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60周歲以上的公民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精神關懷、文體娛樂、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統籌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相關工作,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捐助、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各類為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服務時間記錄、儲蓄、回饋等激勵機制。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傳統美德的宣傳教育工作,在每年重陽節、彝族火把節、彝族年等傳統節日期間,舉辦敬老、養老、助老文化活動。
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設立孝道文化牆(長廊)。鼓勵將敬老、養老、助老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社會實踐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社會風尚。
第七條 自治州鼓勵下列敬老、養老、助老行為:
(一)孝敬父母,為父母提供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關懷,並照顧其特殊需要;
(二)尊重長輩,經常性看望或者問候,送醫送藥,分憂解難等;
(三)關愛老年人,為老年人讓座、讓隊、讓行,提供攙扶等幫助。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開展敬老養老助老模範評選活動。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結構、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
第九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配套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區由縣(市)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開發投資條件和開發建設周期,以及建成後交付、運營、管理、監管方式等內容。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力度,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建設養老照料中心、互助養老服務站、農村幸福院等養老服務設施,因地制宜為農村老年人提供互助養老、日間照料、托養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樣化養老服務。
鼓勵利用鄉村閒置校舍、廠房、場地等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支持將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用於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的開發支持力度,推進老舊住宅區坡道、公廁、電梯、樓梯扶手等公共設施的適老化改造。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高齡、失能(含失智)、殘疾老年人家庭,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應當優先納入適老化改造範圍。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推動和支持社會資本依託社區,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日間托養、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繳代購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居家護理、健康體檢、保健指導、醫療康復、醫療急救、安寧療護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心理諮詢、情緒疏導等精神關懷服務;
(四)安全指導、巡訪探視、緊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務;
(五)法律諮詢、糾紛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六)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知識講座等其他服務。
支持設立家庭照護床位,由專業居家養老服務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上門照護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訪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分層級、分類別促進養老機構建設,推動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增加養老服務供給,提升養老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養老機構或者通過公建民營、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政府設立的養老機構。
社會資本興辦的養老機構,投入運營後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數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並根據年度實際入住老年人數量、護理級別、機構等級、提供醫療服務質量、誠信狀況等因素,給予綜合運營補助。
以公建民營、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按照前款規定給予綜合運營補助。
社會資本興辦的養老機構吸納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滿一年以上,且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資金補助。
第十五條 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在滿足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床位仍有空餘的,可以向社會開放,所得收益用於支持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
以公建民營、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協定在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優先滿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社會資本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個性化、多樣化的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收住老年人或者工作人員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機構建設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統籌規劃、建設,改善各類老年教育機構、教學點辦學條件。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豐富老年教育的內容和形式,採取課堂學習、遠程學習、體驗式學習等方式,開展讀書、講座、參觀、展演、志願服務等老年教育活動。
鼓勵老年人利用所學專長參與老年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政、文化和旅遊、教育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支持成立老年人藝術、體育協會或者團隊。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教育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培訓,指導老年人藝術、體育協會或者團隊開展民族歌舞表演和體育健身運動,並組織參加民族傳統節日展演活動。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教育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提供必要的民族服飾、民族樂器、表演道具、健身器材等,並組織開展送戲、送書進養老機構等活動。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各類公共服務機構堅持傳統服務方式,有效解決老年人在運用智慧型技術方面遇到的困難,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務。
鼓勵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智慧型化適老產品和服務研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整合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支持醫養結合機構建設,建設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雙向轉介通道,形成醫療與老年康復護理在人才、技術、醫保支付、設施設備上的聯動協作服務工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 支持醫務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鼓勵退休醫務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醫養結合機構中專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享有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中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同等的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生態氣候、民族文化、旅遊及生物多樣性等資源優勢,發展候鳥式旅遊養老、中彝醫藥養生等健康養老產業。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彝醫藥康養示範園、中彝醫治未病中心、中彝醫康養小鎮等康養項目建設,支持中彝醫醫療機構發揮中彝醫診療、康復、治未病方面的優勢,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養老服務。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推進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對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協同合作和信息共享,並將相關資源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和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鼓勵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開設護理、康復、養生、中彝醫藥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與養老機構聯辦實訓基地。
對與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機構簽訂五年以上正式勞動契約且服務滿一年以上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按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助、彩票公益金投入、社會捐贈等渠道,籌設“孝善養老”資金,用於敬老、養老、助老相關工作。
