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為了促進鄉村清潔,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20年9月28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全文
(2020年8月2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清潔,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清潔是指對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村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的收集、處理和日常管理。
第三條 鄉村清潔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基層自治、全民參與、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領導,將鄉村清潔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推進鄉村清潔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統籌建設垃圾無害化處置和污水處理設施;
(四)扶持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
(五)鼓勵、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鄉村清潔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和資源化利用;
(六)鼓勵創新鄉村清潔管理機制,推廣使用垃圾、污水處理新技術;
(七)對鄉村清潔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
(八)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清潔工作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
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體育、科技、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清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鄉村清潔工作計畫;
(二)建立落實鄉村清潔巡查、監督和舉報等制度;
(三)組織實施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維護和管理;
(四)組織開展垃圾清掃、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理;
(五)逐步建設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推進鄉村污水處理;
(六)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和有關單位履行鄉村清潔工作職責;
(七)對鄉村清潔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八)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負責轄區範圍內的鄉村清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形式,建立和落實衛生保潔、門前三包、公益性清掃、經費收支管理等制度;
(二)負責公共場所清掃和公廁等清潔設施的日常管理;
(三)對村莊垃圾進行分類收集、清運和處理;
(四)落實村莊污水處理的相關要求;
(五)組織開展鄉村清潔公益活動;
(六)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八條 鄉村範圍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負責其管理使用區域的清掃、衛生保潔、垃圾清運等清潔工作,並落實污水處理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村(居)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後、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水池(窖)、壩塘等的清潔,按照要求處置生產生活垃圾、廢棄物和污水,保持清潔衛生。
第十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扶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投入機制。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一事一議”約定和收取保潔費、生活垃圾處理費,確定違反鄉村清潔約定的處理措施,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保潔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門用於鄉村清潔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二條 村(居)民小組等村(居)民組織通過民主程式,確定保潔方式、保潔員選配等方案,報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後執行,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保潔員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小組等村(居)民組織聘用,按照聘用約定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處置,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不具備集中收集、轉運條件的,應當在當地環境容量範圍內,合理選擇經濟、適用、環保、安全的工藝和技術進行處理。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和防滲漏措施。
第十四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廁所無害化改造,合理設定鄉村衛生公廁。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具體實施鄉村衛生公廁改造工作。
村(居)民在新建、改建、擴建住房時,應當配套建設衛生廁所。
第十五條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處理設施,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畜禽散養密集區應當逐步實行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鼓勵、支持畜禽養殖戶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種植業消納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實現資源化利用。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使用綠色、生態、環保的養殖技術。
高密度、規模化水產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污水經過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污染農用薄膜,推廣生態農業、綠色植保等農業清潔生產技術。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品的包裝物以及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廢棄物應當安全及時處置。
第十八條 鄉村集貿市場、公共活動場所、旅遊景點、商店、餐館、酒店等應當定期開展環境衛生保潔消殺工作,完善、落實衛生防疫和滅殺老鼠、蟑螂、蒼蠅、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措施。
第十九條 本州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文明、鄉村清潔和衛生防疫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鄉村清潔公益活動,增強衛生安全意識,培養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教育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鄉村清潔和衛生防疫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開展鄉村清潔和衛生防疫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維護鄉村清潔的義務,有勸阻、投訴和舉報影響鄉村清潔行為的權利。
對投訴、舉報的問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鄉村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鄉村清潔,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公共場所、公路、鄉村道路、田間地頭、林地等丟棄動物屍體,棄置農藥、化肥、飼料包裝物和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廢棄物,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水庫、河流、壩塘、溝渠等水體丟棄動物屍體,棄置農藥、化肥、飼料包裝物和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廢棄物,排放糞便、污水,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公共場所、公路、鄉村道路堆放秸稈、柴草、建築材料和其他雜物,排放糞便、污水;
(四)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或者拋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五)侵占、毀損、擅自拆除鄉村衛生公廁、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
(六)在依法劃定的禁燒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雜草和生產生活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由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依照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個人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經處罰後仍未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鄉村清潔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有關人員在鄉村清潔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改正,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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