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安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紅安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是紅安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紅安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縣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在政府巨觀調控中的作用,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黃岡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未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五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以下簡稱縣發改局(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紅安縣支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根據上級下達縣級儲備糧規模計畫,負責擬訂縣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等巨觀調控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發改局(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儲備糧承儲企業進行行政確認,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縣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承擔縣級儲備糧儲存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縣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及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縣級儲備糧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實行增減掛鈎、專戶管理和專款專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發改局(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縣發改局(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收購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計畫由縣發改局(糧食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下達給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根據下達的收儲計畫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價格,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發改局(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農發行根據糧食市場行情和價格走勢,按照不低於國家確定的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及合理費用核定。
承儲企業按照核定的入庫成本價格核算庫存。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縣級儲備糧應當是當年生產的新糧,並且達到國家和省級質量標準。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質量和品質,由縣發改局(糧食局)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章儲存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方式、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驗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失信行為及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六條 縣發改局(糧食局)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承儲企業。
第十七條 縣發改局(糧食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範及縣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執行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保證入庫的糧食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實行專倉專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按照國家規範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
(六)對糧食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發改局(糧食局);
(七)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台賬,定期分析儲存管理情況,並報縣發改局(糧食局)。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儲存的縣級儲備糧數量;
(二)在儲存的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倉號、油罐;
(四)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抵押、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以舊糧頂替新糧,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資金或補貼。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由縣發改局(糧食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重新確定承儲企業儲存。
第二十一條 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未經產權單位批准,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變更用途。
第四章輪換
第二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前提下,以當年生產的新糧等量替換計畫指定的庫存糧食,並且達到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省、市規定的質量指標。
第二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有關糧食調控政策,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根據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相關國家標準評價結果,經縣政府批准不宜存的縣級儲備糧必須輪換;接近不宜存或者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應當按照先入先出、確保儲存安全、提質增效的原則輪換。輪換期間,縣級儲備各月末實物庫存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儲存的稻穀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小麥一般不得超過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由縣發改局(糧食局)下達,承儲企業組織實施。
輪換計畫下達後,承儲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輪換,並報縣發改局(糧食局)確認。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輪換的,需及時報告縣發改局(糧食局)。
第二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為5個月,確需延長的,須向縣發改局(糧食局)報告,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輪換架空期內,正常撥付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補貼。
第二十六條 縣級儲備糧輪換費用應當根據《湖北省省級儲備糧油財務管理辦法》(鄂糧規〔2013〕3號)檔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據《紅安縣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紅財商〔2021〕6號)檔案要求,設立縣級儲備糧輪換風險基金,用於解決縣級儲備糧輪換產生的價差虧損。承儲企業輪換風險基金應按照契約約定逐步達到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10%。
第二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輪出銷售款應當及時、全額償還縣農發行的貸款,嚴禁截留、挪用。縣農發行應當在輪出銷售款歸還的兩個工作日內,相應核減縣級儲備糧貸款。
縣級儲備糧輪換貸款應當根據輪換進度發放。縣級儲備糧輪換採取先購後銷輪換方式的,由縣農發行先發放縣級儲備糧輪換貸款,待驗收入庫轉為縣級儲備後,及時發放縣級儲備糧貸款,同時足額收回相應的縣級儲備糧輪換貸款;採取先銷後購輪換方式的,銷售後先收回縣級儲備糧貸款,輪入所需收購資金,由縣農發行按輪出還貸額及時、等額發放縣級儲備糧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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