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6月6日,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16號)的有關規定,雲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研究起草的《雲南省愛國衛生條例(草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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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把健康理念融入所有政策,促進形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有效預防控制疾病,保障人民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黨委領導,政府主導,跨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學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條【工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綜合目標考核。
組織開展和參與愛國衛生運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參與愛國衛生運動。
第五條【愛國衛生月和愛國衛生日】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月,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五為愛國衛生日,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六條【獎勵和表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七條【設立愛衛會】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愛衛會組成】各級愛衛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擔任,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副主任若干名。
各級愛衛會成員由宣傳、發展改革、教育、體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廣播電視、林草、機關事務、海關、綜合行政執法、菸草專賣等單位組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增加或者減少。
第九條【愛衛會職責】各級愛衛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政策和計畫;
(三)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鎮建設、健康影響監測與評估等活動;
(四)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考核、評價;
(五)指導開展重要活動衛生保障、重點疾病防控和重大自然災害後的愛國衛生工作;
(六)研究解決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重大事項;
(七)完成應當由各級愛衛會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設立愛衛辦】縣級以上愛衛會設立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愛衛辦可以單獨設定,也可以設在本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承擔愛衛會日常具體事務。
鄉(鎮)、街道愛衛會設立辦公室,村(居)民委員會設立公共衛生委員會,承擔愛國衛生日常具體事務。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組織機構,做好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工作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愛衛辦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設備、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格線管理責任人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對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格線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職責和責任人。
第十三條【邊境地區愛國衛生工作】邊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邊境地區愛國衛生工作,加強傳染病預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等跨境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四條【重點治理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老舊小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農(集)貿市場、背街小巷、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地(待建、拆遷)等區域為重點,全面推進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提升格線化、精細化、規範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垃圾污水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污水、生活垃圾和醫療廢物處理等設施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開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資源化利用;依法規範醫療廢物處理和污水處置。
第十六條【廁所革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廁所建設。城市應當設定布局合理、數量充足、男女廁位比例恰當、指引清晰、標識規範的公共廁所,並配備無障礙設施。農村地區應當大力推進戶用衛生廁所的建設改造。
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廁所運行維護和廁所糞污管理。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鼓勵單位、公共場所內部廁所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十七條【洗手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學校、醫療衛生機構、農(集)貿市場、公園廣場、港口碼頭、車站機場、旅遊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建設洗手設施,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飲用水安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推進城鄉飲水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生產、供應、水質監測全過程監管體系,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九條【農(集)貿市場衛生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集)貿市場標準化建設,規範市場功能分區設定,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取消市場活禽交易或獨立設定活禽售賣宰殺區域,確保市場及周邊環境衛生乾淨、整潔、有序。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病死畜禽及其製品,禁止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
第二十條【餐飲業衛生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餐飲業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從業人員衛生操作規範及防鼠、防蠅、防污染等防護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二十一條【工作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機制,加強健康教育人才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愛衛會其他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第二十二條【支持性環境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健康網路,建設健身步道、健康主題公園、公共體育場館等支持性環境。
第二十三條【健康科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全媒體協同、線上線下聯動、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健康文化宣傳工作機制,推動健康文化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醫院、進鄉村、進家庭。
學校、醫療機構、商場超市、賓館飯店、港口碼頭、車站機場、公園廣場、影劇院、圖書館、體育(場)館、公共運輸工具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定宣傳欄、電子屏等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和普及,結合工作需要,定期更新內容。
第二十四條【健康體檢與教育引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組織定期健康體檢,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對職工、青少年、婦女、志願者等開展健康教育。
鄉(鎮)、街道愛衛會和村(居)民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引導學生、學齡前兒童掌握健康知識和技能,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職工開展健康教育知識宣傳和技能培訓,加強對住院病人及陪護人員的健康知識宣傳。
第二十五條【健康生活方式倡導及全民健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增強全社會公共衛生健康責任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鼓勵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營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圍。
第二十六條【心理健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心理健康科普宣傳,普及精神衛生和心理健康知識,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務機制,引導公眾正確維護自身心理健康,提高公眾對精神障礙的識別和防治能力。
第二十七條【控煙禁菸】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控制吸菸(含電子菸)。
下列特殊區域室內、室外禁止吸菸:
(一)托育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未成年人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
(二)主要為孕婦、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座席區;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區域。
控制吸菸場所和區域,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定醒目規範的禁菸標誌,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條【吸菸區設定規範】控制吸菸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規範設定吸菸區,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非吸菸區有效分隔,避開人員密集區域和主要通道;
(二)設定吸菸區標誌、引導標誌,並在吸菸區設定吸菸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誌;
(三)放置收集菸灰、菸蒂等廢棄物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宣傳教育與帶頭示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菸草危害健康和公共場所控煙宣傳教育,加強對戒菸服務的宣傳和推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煙黨政機關、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無煙學校等無煙場所建設,倡導建設無煙家庭。
黨員、幹部、教師、醫務人員等應當主動帶頭不吸菸,不在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運輸工具內吸菸。
第三十條【未成年人菸草損害保護】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菸)。菸草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定禁止未成年人購買煙(含電子菸)的標誌。
第三十一條【戒菸服務】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戒菸醫療服務,為吸菸者提供戒菸諮詢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健康素養水平監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機構開展居民健康素養水平監測,定期向公眾發布監測結果。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三條【預防控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環境治理為主、物理預防控制和化學預防控制相結合的綜合預防控制措施,開展日常預防控制、集中預防控制、專業預防控制和民眾預防控制活動,降低病媒生物密度,預防控制病媒生物性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
