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0年2月28日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州公路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自治州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公路事業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環境、節約土地、建養並重、確保質量、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領導,並把公路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專項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量中每年不少於2%;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同級財政全額返還公路損失賠償費;
(四)公路橋樑、隧道冠名權和廣告經營權拍賣資金;
(五)捐贈或其他資金;
(六)村(居)民委員會以“一事一議”方式籌措村道建設和養護資金。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自治州、縣(市)的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規劃,報有關部門批准和備案。公路規劃應當與城鄉建設等規劃相協調。
經批准的規劃確需變更的,按原編製程序和規定報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公路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計畫,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九條 四級以上公路、中型以上橋樑和隧道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公路工程設計,可以由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條 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公路的標識和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公路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等手續。
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中的縣道、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完工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鄉道和村道建設項目由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可以採取專業養護與民眾參與相結合,或者由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路搶險保通應急預案。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公路暢通。
第十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用地以及因養護需要挖砂、採石、取土的,由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劃定地點和範圍,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公路的綠化、美化工作,縣道、鄉道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村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公路綠化建設。
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林木更新採伐時,須經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在公路上進行施工作業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安全距離的施工警示標誌,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設定繞行標誌;
(二)養護施工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三)施工作業需要封閉道路的,應當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在封閉路段設定標誌,於施工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變公路線路;
(二)拆除、移動公路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電桿、變壓器、廣告牌、加水站、加油站以及洗車場、停車場等;
(四)鐵輪車、履帶車及其他可能損壞公路的機具上路行駛;
(五)增設公路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條 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垃圾,堆放和焚燒物品;
(二)採礦、挖砂、取土、燒窯;
(三)擺攤設點,打場曬物;
(四)填塞、挖掘排水溝,向公路邊溝排放污水,利用公路橋(涵)、邊溝築壩蓄水、設定閘門;
(五)損壞公路設施。
第二十一條 大、中型公路橋樑和公路渡口周圍各200米、小型橋(涵)周圍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兩側100米範圍內,禁止爆破、取土、挖砂、燒荒、傾倒垃圾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二條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按照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村道不少於3米的標準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公路出入口及節點位置設定限高、限寬設施,應當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超過限高、限寬、限長標準。承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車輛行駛,應當事先向自治州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其監督下通行,並承擔對公路、橋樑、涵洞等採取技術保護措施的費用;造成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跨越、穿越公路新建和改建設施的,應當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符合技術標準。
第二十五條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將公路設施損壞情況及時告知當地公路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工,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駕駛人行車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接受處罰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車輛,並應當出具暫扣憑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出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528(批准時間)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0年5月5日至6日舉行第28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楚雄州歷來高度重視公路建設,截止2009年底,全州公路總里程達16918公里,全州102個鄉(鎮)通等級公路,道路交通建設等基礎條件不斷改進,為加快全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公路通車裡程的增加和技術等級的不斷提高,其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日益顯現。特別是村道路政管理,執法難度大,損壞、污染、占用村道的違法現象比較普遍。為依法加強自治州公路管理,特別是鄉村公路的保護管理,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10月成立了《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深入調查研究,形成初稿後,廣泛徵求了各縣(市)、州級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向省交通運輸廳、省公路局匯報徵求意見,學習借鑑外地先進經驗和做法。2009年9月,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與州人大等有關部門同志共同對條例進行了認真修改,多易其稿,形成黨內送審稿。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同意後報省委。省委批覆同意的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於2010年2月28日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自治州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在審議中,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校正。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