鼓勵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參加等級晉升評定。養老機構經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組織評定晉級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准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說明
各位代表:
我受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將制定《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有利於改善百姓福祉,有利於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有利於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是一個地方公共服務水平和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標誌之一。黨中央高度重視並將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上升為國家戰略,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養老問題作出指示,強調要下大氣力來研究和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相繼對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提出了要求和規劃。截至目前,楚雄州60歲以上老年人已達45.04萬人,占戶籍人口的16.93%,高於全省平均老齡化水平(14.24%)近3個百分點。到2025年,老年人口將達到50萬,2035年突破75萬,2050年將達到90萬的峰值。老齡化持續發展,將成為楚雄州貫穿21世紀的基本州情。近年來,楚雄州養老服務業長足發展,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已初步建成,但依然存在供需矛盾突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不足、市場主體培育相對滯後、服務專業化程度不高、現有政策制度規制手段單一,專業人才匱乏等問題。通過制定《條例》,進一步對養老服務進行引導和規範,有利於將已有的成功經驗和政策措施制度化,有利於形成推動養老事業多元化多樣化發展的格局,也有利於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對於推動我州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條例》的立法依據和原則
《條例》的制定,主要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遵循黨委領導、人大主導、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高質量立法原則,並遵循了民生領域立法的社會普遍性原則,政府職能、市場法則和社會責任三者兼顧原則,適應地方經濟發展原則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體現的不牴觸、有特色、小切口、可操作的原則。
三、《條例》的起草和審議過程
州委、州人大常委會、州人民政府對《條例》的制定高度重視,結合“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著力查找民生短板,州人大常委會針對我州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狀況,2019年就開展了相關的調研、視察等工作。根據州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畫,州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3月啟動了《條例》的立法工作,成立了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組建了起草班子,及時開展起草工作。《條例》起草組認真研學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借鑑省內外養老服務立法經驗;先後到四川成都、攀枝花等地學習考察,又深入到楚雄州部分縣市的社區、鄉村等基層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專家論證會、調研座談會、有老年人參加的基層代表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網上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徵求了省級有關部門、州級相關部門、各縣市、黨群組織的意見。在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民族委和省級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指導幫助下,《條例》先後經過了30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8月24日,省人大民族委專門召開首次由立法專家組成的立法論證會,對《條例》進行了全面論證,9位省人大民族立法專家對《條例》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條例草案文本給予充分肯定,並提出了很好的修改完善意見,進一步促進了《條例》立法工作的有效開展;9月27日,十二屆州人民政府常務會第97次會議專題聽取《條例》起草情況的匯報,原則同意並形成議案報州人大常委會審議;10月30日,州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議,經州人大常委會黨組2020年第13次會議審議同意形成了黨內送審稿上報州委;九屆州委常委會第187次會議審查同意上報省委,省委在批轉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的送審稿進行了修訂,並於12月26日批覆州委;州委於2021年1月7日批覆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同意將條例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經州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3次主任會議審議並提請州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同意將《條例》作為議案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採取“小切口”立法方式,不分章節,共32條4500字。內容共包括十三個部分,明確規定了我州養老服務的總體要求、政府部門的工作職責、強制性的規劃和建設要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內容、社會化機構養老的政策扶持方式以及民族文化服務、醫養結合助推、人才和資金保障、禁止性規定等條款。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方面問題:一是關於體系構建。堅持了家庭養老的基礎功能,在對養老服務的概念界定中提出了“法定贍養、扶養義務”為基礎,事業與產業協同發展,注重居家、社區、機構三種養老方式統籌發展,逐步實現居家養老有保障、社區養老可依託、機構養老高質量的新時代養老服務格局。二是關於各方主體責任。明確了政府、社會、家庭各方職責,規定在家庭成員承擔法定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精神關懷、文體娛樂、緊急救援以及安寧療護等服務。規定部門職責,形成部門合力,對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方面參與養老服務工作也作了規定。三是關於規劃建設。明確規劃建設責任,規定由自治州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區由縣(市)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配置養老服務設施。明確通過加大投入,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建設等,對農村養老服務設施予以保障。明確將老年宜居住宅建設和老舊住宅區改造等適老化改造納入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內容,並明確優先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四是關於機構養老。明確養老機構供給主體和運營管理體制改革要求,規定公辦養老機構在確保公益屬性的基礎上可逐步向社會開放,對社會資本興辦養老機構或通過公建民營、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政府設立的養老機構給予建設補助、綜合運營補貼、一次性吸納就業資金補助等扶持。對各類養老機構安全管理、應急管理、傳染病防治等要求作出規定。五是關於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提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主要內容,並支持設立家庭照護床位,由專業養老服務組織等主體提供上門照護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訪等養老服務。六是關於醫養融合發展。整合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支持醫養結合機構建設,建立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雙向轉介通道,鼓勵多點執業,支持醫務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提出充分利用自治州生態氣候、民族文化、旅遊及生物多樣性等優勢,發展候鳥式旅遊養老,加強彝醫藥康養示範園、中彝醫治未病中心等康養項目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養老服務,推動健康養老產業發展。七是關於信息化服務。規定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推進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對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協同合作和信息共享,並將相關資源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八是關於扶持保障。規定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要將養老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條例還從土地供應、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人才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待遇、入職獎勵、機構等級晉升補助等方面規定了扶持保障制度。九是關於法律責任。對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明確了罰則,以保障《條例》的內容有效實施。
各位代表,省人大常委會在對《條例》進行審查過程中,對該條例立法必要性和主要內容給予了高度肯定。認為楚雄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選準立法的“小切口”,大膽創新、勇於探索、敢為人先,率先制定了全省第一部養老服務方面的法規。《條例》體現了較強的民族特點和地方特色,在惠民立法、弘德立法方向上作了有益的探索,是一部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單行條例,對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推動民族地區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將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