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實施辦法

《《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實施辦法》是 2016年12月20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 2016年12月20日
一條 為貫徹落實《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民族教育條例),促進民族教育事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對各少數民族學生和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學生實施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教師指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在職在編的教職工。
第四條 《民族教育條例》中分級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教育負有相應的管理職能。教育、發改、財政、人社、民宗、扶貧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民族教育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和教育職能,動員和組織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完義務教育;統籌協調解決行政區域內辦學涉及的用地、水電、通信、交通等問題;組織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治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少數民族在校學生人數超過在校生總數50%以上的幼稚園、完全國小、初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可以申報民族學校。
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學校申報民族學校的,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民族工作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由縣市人民政府認定;自治州屬學校、普通高(完)中、職業高級中學申報民族學校的,報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民族工作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認定。
設立民族部、民族班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民族學校和民族部、民族班認定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門備案。
第六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師生安全意識和知識教育,組織開展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認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確保學校師生安全。
第七條 民族學校,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寄宿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在國家和省頒布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村小、教學點可按不低於1:2的班師比核定。義務教育學校後勤、安保人員按照配備標準有缺額的,按照州定標準、學校聘用、學校使用的原則,由同級財政核撥經費,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不列入正式編制,不納入編制總量管理。各縣市義務教育學校實際需要的臨時聘用人員數量,由各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編制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標準具體核定。
第八條 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學校報經屬地教育行政、人社部門批准,可以採取面向本地區通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持有教師資格證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擇優招聘充實“雙語”教學工作,具體聘用辦法,由屬地教育行政、人社部門共同研究制定。
第九條 教師應當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財物;嚴禁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的可能影響考試、考核評價的宴請;嚴禁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旅遊、健身休閒等娛樂活動;嚴禁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報銷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嚴禁通過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獲取回扣;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給予下列優待:
(一)每月按照標準享受鄉村教師崗位生活補助後再享受100元的民族教育生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自治州教育、人社和財政部門備案。城區教師到上述地區學校支教的,支教期間享受民族教育生活補助。
(二)連續從教滿20年且在崗在職期間,年度考核達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退休時由縣市教育行政、人社部門審查後報自治州教育行政和人社部門審核,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三)連續從教5年以上的漢族教師,其子女在報考自治州內普通高(完)中時,享受當年從教所在地彝族學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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