第三十四條【監測評估和技術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路,組織開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控制效果評價,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預警,同時向上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單位和行業責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和行業負責制。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管理本行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建立和完善防鼠、防蠅等預防控制設施,落實預防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病媒生物孳生。
第三十六條【重點場所預防控制】下列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設備,開展經常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與消殺,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範圍內:
(一)商場超市、醫療衛生機構、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農(集)貿市場、賓館飯店以及食品生產經營場所;
(三)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物流貨運以及公共運輸工具;
(四)建築工地(待建、拆遷)、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廠(廠)以及廢品資源回收筒等;
(五)景區、文物保護單位等需要重點保護的場所;
(六)其他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
第三十七條【藥械使用和社會服務】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用藥安全、科學規範,減少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危害。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社會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質,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預防控制服務,並接受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社會服務機構、政府購買預防控制服務進行監管和預防控制效果評價。
第六章 衛生城鎮創建與健康城鎮建設
第三十八條【健康優先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統籌推進健康雲南、健康縣城建設和衛生城鎮創建。堅持以城帶鄉、城鄉聯動,完善城鄉公共衛生設施,建立優質高效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實現健康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三十九條【衛生城鎮創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衛生城鎮創建規劃和計畫,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衛生城市、衛生縣、衛生鄉鎮等創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第四十條【基層衛生創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開展衛生村、衛生社區、衛生單位等基層衛生創建活動。
第四十一條【健康城鎮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健康城鎮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深入推進健康城市、健康縣城、健康鄉鎮建設,有效控制影響健康的相關因素。
第四十二條【健康細胞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健康鄉鎮、健康村(社區)、健康機關、健康企業、健康學校、健康家庭、健康機場和健康促進醫院建設。
第四十三條【健康影響監測與干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析本行政區域人群健康狀況及其影響因素,針對人均預期壽命等反映健康水平的主要因素,明確關鍵措施和干預策略,實施重點健康治理項目,開展健康干預行動。
第四十四條【健康影響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在實施重大決策、重大規劃和重大項目前,開展健康影響評估並運用評估結果。評估的範圍包括:
(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有關生態環境、社會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和重大項目;
(三)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和重大項目;
(四)本區域內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眾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五條【完善長效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不斷提升公共衛生環境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鞏固和發展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鎮建設成果,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不斷最佳化健康服務體系,提高人群健康水平。
第七章 組織動員
第四十六條【政府動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愛國衛生與基層治理工作相融合、自上而下組織動員與自下而上主動參與相結合、常態化與應急相結合的全社會共同參與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月、愛國衛生日活動,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衛生整治等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愛國衛生主題宣傳,普及愛國衛生知識。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各級愛衛會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群防群控措施。
第四十七條【基層動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愛國衛生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家庭衛生健康知識和技能宣傳培訓,定期組織開展衛生大掃除、清潔家園、清潔村莊(社區)等活動,發動民眾做好家庭及周邊環境衛生,推動愛國衛生運動融入民眾日常生活。
第四十八條【單位動員】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管理制度,落實格線管理責任,發動本單位幹部職工積極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第四十九條【社會動員】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資金、物資、技術等支持。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等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鼓勵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且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十條【個人參與】個人應當樹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責任人意識,主動踐行保持社交距離、勤於洗手、分餐公筷、革除陋習、科學健身、控煙限酒的新風尚,自覺養成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咳嗽遮掩口鼻、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和進入公共場所規範佩戴口罩等健康行為習慣。
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愛國衛生工作,遵守公共道德、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預防和消除病媒生物,文明飼養寵物。
第五十一條【技術支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衛生信息化建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提升愛國衛生智慧化管理水平。
鼓勵專業技術機構、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等開展愛國衛生理論和實用技術研究,加強技術指導、專業諮詢服務。
各級愛衛會應當定期開展培訓,提升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統籌謀劃、綜合協調、動員民眾、社會溝通、科學管理能力。
第八章 監督考核
第五十二條【監督考核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開展監督考核,採取行政、輿論、社會、專業相結合的監督方式,督促本行政區域內落實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成員單位對本行業愛國衛生工作開展監督考核。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採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十三條【監督手段】各級愛衛會應當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組織有關部門對愛國衛生工作開展督查。
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輿論監督,定期曝光髒亂差和不文明現象。
各級愛衛會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箱、電子郵件等途徑,對投訴舉報事項及時回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影響社會公共健康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創建監督】各級愛衛會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加強對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進行複審;對複審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命名。
第五十五條【監督人員】各級愛衛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對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監督結果運用】各級愛衛會應當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監督檢查情況,監督結果作為愛國衛生工作獎勵表彰的依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一)集中式供水單位(含現制現售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五十八條【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限期內拒不整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落實預防控制措施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範圍的;
(二)賓館飯店、機場、港口、車站、醫院、學校、理髮美容店、公共浴室、商場超市、農(集)貿市場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和建築工地(待建、拆遷)、農副產品市場、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廠、糧庫等重點場所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三)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單位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藥物、器械和從業人員資質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
第五十九條【單位和個人責任】單位或者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由其所在場所主管或者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衛生健康、公安、生態環境、教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文化和旅遊、體育、菸草專賣等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或者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政府和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問責或者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愛國衛生職責的;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
第六十一條【個人責任】個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配合愛國衛生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破壞公共衛生、環境衛生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罰;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兜底條款】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授權規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與愛國衛生工作相關的法規或者規章。
第六十四條【名詞定義】本條例所稱的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鼠、蚊、蠅、蟑等。
第六十五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