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修訂了《合肥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細則》,並經合肥市司法局依法登記,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6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確保其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有效發揮成品糧油儲備的應急調控作用,依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市級成品糧油儲備,是指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並納入市級儲備糧總規模內的成品糧和食用油脂儲備。
第三條 成品糧油儲備品種原則上為國產中晚秈米、粳米、小麥粉及食用脂油。大米質量符合國標三級及以上要求,小麥粉質量符合特製一等及以上要求,食用油脂質量符合國標一級及以上要求。經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也可認定其他糧油品種或製成品作為市級成品糧油儲備。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五條 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的承儲企業,須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取得市級儲備糧油承儲資格。
第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成品糧油儲備計畫,並與承儲企業簽定承儲契約。承儲契約一年一簽。承儲企業為糧油批發市場,其承儲計畫分包給市場經營者的,承儲企業應當與市場經營者簽訂分包承儲契約,並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承儲契約應當載明儲存地址、倉庫位置、儲存品種、數量、質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七條 除緊急動用外,承儲企業任何時點成品糧油實物庫存不得低於承儲計畫的90%。
第八條 成品糧油實行企業自主輪換。承儲企業按照“先補庫後輪出”的原則執行,不設架空期。成品糧油每3個月至少輪換1次。
第九條 成品糧油原則上應存放在具有控溫條件的倉房或經營網點內。儲存倉房或網點一經確定,承儲企業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為規範管理市級儲備成品糧油,承儲企業應具備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設施和條件。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國家技術標準等建立各項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保障儲糧安全和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成品糧油的庫存管理須達到“一符、三專、四落實”,即帳實相符,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和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落實。倉房(油罐)或經營網點應懸掛市儲糧油標示牌;倉內應在醒目位置設定市級儲備成品糧油專卡、日常檢查情況記錄薄、實物台賬;分垛儲存的成品糧油應設定貨位卡。
第十二條 成品糧油原則上採用包裝存儲,使用托盤堆放。承儲企業按照“合理布局、整齊安全”要求,確定成品糧油貨位區域並標識清晰。垛間設檢查通道,通道寬度應符合安全生產規定,同時滿足日常檢查需要。取得承儲資格企業的成品糧油可以其他方法儲存,但需經過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要按照有關要求,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對成品糧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按照有關保管、統計及財務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有關賬、卡、簿,做到設定規範、填寫及時、內容真實、帳帳及帳實相符。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於每月5日前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市級儲備糧油日常檢查情況表》和《市級儲備糧油實物台賬》。
第十五條 成品糧油計畫中以原糧形式儲存的部分,必須做到安全儲存,其數量必須與相應的成品糧折算數相符。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加強成品糧油儲備的質量管理。入庫的成品糧油必須符合質量及食品安全要求,未經檢驗和不合格的成品糧油不得入庫。
第十七條 成品糧油的包裝物、標識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籤標準等有關規定,各項標籤應當清晰、齊全、準確。
第十八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成品糧油儲備實行網際網路+監管及隨機檢查。檢查內容:
1.成品糧油儲備的數量、質量、品種及儲存安全情況和財政補貼資金等情況;
2.成品糧油儲備的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3.調閱成品糧油儲備管理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對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人員應書面記錄監督檢查情況,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或代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契約視情扣除補貼,調整承儲任務,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資格。
1.經檢查發現庫存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合要求、輪換時間超限等問題,1年內出現2次以上的;
2.對有關部門做出的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時整改或落實不到位的;
3.成品糧油儲備發生嚴重質量或數量問題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4.將成品糧油儲備用作抵押、擔保、抵債和其他用途,以及將其作為清償債務的其他行為的;
5.拒絕、阻撓、干涉市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6.其他違反儲備糧油相關法規政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成品糧油承儲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市級成品糧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2017〕9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細則〉的通知》(合發改儲備〔2019〕136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1年8月6日《合肥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印發實施,現將《細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檔案出台背景及依據
(一)出台背景。
主要是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增強區域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國糧糧〔2020〕191號)檔案需要。《意見》中明確要求,“除緊急動用外,承儲企業任何時點成品糧油實物庫存不得低於承儲計畫的90% 。”,原《合肥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細則》中規定“承儲企業可以實行成品糧與原糧按比例儲存,其中,3-11月期間,成品糧比例不得低於承儲計畫的20%...”等與《意見》要求不符,需相應進行修訂完善。
(二)檔案制定依據。
1.《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細則〉的通知》
2.《關於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增強區域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貫徹《關於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增強區域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導意見》檔案要求,進一步完善市級儲備糧管理,在原《合肥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細則》檔案基礎上,修改形成《合肥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為確保該檔案修訂的科學性、合理性,結合我市成品糧管理工作實際,2021年3月9日至26日,委起草小組專題赴各縣(市)及部分企業開展調研,聽取和吸收意見建議後形成初稿,5月26日至6月28日,將初稿發至各縣(市)區、開發區糧食主管部門、委相關業務處室徵求意見,對反饋修改意見進行吸納後形成草案。並於2021年7月5日,經委法規處合法性審查通過。7月21日司法局備案登記後,8月6日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相關要求,結合市級儲備總量實際,進一步加強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確保其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有效發揮成品糧儲備的應急調控作用。
五、主要內容
《細則》總計26條。
第1-4條主要闡述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總體要求。
第5條主要闡述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的承儲企業承儲資格要求。
第6-8條主要闡述市級成品糧油儲備計畫與輪換管理。
第9-15條主要闡述市級成品糧油承儲企業存儲倉房要求。
第16-17條主要闡述市級成品糧油承儲企業入庫的成品糧油質量要求。
第18-23條主要闡述市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成品糧油儲備企業的監管措施和內容。
第24-26主要闡述《細則》施行日期等內容。
六、創新舉措
新修訂《細則》採取一些新舉措,承儲企業範圍由原糧油加工企業拓展至糧油經行銷售類企業,同時參考《南京市市級成品糧油儲備管理辦法》相關表述內容進行修改。將原不同時段按相應比例儲存成品糧,改為任何時點不低於承儲計畫90%的比例儲存。
七、保障措施
市發改委負做為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細則》的具體實施,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市級成品糧油儲備計畫,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市發改委依法對市級成品糧油儲備進行監管。
八、下一步工作
《細則》將於2021年8月正式啟用,下一步,將根據《細則》成品糧油承儲比例要求,調整市級成品糧油儲備布局,為落實儲備計畫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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