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貴州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李炳軍省長簽署貴州省人民政府第201號令予以公布,《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1年8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發揮地方儲備糧巨觀調控作用,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貴州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計畫、儲存、輪換、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成品糧。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分省、市州、縣三級,以省級儲備為主,市州、縣級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儲備糧能力建設,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地方儲備糧儲備規模、品種結構以及相應的管理費用標準等動態調整機制。地方儲備糧應當以稻穀、小麥等口糧品種為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糧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地方儲備糧儲備規模、總體布局及動用方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及時足額撥付,並對地方儲備糧有關財務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貴州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儲備與經營分開的原則,完善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鼓勵糧食消費和耗用量較大的企業及組織建立糧食儲備。
第二章 計畫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畫,制定本級地方儲備糧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畫基礎上,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糧食供需狀況,增加地方儲備糧數量,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應急供應需要,建立一定規模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貴陽市主城區應當建立不低於15日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其他市州主城區應當建立不低於10日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
第三章 儲存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庫點進行合理布局。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根據地方儲備糧布局需要,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承儲企業。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健全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現承儲的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
承儲企業在地方儲備糧承儲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處理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
(三)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倉號、油罐;
(五)以地方儲備糧及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地方儲備糧倉儲等設施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六)擠占、挪用、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七)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霉壞變質;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報損耗、虛列費用、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和財政補貼;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地方儲備糧倉儲等設施、質量檢驗保障能力建設和維護,推進倉儲科技創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儲備糧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地方儲備糧倉儲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變更用途。
第十九條 地方儲備糧入庫質量驗收檢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質檢機構對質量指標、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合格方可轉作地方儲備糧。
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質量檢驗,由承儲企業對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
地方儲備糧出庫質量檢驗,由承儲企業委託具有資質的質檢機構對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四章 輪換
第二十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輪換。
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並下達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承儲企業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為4個月,在輪換架空期內,正常撥付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補貼。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批准最多可延長2個月,延長期內承儲企業不享受相應的保管費用補貼。
第二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採購和輪換主要通過公益性的專業交易平台進行公開競價交易,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 動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提出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動用地方儲備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備案。
動用地方儲備糧應當首先動用縣級地方儲備糧;縣級地方儲備糧不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市州級地方儲備糧;市州級地方儲備糧不足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地方儲備糧。
地方儲備糧動用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補足動用的地方儲備糧。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動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
第六章 資金
第二十八條 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據實補貼。省級地方儲備糧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實行定額包乾;市州、縣級地方儲備糧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標準和方式,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在市場糧價大幅上漲等特殊情況下,若定額包乾補貼不足以彌補差價虧損時,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通過提高輪換價差補貼標準或者對輪換虧損進行據實補貼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九條 地方儲備糧的入庫成本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本級糧食主管部門、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農業發展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庫成本全額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實行庫貸掛鈎,保證地方儲備糧資金封閉運行。
第三十條 應急動用地方儲備糧產生的價差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應當上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產生的價差虧損和相關費用由本級財政部門據實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正常損耗以及應急動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予以核銷。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財政等部門在依法實施地方儲備糧監督檢查活動中,可以按照各自職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地方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動用以及有關財務執行等情況;
(三)調閱、複製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賬簿、原始憑證、電子數據等有關資料;
(四)對承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問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
承儲企業應當配合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開展信貸監管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地方儲備糧統一信息監控網路,運用動態監管系統,實行遠程監管、糧情線上監控,對地方儲備糧計畫執行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並與有關部門、單位共享相關監管信息。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糧食儲備運營風險。
承儲企業應當落實政府信息管理規範要求,保障地方儲備糧管理信息系統、網路及硬體安全運轉,並按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數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農業發展銀行有關公職人員在地方儲備糧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儲計畫。
第三十八條 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地方儲備糧,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輪換費用,包括地方儲備糧輪換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和輪換價差。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貴州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同時廢止。

解讀

《貴州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於2021年8月1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的實施,對進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保障政府儲備安全,提升儲備調控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問題,強調“中國人的飯碗任何時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糧食儲備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物質基礎,更是調節市場、穩價保供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壓艙石”。隨著糧食安全形勢的變化,需要將全省各地地方儲備糧一併納入管理範圍,不斷加強地方儲備糧計畫統籌、貸款及財政補貼保障、承儲制度落實。因此,為了建立統一、規範、有序的糧食儲備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充分發揮地方儲備糧巨觀調控作用,制定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主要解決了什麼問題
  一是將市州、縣級地方地方儲備糧納入全省儲備糧統一管理。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強化地方儲備糧能力建設。三是明確各部門的具體責任,細化糧食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發展銀行的具體責任。四是明確承儲企業的承儲責任,細化運營、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地方儲備糧儲備什麼糧食。《辦法》規定的地方儲備糧儲備原糧、成品糧以及食用植物油。縣級政府根據應急供應需要,建立一定規模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貴陽市主城區應當建立不低於15日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其他市州主城區應當建立不低於10日市場供應量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
  四、地方儲備糧怎么實行分級管理。《辦法》規定地方儲備糧分省、市州、縣三級,以省級儲備為主,市州、縣級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五、哪些企業可以儲備地方儲備糧。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均可以作為承擔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
  糧食主管部門根據地方儲備糧布局需要,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承儲企業。
  六、動用地方儲備糧有什麼程式和要求。《辦法》規定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由發展改革部門、糧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以及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動用地方儲備糧。
  七、承儲企業的禁止性行為。為確保地方儲備糧的安全儲存,《辦法》規定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倉號、油罐,以地方儲備糧及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地方儲備糧倉儲等設施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擠占、挪用、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霉壞變質,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報損耗、虛列費用、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和財政補貼。《辦法》還規定承儲企業違反運營、安全管理等規定,由糧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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