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實施《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辦法》已經2009年12月14日十屆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根據《
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推進自治州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第三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機關遵循依法行政原則,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根據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規範性檔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適時依法提出單行條例草案。
第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對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由州人民政府報經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五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加強法制建設,不斷推進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和陽光政府建設。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強化重大決策聽證工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
第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鼓勵州內發展較快縣市率先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重點經濟帶、重點工業園區、重點產業加快發展,支持發展優勢產業和建設特色資源加工基地。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在研究經濟、社會等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本級民族工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積極向國家和省爭取安排自治州優勢資源開發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社會事業等公益性項目和資金。
需要州、縣市人民政府承擔配套資金的建設項目,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向上級爭取降低配套資金的比例或者免除配套資金。
第八條自治州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通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財政轉移支付優惠政策,爭取國家和省加大對自治州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同時加大本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確保行政事業人員工資發放、機關正常運轉及公共服務經費的支出。並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加大對縣市、鄉鎮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第九條自治州因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稅收減免政策以及因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巨觀調控等重大政策變化造成的財政減收,州級財政應當報請上級財政在計算轉移支付時給予補助。
第十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民族機動金和民族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逐步提高在本級財政中的預算比例,用於幫助少數民族聚居區和散居少數民族發展經濟,重點發展水利、交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事業。
第十一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實施人才立州戰略,重視人才資源開發,設立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以培養高層次人才和鄉土人才為重點,加強行政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和各類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推進人才結構調整,創新人才工作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充分發揮現有人才作用。
在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設立少數民族人才培訓專項經費,加強少數民族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增加對農業和扶貧開發的投入,加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力度,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深化農村綜合配套改革,統籌城鄉發展,全面推進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業穩步發展、農民持續增收、農村和諧繁榮。
第十三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現代農業,推進新農村建設,加快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一)增加農業農村投入,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村民生工程建設,大規模開展土地整治,穩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行田、水、路、林綜合治理;
(二)增加對農業的種糧直接補貼、種養殖業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退耕還林現金補助和貧困地區化肥運價補貼等補貼,嚴格執行重點糧食品種最低收購價和優質優價政策,鞏固糧煙生產,扶持發展養殖業;
(三)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規劃建設綠色果蔬產業、生物能源產業、釀酒原料產業、蠶桑產業、速生用材林產業、中藥材種植產業、
野生菌和人工食用菌產業、畜禽養殖和乳製品產業等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加強農產品精深加工技術推廣,培植農業龍頭企業,強化農業招商,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業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生產;
(四)加大農業科技投入,加強農業科技創新成果推廣和服務能力建設。加快良種選育引進、動植物疫病防控等技術的推廣,積極發展節地、節水、節肥、節能等節約型農業,鼓勵農業科研機構和社會力量參與多元化的農技推廣服務,提高農業增長的質量和效益;
(五)挖掘農業內部增收潛力,組織農業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落實各項扶持農業發展政策,提高農民收入水平;
(六)建立和完善富餘勞動力培訓機制,有計畫、有重點地建設一批專業技術培訓基地,發展職業教育,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和農業勞動力轉移培訓;
(七)加強對農產品生產、加工、招商引資的扶持力度,加大對開發荒山、荒地的個人或者經濟組織的經濟、政策支持力度;
(八)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工程,以市場準入為切入點,加大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力度,開展農業投入品綜合治理,保障農產品安全。
第十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糧食行政首長負責制,保障糧食供求平衡,確保自治州糧食安全;加強地方備荒救災、種子儲備、糧食儲備管理和機制創新;培育和規範糧食市場,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國家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對直接從事涉農企業、荒山荒地開發的個人或者經濟組織的扶持,實現無差別對待或者更惠於普通農業就業者的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各類資金投向農村,建立公開、公平、合理、穩定和高效的資金投入機制,整合各種渠道的支農資金;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公益設施建設投資投勞。推進農村清潔能源建設和新型農用生產資料推廣工程建設,重視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
第十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優先安排自治州的貧困村整村推進、產業扶貧、小額貸款、以工貸賑、易地扶貧、貧困地區勞動力培訓轉移等項目資金,加強社會外資扶貧工作,不斷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七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實施工業強州戰略,推進新型工業化,加強與大企業、大集團的合作,探索和改革財政扶持重點企業發展的方式,逐年加大對工業發展的投入,提高重點工業企業的競爭力。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科技進步,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力度。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促進產業升級、結構最佳化、技術創新和節能減排,實施名牌戰略。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引進有實力的外地企業、外來資本,帶動對外部資金、技術、信息的吸納,突破發展資金、技術、信息缺乏的瓶頸。
培育工業強縣,完善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加快發展縣域工業,壯大縣域經濟實力,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州級財政按每年財政自收收入的一定比例設立工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擴大開放的政策措施,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並扶持商品的外向流動和技術、資金的吸納,最佳化外來經濟組織生存發展的環境。
商務、招商等工作部門應當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和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設和出口商品生產,逐年加大對流通服務業發展的投入;建立現代物流體系和商品市場體系,促進內外貿易發展。
第十九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通過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扶持力度,在資金、稅收、技術、人才等方面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把城鎮建設優先列入發展規劃。州級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積極爭取上級部門對自治州的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並在資金預算安排上給予傾斜。
第二十一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不斷增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投入,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治力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防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探索路、政、運一體化改革措施,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和乘車安全等問題。
第二十二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地震、氣象、防災救災、動植物疫病防控、重大動物疫情等突發性事件的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應急反應機制,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資金、技術和人才上給予扶持。
應急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土地、森林、礦產、水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遺蹟的保護,實行有償合理開發利用;對開發和建設所造成的損失和危害,應當依法補償和恢復治理。
第二十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制度,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維護農民對集體土地的合法權益,保障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第二十五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並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逐年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在本級財政中的預算比例。州發改、財政、經濟、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爭取上級有關部門和有關組織對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業污染防治、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城鎮垃圾處理、城鎮污水處理等工程項目投資。
