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管理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管理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附屬檔案,正文,

附屬檔案

1.楚雄州建設工程竣工規劃監督管理告知書
2.楚雄州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表
3.楚雄州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單
4.楚雄州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備案證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雲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建設用地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驗收。村莊規劃建設用地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驗收(以下簡稱規劃驗收),是指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和已審批圖件為依據,對建設工程竣工前的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核實和認可。
第三條 州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和監督管理的相關事項。
第四條 經批准實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表》;
(二)土地權屬證明複印件和已審批的規劃圖件及批文複印件;
(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通知單或者土地出讓規劃條件複印件;
(五)規劃技術指標核對報告書;
(六)放線、驗線成果資料和正負零驗收合格單複印件;
(七)竣工總平面圖和管線竣工圖複印件,屬於住房建設的項目還應當提交房屋測量報告。
第五條 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人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後,應當及時組織審查、審核, 對內容填寫齊全且符合本辦法第6條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於20日內組織規劃驗收。
對《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表》內容填寫不齊或者所報送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內容: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內容;
(二)已審批規劃圖件中的內容及要求;
(三)住宅區、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的基本驗收內容:
1.建築功能、建築使用性質、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消防通道、停車泊位等要求。
2.建築位置、用地範圍、退讓距離(包括紅線、綠線、黃線、藍線、紫線等)、退用地邊界距離、建築間距、出入口設定等要求。
3.建築形式、立面色彩、小品、雕塑、水池、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
4.道路平面位置、形式、寬度、路面標高及橋樑淨空高度、停車場、基地高程、公廁、垃圾站、各種管線等要求。
除前款規定的驗收內容以外,不得增加其他驗收內容。
第七條 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應當組織施行整體規劃驗收,小區的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實施。小區內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應當符合已審批規劃圖件的要求。
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可按經批准的分期範圍和內容分期組織驗收。分期驗收時,其配套設施投資完成額不得少於應配套設施投資總額的70%,且前期所必須的和不可分期建設的配套設施應當一次性到位;後期30%以下投資額的配套設施全部完成後方可組織小區整體驗收。
第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的項目,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驗收後5日內辦結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手續,並出據《楚雄州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單》,核發《楚雄州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備案證》。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內容和已審批規劃圖件內容要求以及驗收標準的項目,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經整改後,再組織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第十條 未經竣工規劃驗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二條 未經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就予以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由有關機關依法對有關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員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7條的規定,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中敷衍塞責、弄虛作假或者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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