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關於楚雄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楚字〔2010〕37號),設立楚雄彝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加掛楚雄彝族自治州能源局(簡稱楚雄州能源局)牌子。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擬訂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楚雄州人民政府委託向楚雄州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全社會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參與應對有關重大突發事件。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和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執行效果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職責,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和省投資及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對州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進行統一管理,指導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執行,安排中央和省分配的和州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和審核重大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擬訂上報和管理國外貸款規劃和建設項目,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政策,負責州本級預算內投資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的組織實施,指導推行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查,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和實施意見,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有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管理,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按照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的劃分和規劃,承擔協調實施和進行檢測評估的職責,負責規劃編制的綜合管理,負責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受理州級重大專項規劃和縣市跨區域規劃的立項申請,負責牽頭編制起草州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指導和銜接縣市總體規劃,負責擬訂州級專項規劃年度審批計畫,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論證州級專項規劃草案,負責專項規劃的相關協調和銜接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審批發布部門州級專項規劃,負責其他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中長期規劃等與州中長期規劃的銜接,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楚雄州推進西部大開發橋頭堡建設、滇中經濟圈建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的實施,擬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職責,按照規定許可權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重要商品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用油、豬肉、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分析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的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十一)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參與非公經濟發展政策的制定,按照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組織編制交通戰備、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交通戰備與交通建設的關係,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交通戰備、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負責楚雄州參與國家區域合作項目的協調指導工作,擬訂參與區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承擔楚雄州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具體工作和楚雄州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楚雄州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楚雄州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貫徹落實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收費)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負責價格運行分析,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和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建立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監測;受理價格處罰的行政複議和申訴案件;負責對價格和收費違法案件、價格壟斷行為的查處;負責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及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工作。
(十三)負責煤、電、油、氣和新能源能源資源管理,擬訂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中央和省、州規劃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監測州內外油氣市場供求變化,組織協調油氣的供應調度;負責能源行業的管理,監測能源發展情況;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負責開展能源對外合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境外投資項目;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
(十四)承辦楚雄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設24個內設機構(正科級)和機關黨委辦公室。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事務;負責重要文稿起草、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安全、保密、檔案、信息、信訪、政務公開、維穩、扶貧、後勤服務、機關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二)經濟體制改革和政策法規科
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與國家賠償工作;組織發展改革系統的普法工作;參與非公經濟發展政策的制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三)綜合協調規劃科
監測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負責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巨觀調控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擬訂並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畫;負責新聞宣傳工作;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測和評估;負責楚雄州推進橋頭堡規劃、滇中城市經濟圈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實施情況檢測和評估;擬訂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參與安排重大項目,負責重大項目與規劃的銜接和協調;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有關政策建議,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全社會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參與應對有關重大突發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政府物資儲備的建議。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提出州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安排計畫建議,平衡安排州級財政性建設資金計畫;負責安排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和黨政機關、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指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安排前期工作經費;參與金融合作項目的組織、篩選工作,參與投資項目融資方案的擬訂;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和項目後評價工作;負責州本級預算內投資公益性項目實行代建的組織實施,指導推行公益性項目代建制;負責楚雄州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建設合作事宜;建立楚雄州項目儲備庫;會同楚雄州開發投資公司對楚雄州人民政府信用合作貸款項目貸款條件進行審查;下達政府信用貸款投資計畫;制定政府信用貸款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檢查貸款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
(五)利用外資與經濟合作科
綜合分析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狀況,實施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國際金融機構貸款項目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立項管理,協助招商引資工作;組織擬訂經濟合作發展規劃;擬訂經濟技術合作、產業轉移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楚雄州參與經濟合作項目的篩選、推薦工作,提出有關引導性資金的使用建議;負責參與國際區域經濟合作項目的協調指導工作,擬訂參與國際區域經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
(六)地區經濟科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參與擬訂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和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的政策建議;負責擬訂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族、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易地扶貧計畫;審批或審核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規劃項目;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計畫和基礎測繪計畫,參與協調防震減災工作。
(七)農村經濟科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提出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畜牧、水產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制定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審批和安排農口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並協調實施。
