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商洛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民眾參與,旨在改善城鄉衛生環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社會衛生活動,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衛生、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公共衛生,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和衛生單位;
(二)農村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滅病媒生物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與愛國衛生有關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分工負責、民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以治本為主;集中治理與經常治理相結合,以經常治理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處理愛國衛生日常管理事務。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愛衛會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發改、衛生、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環保、農業、水務、交通運輸、文化文物廣電、商務、工商、旅遊、體育、文明委、婦聯、共青團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承擔的愛國衛生及社會性衛生工作。
第七條 本市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
(二)周末衛生日制度;
(三)城鎮各單位、門店實行門前“三包兩禁止”(包衛生,包公共設施,包秩序;禁止店外經營,禁止店外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扔菸頭、紙屑、包裝袋等)制度;
(四)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五)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執行愛國衛生制度,按照衛生標準搞好所在區域的環境衛生。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衛生意識,遵守社會衛生規範。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經營、管理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和提供社會衛生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並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規範,培養文明健康的公共衛生習慣。城市的街道、廣場、綠地、河道、居住區和其他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
(三)攜帶、遛放的家犬隨地便溺不予清理;
(四)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五)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十條 把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農村衛生廁所和搞好農村環境衛生工作列入縣區政府、鄉鎮(街道辦)工作目標管理,開展創建衛生鄉鎮及衛生村活動。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和隊伍建設。
鄉鎮(街道辦)、村(居)委會和單位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衛生保健知識,提高全民社會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國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不斷改善衛生設施,提高學生健康水平,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運動。
幼稚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常識教育。
教育、衛生、文化文物廣電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衛生與健康知識宣傳。
第十二條 縣區政府、鄉鎮(街道辦)以及村(居)委會要定期組織轄區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同時注重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場所。
各單位和居民、村民應當積極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的活動,採取綜合預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
第十三條 從事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防治的專業消殺機構和個人,應當經市、縣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從業。
第十四條 進入市場的衛生消滅病媒生物藥品應有中文標明的名稱、許可證號、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廠名和廠址,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用於環境衛生的急性劇毒藥劑。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預算,負責為愛國衛生事業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和專項經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區衛生、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根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十七條 侮辱、毆打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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