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地區:楚雄彝族自治州
  • 類型:辦法
  • 發布部門:楚雄州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州級儲備糧管理,確保州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確保糧食安全,有效發揮州級儲備糧在全州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雲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州級儲備糧,是指州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州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州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州級儲備糧實行委託代理制,各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州級儲備糧的委託代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州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州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州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推陳儲新並節約成本、費用。州級儲備糧的糧權屬於州人民政府,未經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州級儲備糧。
第六條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楚雄州糧食局會同楚雄州財政局負責擬訂州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巨觀調控意見,對州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楚雄州糧食局負責州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糧食安全。
第七條楚雄州財政局負責安排州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及時、足額撥付和督促檢查使用情況;負責對州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州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州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楚雄州糧食局備案。
第九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及時、足額安排州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所發放的州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州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州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州級儲備糧。
州級儲備糧儲存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州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州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州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有權向楚雄州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楚雄州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州級儲備糧的計畫
第十三條州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楚雄州糧食局會同楚雄州財政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州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州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由楚雄州糧食局根據州政府批准的州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楚雄州財政局審核同意後,由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楚雄州糧食局會同楚雄州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共同下 達承儲企業。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根據州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州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按月將州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楚雄州糧食局和楚雄州財政局備案,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
第三章 資格管理與承儲方式
第十七條承儲州級儲備糧的條件:
(一)承儲庫點符合州級儲備糧總體布局要求,庫點設定在人口集中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交通便利;
(二)糧庫有效倉容在500萬公斤以上,具有相應規模的儲運設施、檢化驗儀器、糧情檢測、通風和熏蒸設施;
(三)管理水平高,人員精幹,具有專業保管人員,儲藏業務規範,承儲中央、省級和地方儲備糧業績良好,保管得當,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責任事故;
(四)承儲庫點為法人單位,經營業績優良,財務管理好,嚴格執行糧食信貸和財務政策,沒有發生新的政策性虧損掛帳或經營性虧損,商務信譽良好。
第十八條州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凡具備第十七條條件的,經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由楚雄州糧食局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查,並與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楚雄州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商議確定後即取得承儲資格。
第十九條州級儲備糧的承儲實行委託代理制。由楚雄州糧食局與承儲企業簽定州級儲備糧委託承儲協定。委託業務不搞終身制,實行委託業務的競爭機制,優勝劣汰。
第二十條楚雄州糧食局會同州級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州級儲備糧購銷存、輪換數量及質量安全等情況,指導承儲企業做好儲備糧食保管工作,切實為承儲企業做好服務。
第四章 州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儲存州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州制定的有關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楚雄州糧食局據此制定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州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州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州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州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州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州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州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州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州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州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州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州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及時報告楚雄州糧食局。
第二十七條楚雄州糧食局會同楚雄州財政局、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按照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級儲備糧收儲或動銷方案,及時組織收儲和銷售(輪換)。州級儲備糧的收儲根據不同情況可採取委託收購或公開招標採購的辦法進行。實行委託收購(銷售)的承儲企業必須按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和時間要求,完成收儲和銷售任務。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不得以州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州級儲備糧在核實庫存數量、質量、品種及明確有關責任後的情況下,由楚雄州糧食局牽頭會同楚雄州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負責研究安排處理。
第二十九條州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信貸監管。
第五章 財政、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州級儲備糧食財務由楚雄州財政局負責管理。州級儲備糧食所需的合理費用和利息補貼等由楚雄州財政局核定,從州級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州級儲備糧食補貼實行垂直撥付管理辦法,楚雄州財政局根據收儲(輪換)計畫和驗收合格通知書等檔案計算各項補貼,補貼資金由楚雄州財政局按季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州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直接撥付承儲企業當地財政部門,並及時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三十二條儲存期間利費補貼標準,輪換費用(含差價)補貼標準,輪換期間的利息補貼、費用補貼,由楚雄州財政局另文制定辦法下達執行。
第三十三條動銷損益的處理。經州政府批准動用或銷售發生的價差收益,全部繳入州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發生的價差損失,由州財政負擔,從州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損失、損耗的處理。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超定額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為保證儲備糧食安全,承儲企業必須向保險公司對州級儲備糧食安全進行投保,保費由企業從財政撥補的儲存費用補貼資金中解決。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由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差額部分由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州財政局審批核銷。
第三十五條州級儲備糧成本管理。州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由楚雄州財政局會同州糧食局、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州農發行根據收儲價格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部門和企業無權更改。
第三十六條承儲企業必須加強財務管理,正確反映補貼收入。企業收到補貼後,應在財務報表中全額反應並及時歸還農發行貸款本息。企業不得虛列、多列補貼收入,套取財政補貼資金。如有發生,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財政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補到位後,發生的虧損,一律由承儲企業負責,財政不予彌補。
第三十七條建立州級儲備糧食台帳管理制度,承儲企業必須按月上報有關台帳數據、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等,楚雄州財政局每年年終辦理州級儲備糧補貼決算批覆,並抄送州級有關部門。
第六章 州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三十八條州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州級儲備糧的儲存實行動態管理,承儲企業必須按照循環輪換的原則,原則上每年輪換承儲總量的三分之一。儲存企業每年9月底前上報次年的輪換計畫,楚雄州糧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審核下達次年輪換任務,儲存企業根據下達的輪換任務,自主擇機、適時組織輪換、自負盈虧。
第四十條州級儲備糧的輪換採取價值不變,同數量,同品種實物兌換的方式進行。即輪入的糧食,按輪出糧食的入庫成本記帳。輪空期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第四十一條輪換出入庫糧食的價格、時機和銷售對象以及入庫糧源由承儲企業自主確定,輪換入庫的糧食數量、品種和質量必須符合州級儲備糧收儲有關規定,儲存企業必須在年度內完成輪換任務,絕不允許出現陳化糧。
第四十二條州級儲備糧的輪換,除在統計報表單獨反映外,承儲儲企業要設立儲備糧輪換台帳,真實、動態反映儲備糧輪出、輪入情況。
第七章 州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四十三條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楚雄州糧食局應當完善州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州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州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四十四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州級儲備糧:
(一)全州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州級儲備糧;
(三)州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州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動用州級儲備糧,由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楚雄州糧食局會同楚雄州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提出動用方案,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州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楚雄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楚雄州糧食局,根據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州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州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對州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州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楚雄州糧食局、楚雄州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州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州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楚雄州糧食局、楚雄州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州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州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楚雄州糧食局將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五十條楚雄州糧食局、楚雄州財政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有關州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承儲企業對楚雄州糧食局、楚雄州財政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州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州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州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楚雄州糧食局、楚雄州財政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
第五十四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州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必須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九章 行政責任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州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畫的;
(二)給予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承儲州級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州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的;
(三)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於儲存州級儲備糧的情況不對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楚雄州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建議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州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州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州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州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州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州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州級儲備糧的;
(七)以州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八)將州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
(九)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七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州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楚雄州糧食局、楚雄州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州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州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楚雄州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楚雄州分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3日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楚雄州州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州政辦[1998]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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