,確定考核日期或當年是否組織考核。
(九)考核鑑定採取推薦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推薦檢查與隨機抽查單位的數量,按規定檢查單位數量的一定比例確定。
(十)考核鑑定包括資料考核和現場考核。資料考核採取聽取工作匯報,查閱有關檔案、技術資料、本底資料等;現場考核在城區範圍內進行。
(十一)除四害考核:縣級市和縣城由所屬市、州愛衛辦負責組織考核,省愛衛辦派員參加;地級市由省愛衛辦組織考核。除四害考核每次只能考核一個單項。
(十二)四川省衛生城市(縣城)考核評審前,申報城市、縣城須提前一周通過當地新聞媒體公布監督電話,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做好電話記錄並及時處理反映的問題。
(十三)考核鑑定期間,受檢城市不得關閉平時向民眾開放的公共服務設施及場所,如發現上述情況,視其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對關閉的單位或場所所涉及的檢查指標內容推遲考核、直至取消考核的方式進行處理。
四、社會公示
(十四)對經考核鑑定符合《四川省衛生城市標準》、《四川省衛生縣城標準》的城市、縣城,命名表彰前省愛衛辦將以適當形式進行為期20天的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民眾意見大、反映強烈的,視其具體情況推遲或取消命名。
(十五)對經考核鑑定基本符合《四川省衛生城市標準》、《四川省衛生縣城標準》的城市、縣城,將給予3—6個月整改期,屆時對其再組織有針對性的單項複查,合格後方進行社會公示。
五、命名
(十六)省愛衛會根據“四川省衛生城市(縣城)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團)的考核鑑定意見,對已達到標準且公示後無重大分歧意見的城市、縣城予以命名表彰。
六、監督管理
(十七)“四川省衛生城市(縣城)”應珍惜榮譽,加強自身管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並在城區醒目位置設立“四川省衛生城市(縣城)”標識,接受社會監督。
(十八)實行“四川省衛生城市”年報制度。年報內容包括:創建工作年度進展及鞏固情況、存在問題及解決的措施,重點是政府領導重視程度、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展情況、城市日常衛生管理情況以及對創建工作的建議。
地級市省級衛生城市年報材料直接上報省愛衛辦;縣級市省級衛生城市和省級衛生縣城年報材料報送所屬市、州愛衛會,由市、州愛衛辦根據其年度鞏固工作總結和日常衛生管理情況,起草“衛生城市(縣城)年度鞏固工作綜合評價報告”,並於每年12月中旬上報省愛衛辦。
(十九)市、州愛衛辦負責所轄縣級市省級衛生城市、省級衛生縣城的日常管理工作,省愛衛辦不定期組織檢查督導。
(二十)四川省衛生城市(縣城)每五年複審一次。地級市“四川省衛生城市”複審由省愛衛會負責組織;縣級市“四川省衛生城市”和“四川省衛生縣城”複審由所在市、州愛衛會組織,省愛衛會派員參加。對五年有效期滿不及時申報複審者,按自動放棄榮譽稱號處理。
(二十一)省愛衛會根據複審結果,對符合標準要求的,予以重新確認;對基本符合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次年再次進行複審;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或連續兩次複查“基本合格”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二十二)省愛衛會對鞏固衛生城市(縣城)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和創建活動取得明顯成效者,將大力宣傳和推廣其先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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