(八)基礎產業科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負責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牽頭建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安排和下達州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有關項目;負責組織編制交通戰備規劃、計畫;研究交通戰備與交通建設的關係,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交通戰備有關工作;承擔組織研究楚雄州鐵路建設重大課題和編制發展規劃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鐵路安全運營、項目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研究楚雄州民航建設重大課題和發展規劃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楚雄州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產業協調科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高技術產業科
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協調和服務;綜合分析高新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重大政策和重點發展領域指導目錄;協調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示範項目,申報和協調實施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國家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國家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發展計畫;協調實施州級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和州級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計畫;組織推動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和產學研聯合,協調實施州級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推動國民經濟新興產業的形成。
(十一)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環境保護政策建議,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促進環保產業發展和推行清潔生產的規劃和政策;提出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及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的州財政性貼息資金和補助資金,以及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有關領域污染防治重點項目州財政性貼息、補助投資安排建議;負責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牽頭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實施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宣傳工作;負責擬訂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規劃;牽頭組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初審;承擔楚雄州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會發展科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承擔楚雄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就業和收入分配科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有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四)經濟貿易科
監測分析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負責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畫調整建議;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用油、豬肉、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儲備;擬訂現代物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編制流通設施基本建設計畫,對現代物流業發展中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和備案。
(十五)財政金融科
研究和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銜接和協調財政、金融工作;對財政和金融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建立和管理;負責企業債券的發行管理,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十六)重點項目建設科
參與提出前期工作項目計畫及州預算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安排計畫;負責建立前期項目儲備庫,落實年度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支撐;參與審批和審查州重點前期和重點在建計畫項目的預可研、可研、初設等工作;督促推進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協調前期審批中存在的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協調解決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織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牽頭組織重大項目並聯並行聯審會議;參與和協調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組織協調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實施;組織擬訂楚雄州實施國家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負責退耕還林的綜合協調及鞏固成果年度計畫的編制;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議並落實有關工作;擬訂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承擔中央和省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西部人才開發工程;負責貧困縣小規模貸款貼息有關工作;負責楚雄州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重點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點項目的稽查;跟蹤檢查有關行業和縣市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投資政策和規劃情況;組織開展對州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違規問題處理意見。
(十八)價格管理科
負責起草價格政策措施;提出修訂楚雄州定價目錄、聽證目錄、成本監審目錄的建議;擬訂價格聽證辦法實施意見;擬訂價格改革調整方案;擬訂價格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制定實行地方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指導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協調重大價格爭議;參與重要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關價格建議;研究提出重要儲備物資的管理費用標準、補貼和出庫價格建議;負責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工作;按照國家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和《雲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的規定,負責州管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負責組織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的培訓;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負責起草價格重要會議檔案和業務綜合性檔案;擬訂價格調控和監管的政策措施;負責價格運行分析,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和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負責監測分析價格總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專項價格,建立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監測。
(十九)收費管理科
擬訂州管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公益服務、公用事業、經營服務、中介服務收費政策;提出收費改革方案;提出有關收費的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協調重大收費糾紛;負責收費許可證發放、年度審驗和收費統計工作。
(二十)價格監督檢查科
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州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受上級主管部門委託,查處各類企業的價格、收費違法案件;組織調查、認定和處罰價格欺詐、壟斷、哄抬、低價傾銷、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解決價格矛盾和價格糾紛,開展價格和收費調查工作;受理價格處罰相關案件;負責全州12358價格舉報電話信息平台的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價格、收費方面的投訴舉報,承辦價格舉報案件,反饋處理結果;負責價格舉報信息的分析研究和重大價格舉報問題的報告工作;負責全州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建設;負責價格收費行政處罰複議案件及應訴案件的受理;負責本委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全州各縣市物價檢查機構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和價格檢查人員的業務培訓。
(二十一)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人事檔案、幹部培訓教育、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楚雄州能源局
(二十二)油氣和煤炭科
負責石油、天然氣行業管理;擬訂石油儲備規劃、政策,監測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石油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石油儲備工作;組織協調石油的供應調度;負責石油、天然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和申報;指導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負責楚雄盆地油氣勘探開發;負責煤炭資源管理和整合,推進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指導礦區總體規劃,引導煤炭行業合理布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負責煤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和申報,參與煤炭礦井整頓關閉;研究能源重大問題;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產業政策;負責能源建設項目資金的申報和安排、能源綜合業務、能源體制改革、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負責能源綜合管理工作。
(二十三)電力科
擬訂水電、火電等電源和電網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級許可權範圍內水電、火電等電源和電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以及國家和省審批、核准水電、火電等電源和電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和申報;按照規範規程對水電工程建設、生產運行和防洪安全等進行管理;按照規定對火電和電網建設進行管理,組織實施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和城市電網改造。
(二十四)新能源科
負責新能源行業管理;擬訂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畫、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負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和申報;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組織能源的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境外投資項目;負責能源對外合作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