自治州為維護生態平衡執行環境保護政策而影響財政收入和民眾生產生活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人文等旅遊資源,加大對旅遊產業的投入,加強旅遊景區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策、資金、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支持,大力發展民族文化旅遊產業。
第二十七條自治州對森林資源實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體制。
對公益林實行禁伐、限伐措施並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按照誰受益、誰補償和公益林事權劃分原則,逐級建立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流轉有序,經營主體到位,權責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監督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推進和完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現代林業服務體系和森林資源保護體系。
改革和完善林木採伐管理制度,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商品林採伐年齡可以由其所有者、經營者自行確定,並優先滿足採伐指標;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原料林,除按經營方案滿足所需限額指標外,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實行單列,上年度有結餘的,經批准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八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建設節水型社會。
自治州水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明晰產權,分類定崗,管養分離的原則加大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推進用水合作組織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按照大、中、小結合,蓄、引、堤並舉的原則,合理布局,重點突出骨幹水源工程、灌區配套建設、山區小康水利、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飲用水安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
第二十九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技術引進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工作,加大對科學技術的投入,科技立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長。提高自主創新和保護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科技服務。
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對發明創造、推廣適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推進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自治州科技行政部門應當爭取上級科技行政部門加大對自治州科技基礎平台建設、重大科研項目、實用科技成果的試驗示範和推廣套用工作的指導與資金扶持。
第三十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教育優先發展,促進教育公平。加強政府教育督導,建立健全基礎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督導評估機制和義務教育鞏固提高情況檢查制度,完善義務教育年審複查制度,全面提高全州教育的整體水平。
第三十一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特殊教育事業的投入,擴大特殊教育學校辦學規模,建立殘疾學生助學制度。
第三十二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創辦各類學校。
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新建、擴建校舍所需用地,在符合規劃用地範圍內按照公益性用地優先安排。
民辦學校的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教師培訓、教研教改、教學評估、表彰獎勵,統一納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
民辦學校學生學籍統一納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實行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學生的成績、學籍互認。
第三十三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鼓勵中青年教師到自治州散雜居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貧困地區任教,並給予其享受貧困地區教師補貼。
在上述地區行政村學校工作9年以上且當前仍在該地區工作的教師子女以及該地區的少數民族子女報考州內高中(中專)學校的,給予考試成績加分20分的照顧。
第三十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培訓經費主要用於中青年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以及校長崗位培訓。
第三十五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適齡人口和教育教學資源的分布情況,合理布局各類學校;加強學校管理,擴大優質教育資源,提高教育水平。
第三十六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貧困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政府救助為主,學校、社會救助為輔的貧困學生救助機制。全面落實兩免一補政策,廣泛開展以勤工儉學為主要內容的三個一工程,堅持寒窗助學等貧困學生救助制度,加大對貧困學生的救助力度。
第三十七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教育、民族等工作部門應當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發達地區各類學校對口支援自治州內學校的工作;組織州內發展較快學校對口支援山區欠發達地區學校。
第三十八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投入等方面對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給予重點扶持,培育和發展民族文化產業。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5年舉行一屆民族文化藝術節,對在民族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民族藝術之鄉以及博物館、文化館(站)、圖書館、檔案館等文化設施建設。對州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每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安排一定資金給予維護。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民族文化和民族文物、古籍保護專項經費。自治州民族、文化等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物古蹟的發掘、整理、搶救、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工作。
自治州民族、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古籍、文物、廣播、電視、影視製作、報刊、出版等工作。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重要公共設施的標識牌應當並用漢字和彝族文字。
第三十九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增加投入,加快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制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城鄉愛國衛生管理體系建設。
第四十條州、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少數民族醫務人員的培養,鞏固和完善縣、鄉、村衛生服務網路,爭取上級衛生部門優先安排自治州的醫療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項目,組織醫療機構對口支援,做好人才培養、醫療技術、公共衛生、疾病防治等工作;並爭取在安排農村衛生、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等專項經費時給予重點支持。
第四十一條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少數民族醫藥產業的專項資金,加大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力度,保護和開發少數民族醫藥資源。
第四十二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扶持力度,全面落實計畫生育家庭的各種獎勵優惠政策,提高人口素質,減少出生缺陷。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十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逐年增加對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的投入,加強縣市、鄉鎮、村技術服務網路建設和管理,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優生優育開展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機構,逐步提高村級計畫生育宣傳員報酬。
第四十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運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的投入,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體育人才,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學校,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將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納入體育課內容。加大對業餘少年體育教育經費的投入,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5年舉行一屆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第四十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每5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會議,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族工作部門應當在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期間,組織全社會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宣傳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
第四十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每5年舉行一次自治州建州慶祝活動。
第四十七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應當協助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培訓、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工作,在推薦少數民族後備幹部時應當徵求民族工作部門的意見,逐步做到彝族等少數民族幹部與其人口比例大體相當,並提高少數民族幹部在各級領導成員中的比例,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時,應當根據彝族等少數民族人口比例合理確定一定數量的公務員的職位,並適當放寬報考錄用條件,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配備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時,單列相應的名額和崗位,定向選拔彝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幹部,其比例不低於少數民族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例。
第四十八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動社會力量,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益事業捐贈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用途,接受捐贈人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為目標,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統籌協調做好各項工作,實現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五十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增加對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在安排社會保障經費時給予照顧。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