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 位置:楚雄彝族自治州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
  • 類別:地方法規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2日十屆州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建設領域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建設領域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雲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試行辦法》、《雲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工程的企業(以下統稱建築施工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含事實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州、縣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涉及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制度,設立投訴視窗,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對建設項目專戶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對建築施工企業勞動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指導建立勞務企業。
第四條建設、監察、公安、司法、工商、人民銀行、工會、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按照下列職責,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相關工作: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採取有效措施,查處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分包行為,嚴格執行建築施工企業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督促建築施工企業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做好建築施工企業清理拖欠工程款、承包款的工作,建立預防拖欠工程款、承包款的長效機制;
(二)監察機關負責對負有執行國家清欠政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或者在工作中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照行政問責的有關規定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查處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配合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督促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還款協定,建立完善的維權機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建築施工企業業主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用工單位的誠信制度建設;
(六)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的設立、管理和監督工作;
(七)工會負責指導、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工會組織,逐步提高工會組織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能力。指導職工(含農民工)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代表職工(含農民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加強對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督;
(八)信訪部門負責牽頭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信訪問題;
(九)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協調、積極配合。
第五條州、縣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商業銀行開設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進行監督和管理。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含進入本州從事建築工程的外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存手續。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不低於契約工程價款的3%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專戶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項用於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
連續三年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或投訴現象的建築施工企業,可以申請降低繳存農民工工資的比例,但繳存比例最少不得低於1%。
第六條建設單位(業主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由開戶銀行出具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憑證和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查驗證明。
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繳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建設工程項目,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實行建設項目到位資金最低限額控制制度。對於建設項目到位資金沒有達到最低限額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資金最低控制限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條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對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負有監督責任。建設單位應當按建築施工契約及工程進度如期向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撥付工程款,未按建築施工契約約定及工程進度如期撥付工程款,導致建築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業主單位)負有連帶支付責任。
第九條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當按季度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在建工程進度及工程款撥付情況,並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建設單位(業主單位)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建築承包契約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出具書面承諾書一式三份,並由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保證按月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當將書面承諾書抄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竣工結算及竣工備案管理由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管理。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後10日內將中標通知書及中標建築施工企業的基本情況(建築施工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電話、項目名稱、註冊建造師、施工隊長、施工班組負責人、工程價款)抄送同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上述基本情況。
第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應當與連續用工1個月以上的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按工種建立用工名冊,建立用工考勤制度。
勞動契約應當載明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農民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用工名冊應當載明農民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契約期限等內容。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使用農民工工作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應當與農民工辦理書面勞動工作簽證,向農民工核發《勞動工作簽證卡》,並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工作簽證卡》應當載明農民工的姓名、工作內容、工作量、勞務單價、勞動報酬金額、工作起止時間等內容。
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建立工資支付名冊,按月足額將工資發放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者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五條按照誰總承包、誰負總責的原則,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分包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分包契約(協定)中明確支付分包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條款的內容,並對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進行監督。因監管不力或者未按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支付。
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分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建設期間及工程竣工驗收後6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農民工工資:
(一)建築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經當事人雙方確認的;
(二)建築施工企業破產、倒閉、被吊銷營業執照、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逃匿或者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者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有關規定支付工資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資拖欠的。
第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15日前,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提取剩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施工場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網站和政務公開欄,對該建築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不少於10日的公示。公示期滿60日後無拖欠、無舉報投訴的,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提取剩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本息手續。
第十八條經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建築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令限期支付;屬短期內無力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築施工企業從工資保障金內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同時,書面通知該建築施工企業30日內補足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逾期不補足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工資支付不良信用記錄在新聞媒體上曝光。同時將拖欠情況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新建項目招投標資格,人民銀行將不良行為錄入徵信系統。
第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確認後,責令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建築施工企業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支付農民工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第二十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情形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造成重大惡性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影響惡劣事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用工名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時,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銷毀工資支付名冊、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其他嚴重干擾、阻撓、抗拒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拖欠建築施工企業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建築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得進行新建項目招標投標,不予辦理施工許可。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的用工管理,規範用工行為,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信用檔案。一年內建築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有拖欠不良信用記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新聞媒體上進行曝光。同時,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新建項目投標資格審查時進行限制,停止其參與新建項目的招投標。及時付清所拖欠農民工工資並保證今後不再發生拖欠的,可以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的證明提前解除限制。
第二十五條對因各種因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信訪事件,由州、縣市勞動保障、建設、信訪部門核實後,定期不定期在報紙、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進行通報曝光。通報的內容包括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上訪人數、拖欠金額及處理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或者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給農民工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農田基本建設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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