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發布日期:2016-12-15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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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發布時間:2014-02-25 15:59 來源:楚雄州人民政府法制辦正文

正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化,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未超過50%的建設項目,但政府擁有建設項目或者營運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審計隊伍建設,使審計人員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為投資審計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條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者其授權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第六條審計機關負責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發展改革、財政、住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年度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投資安排和預計完工項目情況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七條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按照上年度送審金額的1%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制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畫。
第九條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範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建設(業主)單位為州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由州審計局負責審計;建設(業主)單位為縣(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由縣(市)審計局負責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下級審計機關依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實施的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授權機關審定。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七)工程造價情況;
(八)投資績效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第十一條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實行全程跟蹤審計。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
(一)建設項目按規定需進行政府驗收的,應當先審計後驗收,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國家(政府)驗收手續。未經竣工決算審計擅自辦理國家(政府)驗收手續的,審計機關可以通報或者公布有關情況,並依照法律、法規給予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相應處罰;
(二)建設(業主)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完工後,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決算,並在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完成後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審計機關提交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具備竣工決算審計條件的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安排審計;
(三)建設項目必須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約定,支付工程款時應預留不低於竣工結算價10%的尾款,待審計工作結束後清算。違反此規定,多支付工程款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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