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 檔案類別:稽察辦法
- 地 點:楚雄彝族自治州
- 實施時間:2014年10月1日起
導語,正文,
導語
《楚雄彝族自治州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已經2014年7月25日十一屆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全州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使用政府財政資金或者政府設立投資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以及由州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稽察的其他項目。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是指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全過程或者主要環節以及與審查批准事項有關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以下簡稱為稽察工作)的領導,將稽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州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稽察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州發改委(以下簡稱州稽察辦),負責組織對全州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的日常工作。
州稽察辦應當加強與監察、財政、審計、國資、政府督查室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稽察工作的協作溝通。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及項目單位應當為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稽察特派員由州人民政府任免,並配備稽察特派員助理協助其開展工作。
第六條稽察工作堅持依法監督、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工作和經營管理活動。
稽察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稽察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稽察範圍:
(一)項目審批或者核准、備案工作中,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土地利用、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固定資產投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環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項目建設選址、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造價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項目資金安排、撥付和管理使用;
(四)項目招標投標及契約管理;
(五)項目投資概算控制、概算修編調整、設計最佳化變更、預算和決(結)算;
(六)項目對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影響;
(七)項目參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與項目實施有關的行為;
(八)項目竣工驗收。
第八條稽察特派員和稽察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稽察人員)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開展稽察;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項目建設管理行為進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九條稽察人員對項目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對同一行業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時間連續不得超過3年。
第十條稽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稽察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