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8月29日合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合肥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9月6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6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油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包括成品糧及其製成品)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其中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的管理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確保市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油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省級和市級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內承儲市級儲備糧油的企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
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管理市級儲備糧油。
承擔儲存市級儲備糧油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油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負責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市級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資金占用成本)、保管費用和輪換價差等補貼;安排市級儲備糧油監管等專項經費;配合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級儲備糧油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及相關支行(以下簡稱相關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油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或者貸款利息(資金占用成本)、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油。
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地的人民政府對破壞市級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或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收購、銷售計畫,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商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相關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承儲企業。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市級儲備原糧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市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5%-40%,散裝食用植物油一般為食用植物油儲存總量的50%左右。市級儲備成品糧或小包裝食用植物油要常儲常新,每年輪換4次以上,不設架空期。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相關農業發展銀行等研究確定,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 儲存和輪換
第十三條 具備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的企業,可以承擔市級儲備糧油儲存任務。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承儲企業因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因素導致不再具備市級儲備糧油承儲條件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相關農業發展銀行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油達到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油數量;
(二)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三)擠占、挪用、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市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將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利用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市級儲備糧油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輪出時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阻撓出庫;
(七)購買限定用途的市級儲備糧油,違規倒賣或者不按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九)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油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地點;
(十)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油陳化、霉變;
(十一)經營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業務不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專賬核算;
(十二)不按規定增扣量或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溢余、短少超過2%以上;
(十三)連續兩個輪換周期無法按期完成輪入任務;
(十四)其他違反地方儲備糧油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支持轄區內的承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油安全負主體責任,應當對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的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成品糧或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儲備的輪換由承儲企業自主進行。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和貸款利息(資金占用成本)等參照中央和省級儲備糧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承儲企業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費用補貼申請表》,經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將貸款利息(資金占用成本)、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補貼直接撥付承儲企業。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鈎,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應當在相關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相關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相關農業發展銀行核定。市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轄區內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情況。
第四章 動 用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油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一)全市或者大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級儲備糧油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並具體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糧食主管部門協助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油並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市級儲備糧油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油動用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電子數據;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隸屬於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油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糧食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市級儲備糧油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相關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原糧或散裝食用植物油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農業發展銀行不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按照約定取消其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計畫,三年內不再安排。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四)項規定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責令退回騙取的市級儲備糧油貸款和貸款利息(資金占用成本)、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二)、(十三)項規定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或者貸款利息(資金占用成本)、保管費用和輪換及價差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相關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
第三十七條 破壞市級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油,或者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承儲企業因自身原因導致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發生重大損失、損壞,應當中止其市級儲備糧油儲存任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縣級儲備糧油的管理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要求,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2022年9月6日《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合政〔2022〕138號)(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實施,現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及依據
(一)出台背景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2017〕95號)印發日期為2017年7月11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滿,原《辦法》需修訂。
(二)檔案制定依據
1.《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號);2.《安徽省政府儲備糧食輪換管理辦法》(皖糧糧規﹝2021﹞3號);3.原《辦法》(合政〔2017〕95號)
二、制定總體考慮
《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是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儲備糧油在巨觀調控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檔案。2021年9月27日省政府修訂公布的《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2021年8月16日省糧儲局、財政廳、農發行安徽省分行聯合印發的《安徽省政府儲備糧食輪換管理辦法》(皖糧糧規﹝2021﹞3號),為《辦法》修訂提供了依據。同時,工作中發現原《辦法》部分表述存在歧義、不全面、不嚴謹等情況,也需進一步規範明確。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起草過程中,我委經過資料收集、調研、論證,結合我市實際形成《辦法》初稿,並向農發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巢湖市分行和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徵求意見,同時在市發改委入口網站和信息公開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收集的意見建議和中央及省相關檔案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於2022年7月12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並經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順應國家糧食流通管理形勢和糧食儲備任務的發展變化,對市級儲備糧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進一步予以規範和完善。
五、主要內容
《辦法》延續了原《辦法》的總體框架,將原七章、四十一條調整為七章、三十九條,其中拆分了兩條、合併了六條、刪除了三條、新增了兩條。主要內容如下:第1-9條,主要就《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範圍和各職能部門、承儲企業職責等方面做了說明。第10-12條,主要對市級儲備糧油的規模、購銷計畫、輪換計畫等進行了規定。第13-23條,主要對承儲企業的資格,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安全、輪換、費用補貼等方面作出規定。將市級儲備糧油費用補貼中“貸款利息”的表述統一調整為“貸款利息(資金占用成本)”。刪除原《辦法》中“統貸統還“、“代儲”相關內容。第24-27條,主要就市級儲備動用的條件和動用機製做了說明,明確了動用條件、動用方案、動用命令等。第28-33條,主要明確發改、財政、審計和農發行等部門監督職權,進一步強化儲存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糧食主管部門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第34-37條,主要對相關職能部門、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定。將承儲企業不得違反的行為由8項增加至14項,將罰款的最低最高限額調整為與《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一致。第38-39條,對辦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等進行了說明。
六、主要亮點
一是落實最新要求。根據上位法和涉糧領域專項整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均衡輪換原則等,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二是壓實相關責任。進一步明確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職責劃分,壓實相關市直部門的監管責任、市級儲備糧所在轄區政府和糧食主管部門的屬地管理責任以及承儲企業的主體責任。三是表述更加精準。提出成品糧或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儲備的資金占用成本概念,並針對我市原糧儲備和成品糧儲備在管理、輪換、費用補貼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分類進行表述,消除原《辦法》中因概念混淆產生的歧義。四是調整問責力度。更新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細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法律責任,進一步強化市級儲備糧管理。
七、保障措施
各級各部門和承儲企業要嚴格落實相關要求:堅持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從根源上避免出現承儲企業混同經營影響儲備糧安全管理;糧食、財政、審計和農發行等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監督職責;要充分發揮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在糧食儲備管理中的作用;要切實壓實承儲企業在市級儲備糧油數量、品種、質量和儲存安全上所負的主體責任;要嚴格執行最新的處罰標準,違反辦法規定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八、下一步工作
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要求,儘快出台配套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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