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2022版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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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省級儲備糧管理,發揮省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4年1月1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1月11日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修改情況,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省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全省糧食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省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省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於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以下稱省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並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套用,最佳化運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提高信息化水平,並將管理數據接入省政務大數據中心以及省糧食和應急物資儲備綜合管理平台。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八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儲計畫、銷售計畫,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農發行下達給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
  根據糧食巨觀調控和最佳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省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調整。
  第九條 省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收儲的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認。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農發行。
  第十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省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採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
  省級儲備糧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靜態輪換的輪換計畫,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同意後組織實施。
  根據糧食巨觀調控等需要,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可以對輪換計畫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採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應當按照輪換計畫執行;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經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在不可抗力因素髮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延長。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認。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農發行。
  第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採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
  自主輪換遵循確保全全、自願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乾、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確保省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於規定要求。
  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制定。
  第十四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輪換計畫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
  第十五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通過規範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採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並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於6年。
 
第三章 儲存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由省直屬糧庫儲存,也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級儲備糧可以實行省外異地儲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選擇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全省糧食巨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於省級儲備糧的布局最佳化和儲存安全,有利於降低儲存成本、費用的原則,並通過招標方式進行。
  代儲企業確定後,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向其下達收儲計畫,並抄送代儲企業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與代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代儲企業因承儲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者其他原因退出省級儲備糧承儲的,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的處理,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同意後執行。
  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制定。
  第十八條 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儲存省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省級儲備糧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和發布的技術水平。
  第十九條 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並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省級儲備糧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省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應當建立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於6年。
  第二十條 省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省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第二十一條 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儲存省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
  信息卡應當標明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並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二條 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做好省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
  省級儲備糧儲存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四章 動用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預警。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並加強演練,確保省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二十六條 動用省級儲備糧,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動用方案包括需要動用的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被動用後,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省級儲備糧並向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下達動用命令。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二十八條 省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以及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委託的省級儲備糧檢驗的費用等,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省級財政解決。
  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補貼。管理費用補貼的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徵求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檢驗費用等。
  第二十九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匯總當年的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的預撥資金資料後,上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齊資料後25個工作日內預撥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按照規定將上一年度的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的結算資料,上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需要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齊資料後25個工作日內結算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
  第三十條 省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向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書面反饋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情況。
  省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於省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並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一條 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照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未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更改。
  省級儲備糧被動用並完成補庫後,應當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三十二條 建立省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省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相應的省級儲備糧承儲任務。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省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對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七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
  第三十八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按照封閉運行管理規定對其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應當給予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省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省農發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省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撓或者干涉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代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並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
  代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省級儲備糧任務不重複計算。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及相關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2024年1月1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1月11日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2021年11月19日粵府令第291號公布)修改內容:
  (一)將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修改為“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二)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省糧食和應急物資儲備綜合管理平台”修改為“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台”。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應當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於6年。”

政策解讀

近日,省政府正式發布修訂後的《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對進一步強化省級儲備糧管理,提升運作效能,保障全省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訂背景
  2004年,省政府在全國範圍內率先頒布實施《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建立了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動用、財務和統計、監督檢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該《辦法》一直沿用至今,有效推動形成了完善的省級儲備糧管理制度體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糧食安全、糧食儲備調節、節約糧食等問題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委陸續出台系列檔案對糧食儲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考慮省級儲備糧管理情況和法治環境已發生較大變化,省糧食和儲備局牽頭對《辦法》作了修訂。
  二、修訂依據
  (一)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委、省委省政府有關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相關檔案;
  (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04年通過,2021年第三次修訂);
  (三)《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2009年通過,2021年第三次修正)。
  三、主要修訂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共8章45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進一步明確省級儲備糧管理要求和職責分工
  《辦法》規定了省級儲備糧的管理體制,明確實物庫存不得低於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省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以及省農發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省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同時,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節約糧食、反對浪費”的指示批示,要求加強省級儲備糧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套用。
  (二)進一步規範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和輪換的計畫管理
  《辦法》對省級儲備糧收儲計畫、銷售計畫的下達和實施,收儲計畫、銷售計畫的調整機制進行了明確,補充規定了收儲驗收確認程式,嚴格省級儲備糧入庫管理。規定了省級儲備糧的輪換原則,輪換要求以及輪換方式,增加了自主輪換等輪換方式。規定了省級儲備糧靜態輪換計畫的提出、批准、實施、調整機制,以及輪換入庫確認程式,明確靜態輪換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經批准最長延期不超過2個月。同時,對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畫的執行情況的報告作出要求,並規範省級儲備糧的交易方式。
  (三)進一步規範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和動用
  《辦法》規定了省級儲備糧的承儲方式,明確經省政府批准,省級儲備糧可以省外異地儲存。明確了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的確定原則,選擇代儲企業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結合“放管服”改革,刪除了代儲資格認定行政許可有關內容,並補充規定代儲企業退出後省級儲備糧的處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省級儲備糧原糧以及成品糧專倉儲存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嚴格規範省級儲備糧質量管控、食品安全管理的責任和要求,省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辦法》對省級儲備糧應急動用的監測和預案、動用方案提出、動用實施均作出明確要求,並規定省級儲備糧動用後需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四)進一步完善省級儲備糧的財務與統計制度
  《辦法》進一步嚴格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檢驗費用以及貸款利息補貼等費用管理,明確了費用動態調整機制要求。進一步細化管理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的撥付程式,明確審核材料、撥付相關費用的時限。同時,進一步嚴格省級儲備糧資金管理,規定貸款資金封閉運行管理,並補充規定了省級儲備糧被動用後入庫成本的重新核定的要求。
  (五)進一步明確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主體進行監督檢查,並要求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加強檢查並按規定及時處理問題。同時明確提供貸款的機構對其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對行政機關、省農發行、省儲備糧總公司、省直屬糧庫以及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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