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實施《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楚雄彝族自治州實施《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是2018年12月14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實施《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根據2018年12月1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楚雄彝族自治州實施〈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強化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二)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三)負責一次性開發10公頃以下的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用於農業生產的審批;
(四)負責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請有關事項的審核;
(五)負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審批;
(六)負責處理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
(七)負責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田、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閒散土地和廢棄地,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八)負責轄區內的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土地評價;
(九)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土地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鄉鎮土地管理所屬於縣市土地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雙重領導,其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本轄區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轄區內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巡迴檢查;
(三)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或控告;
(四)制止土地違法行為;
(五)負責具體辦理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
(六)負責完成土地管理的各項基礎業務工作和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七)負責對本轄區內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寫出調查報告、提出處罰建議,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等;
(八)負責土地法律文書的送達和協助人民法院對土地違法案件的強制執行;
(九)完成縣市土地管理局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被徵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的補償標準:土墳每冢300元—350元;磚墳每冢400元—650元;石砌墳每冢700元—900元;雙墳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0%。
拆遷墳墓由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墳主限期拆遷,逾期不拆遷的視為無主墳墓,由用地單位作深埋處理。
第五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被徵用土地上的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
(一)果樹及經濟林木,無收益的根據樹齡的差別,每株樹補償8元—20元;有收益的按被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4倍補償;當年成活的每株補償4元。
(二)用材樹木,未成材的中幼,根據樹齡的差別,每株補償4元—8元;已成材的每株補償8元—12元,當年新栽成活的每株補償2元。
(三)薪炭林。根據樹齡的差別每株補償1元—4元;當年新栽成活的每株補償0.5元。
在協商征地後或辦理征地手續過程中栽種的樹木不論何種樹木,成活與否,一律不予補償。
樹木砍伐後交由所有者處理。
國家建設徵用成片林地的補償標準,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閒地,能夠利用荒山荒坡的不得使用耕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良田好地,並且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用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申請、審核、批准、登記、發證制度。
第八條 農村村民新申請建房用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宅基地被國家建設徵用和集體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二)分家無房戶或原宅基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住房擁擠戶;
(三)其他無宅基地的農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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