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楚雄州人民政府於2021年11月8日印發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最佳化資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雲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 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以及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評估、清查、資產報告、績效評價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直接支配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節約高效、安全規範、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把資產管理放在與資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充實工作力量,明確資產管理各崗位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統一管理機制,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批准本級重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具體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州、縣市財政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三)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五)監督、指導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根據需要,委託或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州、縣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監督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
(三)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
(四)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向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告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三)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核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四)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
(六)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七)對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二)建立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強化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
(三)向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四)負責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國有資產信息真實完整;
(五)及時、足額收取並繳納資產收益;
(六)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具體工作;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八)對確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進行具體監督管理,並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因素,採取調劑、租用、購置、建設、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與單位履行職能或事業發展需要相匹配,結合存量控制增量,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經過集體決策,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實行資產購置預算管理,資產購置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申報同步批覆執行,凡未納入購置預算的原則上不予購置。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資產配置標準應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有配置標準的在規定標準內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公務用車或辦公用房的,按照相關辦法或規定執行;行政事業單位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購置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接受資產調劑、捐贈方式配置資產的,在做好相關賬務處理的同時,應當將新增資產直接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登記入賬。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使用,對外使用包括行政單位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投資等。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應當首先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確需對外使用的,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式,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二十條 用於出租的國有資產應當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出租價格後公開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公益性質等特殊要求的,經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職責批准後可協定招租。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應當充分盤活閒置資產,對長期低效運轉、閒置的資產探索建立共享共用和調劑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避免閒置浪費,並對本單位對外有償使用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特別要加強對權屬證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資產變動的應當及時辦理權證變更登記,避免權屬不清。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抵押、投資、舉借債務,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經濟實體。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對外使用的審批程式及許可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變更或者核銷資產價值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涉及環保全全的報廢、報損資產處置應當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回收處理。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評估,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通過進場交易、拍賣等公開方式處置。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的憑證,也是財政部門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三十條 因機構改革撤併、體制上收或下劃等原因的,跨部門、跨地區、跨政府級次的資產、國有股權的調撥(劃轉)的,經涉及資產調撥(劃轉)部門與相關部門協商同意後報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上級部門或本級政府的決定等相關依據進行批覆。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以下程式審批:
(一)一次性報廢資產原值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核銷單筆貨幣性資產損失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由主管部門審批,並報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二)資產原值在200萬元以內(含200萬元)的,由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
(三)資產原值大於200萬元,但在1000萬元以內(含1000萬元)的,由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
(四)資產原值大於1000萬元,但在5000萬元以內(含5000萬元)的,由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五)資產原值大於5000萬元的,由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再報同級黨委同意。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處置收益應當在依法繳納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財政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益應當在依法繳納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非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有政府性債務、隱性債務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在申請預算安排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成本性補助時,可用於化解本單位債務。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產評估、清查和糾紛調處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四)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五)合併、分立、清算;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政府部門批准,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許可權依據財政部門相關檔案執行。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託主體包括資產占有使用單位、主管部門、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需要評估資產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政府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的資產清查;
(二)進行重大改革,包括分立、合併、撤銷、整體或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政府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的資產清查外,單位應當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和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資產清查。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益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具體規定依據財政部門相關檔案執行。
第四十一條 單位之間以及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的國有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與其他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國有產權糾紛,由單位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經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八章 資產報告、績效評價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將本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報送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後編制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匯總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報告,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縣市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會計制度有關要求,將單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等資產分類登記入賬,認真做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編報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此類資產的登記、核算、統計、評估、考核等管理制度體系。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四十四條 州、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十五條 州、縣市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實現與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等系統對接。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面、準確、細化、動態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基礎資料庫,加強數據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制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州、縣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州、縣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八條 州、縣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九條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縣市級及以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由同級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直接支配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產管理事項,並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級政府授權其他機構履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活動實施特殊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9日發布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楚政通〔2012〕38號)同時廢止。

解讀

楚雄州人民政府印發了《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楚政規〔202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我州印發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楚政通〔2012〕38號),是在9年前以州人民政府名義頒布實施的,其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現在管理實際要求;同時,省人民政府頒布出台了新的《雲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雲政辦規〔2020〕3號),之後國務院也以發布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均對原有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規範和加強全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最佳化資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也讓我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與國家、省級辦法口徑一致,並結合我州工作實際增加了部分條款。為此,州人民政府對楚政通〔2012〕38號檔案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10章53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適用範圍及管理原則,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定義,要求把資產管理放在與資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明確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能職責。
第三章,資產配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要與單位履行職能或事業發展需要相匹配,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配置標準,凡未納入購置預算的原則上不予購置。
第四章,資產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要做好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嚴格規範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盤活閒置資產,鼓勵共享共用和調劑使用,用於出租的應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出租價格後公開招租。
第五章,處置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需嚴格執行具體規定,公開、公平、公正處置。減少科技成果轉化審批程式,精簡人民政府審批事項。
第六章,收益管理。分類對行政單位、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財政非全額供給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使用收益進行規定。有政府性、隱性債務的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可用於化解本單位債務。
第七章,資產評估、清查和糾紛調處。行政事業單位涉及資產清查和評估工作的執行國家、財政部、省級相關規定,發生產權糾紛的,按照具體規定的流程進行處理。
第八章,資產報告、績效評價和信息化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規定逐級報送國有資產報告,開展績效評價工作,進一步提高資產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監督管理。要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督,加強部門之間協調聯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追究。
第十章,附則。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另行制定。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2012年4月29日發布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楚政通〔2012〕38號)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新增加的主要重點是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條是針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劃撥資產而特定的簡化審批許可權及程式;第三十一條是明確5級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即管理審批許可權按管理的資產原值大小從1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為界線,不同的許可權對應不同的審批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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