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地方儲備糧油(以下簡稱儲備糧油)管理,保證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儲備糧油在政府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儲備糧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油供求總量、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或者其它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油(即市級和縣級儲備糧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儲備糧油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由同級糧食部門負責行政管理。
第五條儲備糧油實行嚴格管理和責任制,確保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未經本級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儲備糧油。
第六條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儲備糧油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等調控意見,對儲備糧油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財政部門根據數量情況安排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承儲企業(承擔政策性業務的國有獨資糧食企業),具體負責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業務,對承儲的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儲備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承儲企業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油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糧食部門備案。
第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源市分行負責按照《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對地方政府的儲備糧油計畫及時、足額發放儲備糧油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油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儲備糧油。
如有前述的違法行為,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儲備糧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糧食部門舉報。糧食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儲備糧油的收儲管理
第十三條儲備糧油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共同擬訂,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儲備糧油的收儲計畫由糧食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批准的儲備糧油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擬訂,會同財政部門共同下達給承儲企業,並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承儲企業根據儲備糧油的收儲計畫,與糧食部門簽訂契約後,具體組織實施儲備糧油的收儲。
第十五條儲備糧油由承儲企業儲存,必要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
第十六條儲備糧油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倉庫條件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油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備檢測糧油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省以上有關部門頒發資格證書的糧油保管、檢驗、防治病蟲害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選擇代儲儲備糧油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儲備糧油的合理布局和儲存安全,有利於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於降低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代儲條件的企業,經糧食、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審核同意,取得代儲儲備糧油的資格。
企業代儲儲備糧油的資格認定辦法,由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並徵求農業發展銀行意見制定。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負責從取得代儲儲備糧油資格的企業中,根據儲備糧油的總體布局方案擇優選定代儲企業,與代儲企業簽訂契約(需報糧食、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備案),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承儲、代儲企業不得將儲備糧油輪換業務與其它業務混合經營。
第十九條承儲、代儲企業儲存儲備糧油,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和技術規範,並制定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承儲、代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儲備糧油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質量標準。其質量檢驗由糧食部門委託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並獲得授權資質的糧油質量技術監督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承儲、代儲企業應當對儲備糧油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儲備糧油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承儲、代儲企業應當對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及時報告當地糧食部門。
第二十二條承儲、代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儲備糧油的數量,不得在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儲備糧油的品種或變更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油陳化、霉變、酸敗。
第二十三條承儲、代儲企業不得利用儲備糧油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儲備糧油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以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代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儲備糧油由當地糧食部門出具《出庫通知書》給承儲企業負責調出另儲。
第二十四條承儲、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油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代儲企業做好儲備糧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儲備糧油的銷售與輪換
第二十五條 儲備糧油的銷售計畫,由糧食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批准的儲備糧油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擬訂,會同財政部門共同下達給承儲企業,並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承儲企業根據儲備糧油的銷售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儲備糧油的銷售。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儲備糧油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於每年10月提出儲備糧油下一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計畫,報糧食、財政部門批准,並抄送農業發展銀行。儲糧企業在年度輪換計畫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組織實施儲備糧油輪換。
第二十七條儲備糧油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在正常情況下,根據糧食儲存年限、品質變化和實際需要,稻穀每2年或3年輪換100%,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個月。儲備油每年輪換1次或分若干次動態輪換,動態輪換的庫存量不得低於70%。
第二十八條儲備糧油的收儲、銷售、輪換,由糧食、財政部門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市場,採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或者本級政府認可的其它方式進行。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油的輪換。
承儲企業應當將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糧食、財政部門備案,並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儲備糧油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油市場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